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法律知识库 — www.shewaihunyin.cn
判决的跨国承认与执行

广西法院承认越南广宁省法院离婚判决:(2015)来民特字第18号案中的中越司法协助条约适用

判决国 越南 申请承认国 中国 对比日期 2026-05-12 引用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21条

案号与审理法院

本案案号为(2015)来民特字第18号,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是中国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承认越南法院离婚判决的典型案例,反映了中越两国在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的务实合作。

基本案情

申请人何某(中国公民)与越南公民叶氏香(DIEPTHIHUONG)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因感情破裂,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广宁省人民法院(Tòa án nhân dân tỉnh Quảng Ninh)提起离婚诉讼。

2014年,广宁省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36/2014/QDST-HNGD的《离婚协议与商量认证决定》,确认何某与叶氏香离婚。该决定经越南法院依法作出后发生法律效力。

此后,何某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越南广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案涉离婚决定的效力,并提交了越南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判决生效证明及经公证认证的相关材料。

裁判结果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承认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广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36/2014/QDST-HNGD的离婚协议与商量认证决定的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法律依据

本案审查的法律依据包括:

启示分析

一、中越司法协助条约为判决承认提供直接条约依据

与中美之间尚未缔结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不同,中越两国于1998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该条约第四编对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约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承认与执行的条件:裁决在作出国已发生法律效力;作出裁决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败诉一方当事人已得到合法传唤;不存在诉讼竞合情形;不违反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这些条件与中国国内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为两国法院相互承认对方法院判决提供了清晰的条约框架。

二、边境地区涉外婚姻案件的特殊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与越南接壤,边境地区中越跨国婚姻数量较多。据统计,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中,涉及韩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占94%,反映了地理 proximity 和民族因素对跨国婚姻及司法实践的影响。

类似地,广西来宾、百色、崇左等边境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中,涉及越南法院判决的案件占比较高。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多为边境地区居民或在越南务工的中国公民。

三、越南法院离婚文书的类型与效力认定

越南法院作出的离婚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Bản án)、决定(Quyết định)等多种形式。本案中,广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是"离婚协议与商量认证决定"(36/2014/QDST-HNGD),属于越南法院对双方离婚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文书。

中国法院在审查时,重点关注该决定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决定的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双方是否得到合法传唤等要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及中越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中国法院即予以承认。

四、申请承认越南法院离婚判决的材料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越南目前尚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因此越南法院文书在中国使用仍需经过传统的"公证+领事认证"程序。

项目内容
案号(2015)来民特字第18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广宁省人民法院)
申请承认国中国
案由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
裁判结果承认案涉离婚决定
关键法律文件《中越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第21条、《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2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