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两国于2005年签署的《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是中国与东亚邻国之间生效时间较早的双边司法协助安排之一。该条约第21条为韩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有约可依"不等于"自动承认"——中国法院在审查韩国离婚判决时,仍然逐项检验四个法定要件。
一、审理法院与案号
审查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沪01协外认字第18号
申请承认的韩国判决:首尔家事法院2023家单第4521号判决
二、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韩国籍,女)与被申请人王某(中国籍,男)于2015年在上海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9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李某返回韩国后向首尔家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王某收到韩国法院的传票后委托韩国律师出庭应诉。首尔家事法院于2023年作出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万韩元,王某享有每两个月一次的探视权。
判决生效后,李某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承认该判决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
三、裁判结果
上海一中院裁定承认首尔家事法院2023家单第4521号判决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
法院的审查逻辑如下:
要件一:管辖权审查。根据中韩司法协助条约第21条第1款,判决作出国法院须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法院认为,李某为韩国公民且在韩国长期居住,首尔家事法院基于被告住所地(李某在韩国)行使管辖权,符合条约规定。
要件二:程序正当性审查。条约第21条第2款要求"败诉一方当事人已经合法传唤"。本案中,王某收到传票后实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程序正当性不存在争议。
要件三:判决效力审查。条约第21条第3款要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提交了首尔家事法院出具的判决确定证明书(확정증명서),证明该判决已生效。
要件四:公共秩序审查。条约第21条第4款规定,承认判决不得违反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法院认为,韩国判决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四、启示分析
第一,中韩条约的适用范围有限。本案只申请承认了"解除婚姻关系"部分,而未涉及抚养费和探视权。原因在于:抚养费判项涉及金钱给付义务,属于"执行"范畴,需要单独的申请程序;探视权判项的跨境执行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的执行机制。
第二,韩国判决确定证明书的格式问题。中国法院要求韩国方面出具的判决生效证明须附有中文翻译件。翻译须由中国境内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完成,韩国法院自行出具的英文版本不被直接接受。
第三,双方均出庭的意义。本案与缺席判决的承认案件相比,审查难度显著降低。如果韩国法院是在王某未出庭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中国法院将重点审查传票是否"合法送达"——而中韩之间的送达须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途径(中国司法部 ↔ 韩国法院行政处),邮寄送达不被认可。
第四,实务操作提示。申请承认韩国离婚判决时,需要准备的核心材料包括:韩国法院判决书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判决确定证明书、中文翻译件、申请人身份证明、韩国判决涉及的中国境内财产清单(如有)。全部材料须经韩国法务部公证后,再经中国驻韩使馆领事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