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被退回的承认申请
上海居民王某2019年在东京地方家庭裁判所通过调停离婚,2020年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法院审查后发现,调停离婚的调停调书未经日本法院作出正式的离婚判决,不属于可申请承认的"法院判决"范畴,申请被驳回。王某不得不重新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前后耗时近三年。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日本的离婚方式有多种,并非所有都能在中国获得承认。
日本家庭裁判所的离婚类型
日本的家庭裁判所(Family Court/家庭裁判所)处理离婚案件,离婚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 离婚类型 | 日文名称 | 性质 | 能否在中国申请承认 |
|---|---|---|---|
| 协议离婚 | 協議離婚 | 双方在市区町村役场登记 | 不能——非法院判决 |
| 调停离婚 | 調停離婚 | 家庭裁判所调停成立 | 存在争议,多数法院不认可 |
| 判决离婚 | 判決離婚 | 家庭裁判所作出判决 | 可以申请承认 |
| 审判离婚 | 審判離婚 | 家庭裁判所审判程序 | 视具体情况而定 |
区别在于:协议离婚是行政登记行为,根本不经过法院;调停离婚是当事人在裁判所调停委员主持下达成协议,调停调书具有与判决同等效力,但其性质是当事人合意而非法院裁判;判决离婚才是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的正式裁判。
中国法院在审查承认申请时,对"法院判决"的理解较为严格。《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2条要求申请承认的必须是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调停离婚的调停调书虽然在日本国内具有与判决同等效力,但中国法院多数情况下不将其等同于"判决"。
四个审查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9条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基本框架。结合司法实践,中国法院审查承认日本离婚判决时,逐一检验以下四个要件:
要件一:条约或互惠关系
中日两国于1988年签署了《中日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但该协定明确限定在民商事领域,不包括婚姻家庭事项。这意味着离婚判决的承认不能直接依据该协定,而需要走互惠原则路径。
互惠原则的审查标准:中国法院会考察日本法院是否曾承认过中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实务中,日本法院有承认中国离婚判决的先例,中国法院据此认定互惠关系成立。但这个认定并非自动的,每个案件都需要单独证明。
证明方式:申请人可以提供日本法院承认中国离婚判决的案例,或委托日本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日本法院在实践中承认中国离婚判决。
要件二:判决已生效
日本的判决离婚,在判决确定后(即上诉期限届满或上诉被驳回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家庭裁判所的离婚判决,当事人可在收到判决书后两周内向高等裁判所提起控诉。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 判决书正本
- 判决确定证明书(判决が確定したことを証明する書面)——由作出判决的家庭裁判所出具
- 上述文书的中文翻译件
没有判决确定证明书,中国法院无法判断判决是否已生效,申请会被要求补正或直接驳回。
要件三: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要件在离婚判决承认案件中极少成为障碍。离婚判决涉及的是身份关系解除,通常不涉及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但有两种情况可能触发审查:
- 日本判决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而抚养权安排明显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
- 判决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涉及中国境内的不动产,且分割结果与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冲突
实务中,纯粹的离婚身份关系解除部分,几乎不会因公共秩序保留被拒绝承认。
要件四:程序正当——被告获得适当通知
这是审查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日本家庭裁判所的诉讼文书送达,需要符合正当程序要求。
审查重点:
- 被告是否收到了起诉状的副本
- 被告是否有合理机会参与诉讼、进行答辩
- 如果被告未到庭,是否经过了合法传唤
日本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如果被告居住在中国,日本法院需要通过海牙送达公约途径向中国送达。日本和中国均为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送达路径与中泰类似。
如果日本法院仅通过邮寄方式向中国境内的被告送达起诉状,中国法院很可能认定送达程序不正当,拒绝承认判决。
調停離婚与判決離婚的实务区分
很多当事人混淆调停离婚和判决离婚,导致在中国申请承认时碰壁。两者的核心区别:
| 对比项 | 調停離婚 | 判決離婚 |
|---|---|---|
| 程序性质 | 当事人合意 | 法院裁判 |
| 文书形式 | 调停调书 | 判决书 |
| 是否经过审理 | 否——调停委员主持协商 | 是——法庭审理后裁判 |
| 在中国的可承认性 | 多数法院不认可 | 符合要件可承认 |
如果当事人在日本是通过调停方式离婚的,建议不要直接申请中国法院承认,而是考虑以下替代方案:
- 在中国重新提起离婚诉讼,将日本调停离婚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
- 如果调停调书中载明了具体离婚事由,且该事由足以支持判决离婚,可咨询律师是否有其他路径
财产分与的承认问题
日本离婚判决中通常包含财产分与(財産分与)的内容,即夫妻财产的分割安排。这部分在中国法院的承认实践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问题在于:财产分与涉及具体的财产权益处分,如果分割的财产位于中国境内,中国法院可能认为该部分判决涉及中国不动产或需要在中国执行,从而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实务建议:
- 申请承认时,将离婚身份关系解除与财产分割部分分开处理
- 先申请承认离婚身份关系部分,这部分审查相对简单
- 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涉及中国境内财产,建议在中国另行提起财产分割诉讼
- 如果财产分割仅涉及日本境内财产,可以在承认申请中一并提出,但要做好该部分不被承认的心理准备
典型案例启示
北京居民李某2018年在日本大阪家庭裁判所获得离婚判决,其日本籍丈夫未上诉,判决确定。李某2019年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
法院审查过程:
- 互惠关系:李某提交了日本东京家庭裁判所承认中国离婚判决的案例,法院认定互惠关系成立
- 判决生效:李某提交了大阪家庭裁判所出具的判决确定证明书
- 公共秩序:判决仅涉及身份关系解除,不违反公共秩序
- 程序正当:日本法院通过海牙送达公约途径向李某送达了起诉状,李某有充分机会参与诉讼
法院最终裁定承认该离婚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
这个案例的成功关键在于:判决类型正确(判决离婚而非调停离婚)、程序完备(有判决确定证明书)、送达合法(通过海牙公约途径)。
申请承认的操作要点
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日本离婚判决,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 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书
- 日本家庭裁判所离婚判决书正本及中文翻译
- 判决确定证明书及中文翻译
- 证明互惠关系存在的材料(日本法院承认中国离婚判决的案例或法律意见书)
- 送达证明(证明被告获得适当通知的文书)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结婚证复印件
所有日文文书需经日本公证人公证、外务省认证、中国驻日使领馆认证。中文翻译件需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
管辖法院: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如果申请人不在中国,由申请人原住所地或婚姻缔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写在最后
承认日本离婚判决的审查,核心在于四个要件的逐一满足。实务中最容易出问题的是两个环节:一是离婚类型不对——拿调停离婚的调停调书来申请承认,注定失败;二是送达程序不合法——日本法院未通过正当途径向被告送达,程序正当性要件无法满足。
提前搞清楚自己在日本的离婚方式,确认文书是否齐全,是申请承认前必须做的功课。材料不齐、类型不对,不仅浪费时间,还可能因为申请被驳回而影响后续在中国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