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院承认意大利布雷西亚法院离婚判决:中意司法协助条约框架下的审查路径
审理法院与案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云01民初1809号
裁定日期:2016年12月16日
外国判决:意大利布雷西亚民事和刑事法院第2906/2015号离婚判决
基本案情
申请人PiccoFiori(意大利籍)与被申请人赵标祖因感情破裂,在意大利布雷西亚民事和刑事法院(Tribunale Civile e Penale di Brescia)进行离婚诉讼。这家意大利法院于2015年作出第2906/2015号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判决生效后,PiccoFiori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中国法院承认这份意大利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
意大利判了离婚,但中国这边的婚姻登记状态还没动。申请人以后想在中国再婚、办理户口变更,或者处理其他涉及婚姻状况的事务,外国离婚判决必须先在中国法院"过一遍"。这就是申请承认程序的意义。
裁判结果
昆明中院审查后认为,意大利布雷西亚民事和刑事法院第2906/2015号离婚判决,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对意大利布雷西亚民事和刑事法院第2906/2015号离婚判决解除PiccoFiori与赵标祖之间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PiccoFiori负担。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就这么简单。法院开了绿灯,意大利那份离婚判决在中国被承认了。
法律依据:中意司法协助条约与四个审查条件
中国和意大利之间有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这份条约1991年5月20日在北京签署,1992年7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是中意两国相互承认与执行民事判决的核心法律框架。
条约第二十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缔约一方法院在本条约生效后作出的民事裁决,应根据本章规定的条件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予以承认与执行。意大利布雷西亚法院的判决是2015年作出的,在条约生效之后,适用条约没有问题。
条约第二十一条列出了六项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结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审查框架,法院实际审查的是以下四个核心条件:
| 审查条件 | 法律来源 | 本案中的判断 |
|---|---|---|
| 一、外国法院有无管辖权 | 条约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 | 双方婚姻关系与意大利存在实质联系,布雷西亚法院具有管辖权 |
| 二、判决是否已生效 | 条约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意大利法院判决已生效,申请人提交了生效证明 |
| 三、程序是否正当(尤其是缺席判决下的合法传唤) | 条约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本案不存在缺席判决或传唤瑕疵问题 |
| 四、是否违反中国公共秩序 | 条约第二十一条第(六)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 离婚判决仅解除婚姻身份关系,不涉及财产执行,不违反中国公共秩序 |
昆明中院虽然在裁定书中只引用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没有逐条援引条约条文,但审查逻辑实际上与条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高度一致。四个条件逐一过关,承认就没有障碍。
启示分析
这个案子本身不复杂,但有几点值得拿出来说。
第一,有条约就是有"安全垫"。中意之间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申请承认不用走互惠原则那条更坎坷的路。互惠原则要求先证明对方国家曾经承认过中国判决,举证难度大得多。目前中国签了39项民商事或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意大利是其中之一。意大利法院的离婚判决来中国申请承认,法律路径清晰。
第二,审查不审"实体",只看形式。中国法院不会对意大利判决里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重新审理。审查的核心就四个问题:判决生效了没、外国法院有没有管辖权、程序公平不公平、有没有撞上中国公共秩序的红线。纯粹的身份关系解除——也就是离婚本身——不涉及财产分割执行,审查阻力天然就小。
第三,申请材料必须做扎实。虽然昆明中院这份裁定书比较简洁,但实务中申请人要提交的材料可不少:经公证认证的判决书副本和中文译本、判决生效证明、证明外国法院管辖权的基础材料,如果涉及缺席判决还需要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中意条约第二十四条专门规定了申请承认须提交的文件清单。缺任何一样都可能被驳回。浙江丽水中院那个(2018)浙11民再10号案就是前车之鉴:申请人提交的意大利法院裁决书是复印件,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结果原来已经承认的裁定被再审撤销了——教训足够深刻。
说实话,中意之间的判决承认路径在双边条约框架下算是走得顺的。真正让人头疼的往往不是法律条文本身,而是意大利法院出具的文书在中国使领馆做公证认证的手续有多折腾。这一点,经历过的人都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