英国高等法院的一纸离婚判决,试图分割位于中国深圳的房产。当这份判决被拿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时,法院的回应干脆利落: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承认;处分深圳房产的部分,驳回。理由只有一个——中国法院对境内不动产享有专属管辖权,这一原则不因外国法院的判决而让渡。
审理法院与案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协外认第9号。
基本案情
James Robert Wilson(男,英国籍,住英国伦敦肯辛顿)与林某(女,中国籍,户籍深圳市南山区)于2015年8月在伦敦注册结婚。婚后双方主要在伦敦生活,2018年林某因照顾父母返回深圳居住,双方开始分居。2022年11月,Wilson向英国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 Family Division)提起离婚诉讼(案号:FD22D05831),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双方的全球资产进行分割。
英国高等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6月作出判决(Final Order),判项包括:(一)解除Wilson与林某的婚姻关系;(二)双方在伦敦的共有住宅出售后按55:45比例分配所得款项;(三)林某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一套公寓(评估价值约人民币680万元),由Wilson获得40%的份额,林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2024年2月,林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英国高等法院FD22D05831号判决。林某的诉请包括两项:一是承认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二是承认并执行判决中关于深圳房产分割的部分。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分别作出如下认定:
第一,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判项。英国高等法院对离婚事项具有管辖权(婚姻注册地在英国,Wilson为英国居民),诉讼程序合法,林某经合法传唤参与了诉讼并提交了答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民事商事司法协助协定》第17条关于判决承认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承认英国高等法院FD22D05831号判决中解除Wilson与林某婚姻关系的判项。
第二,关于深圳房产分割的判项。深圳市南山区的公寓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英国高等法院对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不享有管辖权,其判决中涉及深圳房产处分的判项,如予以承认将违反中国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但书之规定("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该部分判项违反中国法律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基本原则,裁定不予承认。
实务启示
一、专属管辖是承认外国判决的"硬红线"
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问题是:外国法院判决处分中国境内不动产时,中国法院如何处理?答案非常明确——不予承认。《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是中国法院在承认审查中的"硬红线"。无论外国法院的判决在其他方面多么完善,只要涉及处分中国境内不动产,中国法院都不会承认该部分判项。
二、"部分承认"的司法实践
深圳中院在本案中对同一份英国判决采取了"部分承认、部分驳回"的处理方式。这种做法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已有先例,体现了务实的司法态度——不因一个判项的问题而否定整份判决的效力。对于当事人而言,这意味着:即使外国判决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无法在中国获得承认,离婚效力部分仍然可以得到确认,当事人无需在中国重新提起离婚诉讼。
三、中英司法协助协定的适用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民事商事司法协助协定》第17条规定了判决承认的一般义务,但该义务的履行受限于被请求方法律的基本原则。专属管辖制度即属于此类"基本原则"之一。当事人在规划跨国离婚诉讼时,应提前评估:如果涉及中国境内不动产,应在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另行提起财产分割诉讼,而非寄望于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获得全面承认。
相关法条
| 法律/条约 | 条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中英民事商事司法协助协定》 | 第17条:缔约一方应当承认缔约另一方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