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沪01民终11733号
基本案情
潘某1(男)与张某(女)原系夫妻,育有一子潘某2。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儿子随母亲张某生活,父亲潘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每三年递增15%。关于探望,协议写的是双方自行协商。离婚初期一切正常。2014年潘某1出国定居美国,探望方式自然转为视频通话。期间张某还带孩子去美国看过父亲。
转折出现在抚养费上。潘某1开始拖欠。到2017年,张某在南京秦淮区法院起诉追讨,法院判令潘某1支付2014年12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736000元。拿到判决后,张某做了一件事:切断了孩子与潘某1之间的一切联系。视频不接了,消息不回了。
潘某1于是向上海闵行区法院起诉,要求明确探望权。他的诉求是:第一,每周视频探望;第二,寒暑假期间让儿子到美国和他共同生活。张某则主张中止探望,理由有二:一是潘某1拖欠巨额抚养费,二是潘某1系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的犯罪嫌疑人。
一审法院判决:潘某1每月可视频探望一次。潘某1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张某也上诉,坚持要求中止探望。
裁判结果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中止探望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即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未支付抚养费不属于法定中止事由。张某声称潘某1被网上通缉,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也不构成中止条件。
张某单方面切断孩子与父亲之间的联系,法院直指这种做法"无疑是切断了孩子与父亲之间的情感交流渠道,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将造成不良影响"。这话说得很重。
关于探望方式:既然潘某1人在美国,见面探望不现实,视频通话是合理的替代方案。一审"每月一次"太少,不利于父子情感维系。二审调整为:每周一次、每次30分钟。时间定在每周六晚19:00至19:30(北京时间)。
但潘某1要求寒暑假将孩子接到美国共同生活——这条被驳回了。法院的逻辑很清楚: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应该主动探望孩子,直接抚养方只有协助义务。潘某1因自身原因无法回国,却要求张某寒暑假送孩子出国,这是在加重张某的协助义务。张某不同意,法院不支持。
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关于探望频次的判项,改判潘某1每周六晚与儿子视频通话30分钟,张某有协助义务。维持一审驳回其他诉请的判项。
启示分析
这个案子给跨境家庭提了三个醒。说实话每一个都挺扎心。
第一,拖欠抚养费和探望权是两码事
这是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很多直接抚养方觉得:你钱都不给,凭什么看孩子?但法律上,支付抚养费和配合探望是两项独立的法定义务,互不挂钩。你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但不能拿孩子当筹码。反过来也一样(不能因为对方不让看孩子就拒付抚养费)。两边单独算账。
第二,人在境外,探望方式必然打折扣
潘某1的遭遇很典型。他想让孩子暑假来美国,法院不支持。法院的逻辑是:探望权人是"主动方",应该你去看孩子,不是让孩子奔波来找你。这对人在境外的一方确实残酷,但这就是现实。视频探望成了最低限度的保障。而且一周一次30分钟,已经是二审法院"酌情调高"后的结果了。一审才一个月一次。
第三,切断联系可能适得其反
张某切断联系的做法,法院用了"欠妥"这个词。长期阻断孩子与另一方的交流,不但不能解决抚养费问题,反而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阻挠探望。真到了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中,这一条会成为对方的有利证据。
探视协议必备条款模板建议
如果你正在协商或起草跨境探望协议,下面这些条款一条都不能少。我的建议是按这张表逐条过,缺什么补什么: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建议内容 | 本案例印证的问题 |
|---|---|---|---|
| 1 | 常规探望方式与频次 | 明确视频探望的平台(微信/Zoom/Skype)、频次(建议每周不少于1次)、单次时长(建议不少于30分钟)、固定时间段(标注时区) | 一审"每月一次"被二审否定,说明频次过低不利于亲子维系 |
| 2 | 寒暑假实地探望安排 | 探望权人每年可赴子女所在国实地探望的天数(建议每次不少于7天)、提前通知期限(建议不少于30天)、探望期间住宿和监护安排 | 法院不支持"要求对方送孩子出国",探望权人应主动前往 |
| 3 | 费用承担 | 交通费、住宿费由谁承担(建议探望方自理旅费);视频探望产生的通讯费用分担方式 | 潘某1要求寒暑假送孩子出国的诉请被驳回,部分原因是没有合理的费用分担方案 |
| 4 | 抚养费与探望权的独立性声明 | 明确约定:双方确认抚养费支付义务与探望协助义务相互独立,任一方不得以对方未履行一项义务为由拒绝履行另一项义务 | 张某以拖欠抚养费为由切断联系,法院明确"未支付抚养费不属于法定中止探望条件" |
| 5 | 协助义务的具体化 | 直接抚养方保证:在规定时间开启视频设备、不无故中断通话、不旁听或干扰正常交流、提前告知子女作息变化 | 张某后期拒绝任何形式的沟通联络,法院认定构成不履行协助义务 |
| 6 | 信息通报义务 | 直接抚养方每季度/每学期向对方通报子女的学业成绩、健康状况、居住地址变更、就读学校变更;重大医疗事件24小时内通知 | 案中未涉及,但这是保障探望权实质行使的基础 |
| 7 | 违约后果与救济 | 约定:一方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以上不配合探望的,另一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主张每次违约赔偿XXX元;恶意阻挠探望持续超过6个月的,视为变更抚养权的考量因素 | 潘某1的探望权被长期阻断后才起诉,时间成本巨大。预先约定违约条款可以形成威慑 |
| 8 | 协议变更机制 | 因工作调动、子女入学阶段变化、跨国搬迁等重大情势变更,任一方可提前30天书面提出调整方案,协商不成的可向原协议签订地法院起诉 | 本案中潘某1出国导致原协议无法履行,如有变更机制可减少诉讼 |
这8条写进协议里,不敢说万无一失。但至少出事的时候,你不会像潘某1那样,从一审打到二审,才争取到每周30分钟的视频时间。跨境探望这件事,协议往前多写一行,将来就少跑一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