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离婚判决如何在中国获得承认?
中国和加拿大之间没有签订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这事搁谁身上都头疼。
但法律留了一条路。2014年,广州中院用一纸裁定给出了答案。
审理法院与案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4)穗中法民一初字第28号
- 裁定日期:2014年5月28日
- 合议庭:叶文建、陈静、乔营
- 加拿大原审法院:安大略高级法院(Ontario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
- 加拿大案号:FS-13-384770
基本案情
谭某与黄某(JOANCHENHUANG)在国内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破裂。黄某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提起离婚诉讼。2013年6月17日,加拿大安大略高级法院作出离婚判决,案号FS-13-384770,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不涉及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争议。
谭某随后向广州中院申请承认这份加拿大离婚判决。谭某住所地在广州,广州中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裁判结果
广州中院审查后认为,加拿大安大略高级法院作出的FS-13-384770离婚判决,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裁定承认该判决的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谭某负担。
中加司法协助现状:没有条约怎么办
这是很多人搞混的地方。中加之间确实没有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截至2026年,中国已与39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加拿大不在其中。
但离婚判决的承认走的是另一条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写得明白: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这个规定向法院申请承认。
换句话说,离婚判决的承认不需要条约基础,也不需要证明互惠。这一点跟商事判决完全不同。说实话,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都不知道这个区别。
审查框架:法院到底看什么
| 审查条件 | 法律依据 | 本案审查情况 |
|---|---|---|
|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 | 加拿大判决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已生效 |
| 外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 《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 | 当事人一方在安大略省居住,安省法院依法有管辖权 |
| 被告经合法传唤、非缺席判决 | 《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 | 无缺席判决或未经合法传唤的情形 |
| 同一案件未被中国法院审理或已承认第三国判决 | 《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 | 中国法院未审理同一案件,无第三国判决冲突 |
| 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 《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 仅解除婚姻身份关系,无财产或子女抚养争议 |
启示分析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几件事。
第一,中加之间虽然没有司法协助条约,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加拿大离婚判决的路是通的。程序比想象中简单。
第二,申请材料必须齐全:外国判决书正本、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判决生效证明、合法传唤证明。缺一样都可能被驳回。2014年那会儿还要走领事认证,现在2023年11月《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中加之间生效后,改成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就行,省了一大笔钱和时间。
第三,只承认离婚身份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这些内容不在承认范围内。想要处理财产问题,得在国内另外起诉。
第四,别拖。虽然申请没有严格的时效限制,但越早越好。对方万一在国内再婚、处分财产,麻烦就大了。
就这样。有加拿大离婚判决的朋友,别以为在中国自动生效。该走程序走程序,一份裁定书就一百块钱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