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与案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协外认10号民事裁定书,2016年8月30日作出。申请人刘静(裁定书里写作刘×),被申请人是西班牙籍的哈维尔·普约尔·希尔(哈×)。
| 项目 | 内容 |
|---|---|
| 审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案号 | (2016)京03协外认10号 |
| 文书类型 | 民事裁定书(2016年8月30日) |
| 申请人 | 刘静(刘×) |
| 被申请人 | 哈维尔·普约尔·希尔(哈×,西班牙籍) |
| 申请事项 | 承认西班牙法院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法律效力 |
| 适用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2条、第17条至第21条、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282条 |
| 裁判结果 | 裁定承认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法律效力 |
基本案情
刘静和哈维尔是一对跨国夫妻。2005年3月29日,两人签下离婚协议书。协议里写明婚后没有生育子女,还把夫妻经济体制、补偿费的事一并约好了。随后两人共同向西班牙某初级法院申请协议离婚。
2005年6月9日,西班牙法院作出判决。主文大意是:宣判刘静女士和哈维尔先生离婚,核准两人2005年3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判决载明这是终审判决、立即生效、不得上诉,还要求通知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当天判决就生效了。
十多年后,刘静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请求承认这份判决书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法律效力。她只申请承认解除婚姻这一块。财产补偿那些内容,不在申请范围里。
裁判结果
北京三中院审查后认定:中国和西班牙缔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4年1月1日生效。案涉判决在条约生效后作出,申请符合条约和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条件。
裁定结果:承认西班牙××初级法院第×庭××号判决书关于解除双方婚姻关系部分的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静负担,已交纳。
条约框架下的审查步骤
这个案子有双边条约可依,审查路径比无条约、靠互惠的案件清楚得多。法院在裁定里援引了条约的第二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三条。拆开看是七步:
- 有没有条约?有。条约第二条第三项写明,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属于司法协助范围。
- 判的算不算条约管的事?算。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缔约一方法院在条约生效后作出的已经确定的民事、商事裁决,应当在另一方境内承认与执行。案涉判决2005年作出,晚于1994年。
- 找哪家法院?第十八条规定,这类请求在中国境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刘静直接向北京三中院申请,路径对。
- 材料齐不齐?第二十条列了清单:经证明无误的裁决副本、生效和可执行证明、送达回证、缺席判决时的合法传唤证明、译本。刘静提交了判决书正本和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等材料。
- 西班牙法院有没有管辖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提起诉讼时被告在作出裁决一方境内有住所或居所的,视为有管辖权。哈维尔是西班牙人,常住西班牙,这条成立。
- 有没有拒绝事由?第二十二条列举了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包括被请求方法院对同一案件正在审理、已作出生效裁决,或者已承认第三国裁决。本案没有这些情形。
- 审到什么程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请求方法院只审核裁决是否符合条约规定,不得作任何实质性审查。换句话说,中国法院只看程序要件,不重新评价西班牙法官判得对不对。
民诉法的两条基础规定
裁定同时援引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前一条管申请渠道: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后一条管审查标准:依照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审查,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这两条用的是2012年修正后《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
启示分析
- 条约是加速器。中西之间有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承认条件写得明明白白。相比拿互惠原则去碰运气,这类案子走得更快,也更稳。
- 承认范围可以挑着申请。刘静只申请承认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法院也只承认这一块。判决里夫妻经济体制、补偿费的内容,不在承认范围内。想在国内处理财产,得另起炉灶。
- 别拖。判决2005年就生效了,刘静2016年才申请。法律没给承认申请设死期限,但拖得越久,补材料越麻烦。更要命的是,如果国内法院已经受理同一对夫妻的离婚诉讼,外国判决就承认不了。条约第二十二条和《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都盯着这个事。
说实话,很多人以为拿着外国离婚判决回国就自动生效,这个案子的流程足够打脸。承认程序绕不开,条约或互惠得有一头,材料一份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