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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跨境执行

跨境探望权执行难?探望协议这样写才管用

案由 探望权纠纷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引用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一方带着孩子出国,另一方想探望孩子,却发现探望权根本执行不了。这种情况在涉外婚姻中太常见了。

跨境探望权执行难,难在哪?怎么解决?这篇文章说清楚。

真实案例:探望权约定模糊,执行陷入僵局

杨某某和庄某某是夫妻,育有一女杨小某。2017年5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庄某某带着女儿回到自己的住所。杨某某多次要求探望女儿,均遭到拒绝。庄某某的父亲甚至阻止杨某某见孩子,还动手推搡杨某某。

杨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案号(2017)沪01民终14232号。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当时适用《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判决杨某某每月探望女儿两次,每次探望时间为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庄某某予以协助。

这个案例的关键在于:法院对探望权的方式、时间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约定,而不是笼统地说杨某某有探望权。

跨境探望权执行难在哪

难点一:管辖权冲突

如果孩子在国外,中国法院的判决在国外不一定能被承认和执行。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但探望权属于人身关系,不适用这条规定。

实务中,如果孩子在境外,中国法院的探望权判决需要在孩子所在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如果两国之间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执行难度很大。

难点二:执行手段有限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但反过来,如果一方不配合探望,法院能采取什么措施?

实务中,法院通常采取以下措施:

但这些措施对境外的一方效果有限。如果一方已经出国,中国法院的罚款、拘留决定很难执行。

难点三:孩子意愿的考量

如果孩子已经有一定的辨别能力,法院会考虑孩子本人的意见。比如,在(2020)京0105民初9851号案件中,法官认为现孩子已经就读中学,具备了相对独立的思想意识和个人喜好,也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规律和行为习惯,原告行使探视权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愿。

如果孩子不愿意被探望,法院通常不会强制执行。

探望协议必备条款

跨境探望权执行难,关键在于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的探望条款是否明确具体。很多离婚协议只写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探望权,这种约定太模糊,执行时必然产生争议。

探望协议应该包含以下必备条款:

1. 探望方式

明确是上门探望还是接走探望。

跨境探望中,建议约定接走探望,否则探望方需要到国外探望,成本太高。

2. 探望时间

明确探望的频率、具体时间、时长。

比如:每月探望两次,每次探望时间为周六上午9时至周日下午5时。

不要写每周探望一次这种模糊表述。每周探望一次是一天还是两天?是周六还是周日?这些都要明确。

3. 探望地点

明确探望的地点,比如在孩子居住地或在探望方居住地。

跨境探望中,建议约定在探望方居住地,这样探望方可以将孩子接到国内探望。

4. 交接方式

明确孩子的交接方式,比如由直接抚养方将孩子送至探望方住所或由探望方到直接抚养方住所接孩子。

跨境探望中,建议约定由直接抚养方将孩子送至机场,探望方在目的地机场接孩子。

5. 费用承担

明确探望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谁承担。

跨境探望中,交通费用较高,建议约定探望方承担往返机票费用,直接抚养方承担孩子在国内的交通费用。

6. 特殊情况处理

约定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比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这条规定明确了探望权的主体、协助义务、方式和时间的确定方式。但具体到跨境探望,还需要结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实务建议

办理跨境探望权,按这个流程走:

  1. 离婚时,在协议或判决中对探望权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2. 约定探望方式、时间、地点、交接方式、费用承担、特殊情况处理
  3. 如果一方不配合探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如果孩子在境外,向孩子所在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

探望权的核心是维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要因为离婚就切断孩子与另一方的联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应该尽量配合,让探望权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