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院承认法国巴黎大审法院离婚判决:中法司法协助协定第22条的审查框架
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案号 | (2021)浙03协外认3号 |
| 裁判日期 | 2021年3月10日 |
| 判决国 | 法兰西共和国 |
| 外国判决 | 巴黎大审法院第13/36804号判决(2014年2月11日) |
| 当事人 | 申请人程春晓,被申请人戴曙光 |
| 案由 |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
基本案情
程春晓与戴曙光之间存在婚姻关系。双方在法国生活期间,由法国巴黎大审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第13/36804号判决,判决二人离婚。该判决在法国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后,程春晓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法国巴黎大审法院上述离婚判决在中国的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温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法国巴黎大审法院2014年2月11日作出的第13/36804号判决中有关判决程春晓与戴曙光离婚的内容,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承认情形,应予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
法院最终裁定:对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大审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的第13/36804号判决中有关判决程春晓与戴曙光离婚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程春晓负担。
法律依据:条约与国内法的双轨审查
这个案子最值得关注的地方,是法院同时引用了中法双边条约和国内司法解释。在已公开的多起中国法院承认法国离婚判决的裁定中,不少只提了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援引条约条文。温州中院这份裁定把条约和国内法都摆到了台面上,审查逻辑更完整。
具体来说,法院引用了三部法律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裁定时适用2017年版第281条、第282条,对应现行2023年版第298条、第299条):确立了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本程序框架,即依照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二十二条:中法双边条约中关于拒绝承认和执行的具体条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国内层面不予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五种情形。
条约说了什么:第22条的六项拒绝条件
中法司法协助协定1988年2月8日生效,是中国与西方大国之间较早的双边司法协助安排。协定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法院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其中第二十二条列出了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六种情形:
| 序号 | 拒绝条件 |
|---|---|
| 一 | 按照被请求一方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则,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
| 二 | 在自然人的身份或能力方面,请求一方法院没有适用按照被请求一方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的法律(但所适用的法律可以得到相同结果的除外) |
| 三 | 根据作出裁决一方的法律,该裁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 |
| 四 | 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 |
| 五 | 裁决的强制执行有损于被请求一方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
| 六 | 被请求一方法院对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已作出确定裁决,或已承认第三国法院的确定裁决 |
对照来看,国内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五种不予承认情形(判决未生效、法院无管辖权、被告缺席且未合法传唤、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判决或已承认第三国判决、违反基本原则或危害主权安全公共利益)跟条约高度重合,但并非完全一样。条约第二项关于"身份或能力方面法律适用"的审查条件,在国内司法解释里就找不到对应条款。说实话,这个差异在单纯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里影响不大,但如果判决涉及复杂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权归属,就可能成为争议焦点。
实务启示
从温州中院这个案子以及同类案件的审查实践来看,有几个操作层面的要点值得注意:
- 条约是真正的硬依据。中法司法协助协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文书不需办理认证手续。这意味着法国法院判决拿到中国申请承认时,不需要走领事认证流程,提交判决副本和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即可。这比没有条约关系的国家省事不少。
- 判决必须已生效。无论是条约第22条第(三)项还是司法解释第12条第(一)项,都要求判决在法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时最好附上法国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 传唤程序要过关。如果离婚判决是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的,必须提供合法传唤的证明。条约第22条第(四)项和司法解释第12条第(三)项都把这作为硬性条件。搁谁身上都一样,没收到传票就被判离婚,哪个国家的法院都不会认。
- 只审查离婚效力,不翻实体。法院只审查判决是否符合承认条件,不会重新审理双方的婚姻纠纷。条约第23条第二款写得很清楚:被请求方法院应审核裁决是否符合规定,但不得对裁决作任何实质性审查。
温州中院这份裁定的意义在于,它展示了双边条约在国内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作方式。有条约和没条约,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流程和审查标准确实不一样。中法之间的条约框架给当事人提供了更明确的预期,也降低了法院的审查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