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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跨国承认与执行

温州中院不予承认荷兰斯海尔托亨博思法院离婚判决:(2019)浙03协外认14号案中缺席判决合法传唤证明要件的审查

案由 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 判决国 荷兰 申请承认国 中国 引用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

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内容
案号(2019)浙03协外认1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少林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荷兰王国斯海尔托亨博思法院('s-Hertogenbosch)
外国判决案号C/01/92434/FARK03/882号
申请事项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裁判结果不予承认(驳回申请)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

案号里的"协外认",代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审查案件。2016年起这类案件统一改用这个类型代字。

基本案情

周少林在荷兰打了一场离婚官司。荷兰王国斯海尔托亨博思法院作出一份民事判决,案号C/01/92434/FARK03/882号。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这份判决是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的。

外国判决只在本国有效。周少林想让它在中国生效,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荷兰法院这份离婚判决的效力。

裁判结果

温州中院的裁定结果就一条:不予承认。被拒绝承认的是荷兰王国斯海尔托亨博思法院C/01/92434/FARK03/882号民事判决。

审查依据是《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按照第12条,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不予承认。

周少林在荷兰程序里是原告一方。按规则,原告要申请承认,就得提交荷兰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证明文件。他没交。法院认定他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驳回了申请。

说白了,这案子输在材料上,不是输在判决本身。

承认条件:中荷没有条约,走司法解释通道

中国和荷兰之间没有缔结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司法部发布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一览表里,没有荷兰。荷兰律所Amice Advocaten的文章也确认,中荷尚未签署关于民商事判决的司法协助条约。

一般规则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里。现行第298条规定申请承认外国判决的途径。第299条规定审查标准: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审查。没有条约、没有互惠,外国判决原则上进不来。本案裁定在2019年作出,当时对应的是2017年修正版第281条、第282条。

离婚判决是个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2条写明:没有条约、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生效离婚判决的除外。2019年对应的是2015年解释第544条。

所以中荷之间没条约不碍事。周少林的申请,走的是《规定》第1条的通道。条文说: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依据这个规定申请承认。这个规定1991年发布,2020年修正后现行有效。审查标准落在第12条。

说实话这个例外设计很务实。身份关系悬着,比财产关系难办。不给离婚判决开口子,中国籍一方在中国"已婚"、在荷兰"离婚",里外不是人。

缺席判决的合法传唤证明要件

《规定》第12条列了五种不予承认的情形

  1.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 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 中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的判决已获中国承认;
  5. 判决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卡在第3项。缺席判决的程序公正,全靠"合法传唤"背书。传唤不合法,被告连申辩的机会都没有。承认这种判决,等于认可一场单方游戏。

举证责任在申请人

申请人是外国程序里的原告,就要提交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证明文件。周少林没有提交,温州中院没有义务替他补这个窟窿。

这类证明文件还要过公证认证的关。流程是:外国公证部门公证,中国驻荷兰使领馆认证,附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启示分析

对打算走这条路的人,四个提醒:

  1. 传唤证明从源头留。在荷兰诉讼期间保存好传票、送达回执、开庭通知,别等判决生效了才找。
  2. 公证认证趁早办。判决正本、生效证明、传唤证明的中文译本,缺一样都可能翻车。
  3. 驳回后没有第二次申请机会。《规定》第22条写明,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4. 本案属于少数派。李瑞旎、陈贝贝基于270个案例的实证研究显示,中国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比例约96%。翻车的案子,问题大多出在程序和材料上。周少林这案就是典型。

来源与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