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与审理法院
本案案号为(2015)来民特字第18号,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是中国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承认越南法院离婚判决的典型案例,反映了中越两国在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的务实合作。
基本案情
申请人何某(中国公民)与越南公民叶氏香(DIEPTHIHUONG)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因感情破裂,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广宁省人民法院(Tòa án nhân dân tỉnh Quảng Ninh)提起离婚诉讼。
2014年,广宁省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36/2014/QDST-HNGD的《离婚协议与商量认证决定》,确认何某与叶氏香离婚。该决定经越南法院依法作出后发生法律效力。
此后,何某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越南广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案涉离婚决定的效力,并提交了越南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判决生效证明及经公证认证的相关材料。
裁判结果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承认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广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36/2014/QDST-HNGD的离婚协议与商量认证决定的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 申请人何某提交的越南法院离婚决定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
- 案涉离婚协议与商量认证决定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 中越两国于1998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为本案审查提供了条约依据。
法律依据
本案审查的法律依据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8年签署,1999年生效):该条约第四编"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第二十一条规定,缔约一方法院作出的裁决应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得到承认与执行,条件是裁决在作出国已发生法律效力,且不存在条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中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启示分析
一、中越司法协助条约为判决承认提供直接条约依据
与中美之间尚未缔结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不同,中越两国于1998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该条约第四编对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约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承认与执行的条件:裁决在作出国已发生法律效力;作出裁决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败诉一方当事人已得到合法传唤;不存在诉讼竞合情形;不违反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这些条件与中国国内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为两国法院相互承认对方法院判决提供了清晰的条约框架。
二、边境地区涉外婚姻案件的特殊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与越南接壤,边境地区中越跨国婚姻数量较多。据统计,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中,涉及韩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占94%,反映了地理 proximity 和民族因素对跨国婚姻及司法实践的影响。
类似地,广西来宾、百色、崇左等边境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中,涉及越南法院判决的案件占比较高。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多为边境地区居民或在越南务工的中国公民。
三、越南法院离婚文书的类型与效力认定
越南法院作出的离婚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Bản án)、决定(Quyết định)等多种形式。本案中,广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是"离婚协议与商量认证决定"(36/2014/QDST-HNGD),属于越南法院对双方离婚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文书。
中国法院在审查时,重点关注该决定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决定的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双方是否得到合法传唤等要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及中越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中国法院即予以承认。
四、申请承认越南法院离婚判决的材料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 书面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请求、事实和理由;
- 越南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 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时间的,应提交越南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
- 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应提交越南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的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
- 上述文件须经越南公证部门公证和中国驻越南使领馆认证(在《海牙认证公约》对越南生效后,可改用附加证明书)。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越南目前尚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因此越南法院文书在中国使用仍需经过传统的"公证+领事认证"程序。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15)来民特字第18号 |
| 审理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判决国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广宁省人民法院) |
| 申请承认国 | 中国 |
| 案由 | 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 |
| 裁判结果 | 承认案涉离婚决定 |
| 关键法律文件 | 《中越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第21条、《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28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