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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跨境执行

孩子被妈妈带去加拿大,探望权还能落地吗?上海一中院:视频每周见、暑假住一个月

案由 探望权纠纷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引用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判决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案号

屈励与杨洋探望权纠纷案:一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19307号;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3678号,2017年3月31日终审判决。来源:北大法宝(pkulaw.com)。

基本案情

屈励(男方,父)与杨洋(女方,母)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里约定了探望方式。后来杨洋单方决定把女儿带到加拿大居住生活。原来的协议完全没法操作了——一个在大洋彼岸,一个在上海,原先约定的"见面探望"成了一纸空文。

屈励起诉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要求调整探望方案。一审法院判决:屈励每周与女儿视频通话一次,每年暑假可接女儿回上海共同生活一个月,接送地点定在屈励住处。杨洋不服,上诉到上海一中院。

杨洋的上诉理由有三点:第一,每年暑假一个月的实地探望太长,应该改成孩子回国时顺便见面就行。第二,接送孩子的地点应该定在她自己的住处。第三,探望安排总体上对她和孩子负担太重。

说实话,这种情况在涉外离婚里太常见了。一方把孩子带出境,另一方想见孩子比登天还难。这个案子恰好把几个核心争议都摆上了台面。

法院裁判

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的裁判逻辑非常清晰:

第一,单方带孩子出境是你的选择,不能因此让对方买单。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写道:"将孩子带至加拿大生活系上诉人杨某在离婚后作出的单方行为,其应考虑因此将造成被上诉人屈某1在探望孩子过程中的不便而加以克服。"这话说得很直接——你自己做的决定,造成的麻烦你得自己扛。

第二,探望安排不能模糊化。杨洋提出"孩子回国时见面探望",法院认为这"将造成探望时间及次数的不确定性及随意性",不利于父女感情维系。跨境探望最怕的就是"到时候再说"——到时候通常就没下文了。

第三,暑假一个月合理。法院认定"暑假一个月的探望时间当在合理范围之内"。毕竟孩子常年在加拿大,平时只能靠视频维持联系,假期集中相处是弥补亲情的重要方式。

第四,接送地点定在父亲住处。因为杨洋"居住于加拿大,在本市无经常居住地",法院把接送点定在屈励住处。这也传递了一个信号:带孩子出境的一方如果在本市没有固定住所,就别指望法院把探望便利条件往你这边倾斜。

最终方案:每周视频通话一次 + 每年暑假实地探望一个月,暑假探望的接送地点在父亲住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杨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启示分析

一、单方带孩子出境,不等于探望协议自动作废

很多直接抚养方有个误解:我把孩子带到国外了,原来签的探望协议自然就没办法执行了,对方也没辙。这个案子狠狠打了这种想法的脸。法院的态度是:你单方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能以牺牲另一方的探望权为代价。原协议确实没法原样执行了,但法院会给你"改造"出一套新的、可执行的方案——而且这个方案很可能让对方获得比原协议更集中、更实质的探望时间。

二、跨境探望的三层架构:日常联络 + 假期集中 + 费用机制

从这个案子能看出法院设计跨境探望方案的基本思路:

第一层:日常远程联络。每周一次视频通话是最低配。现在技术发达了,视频探视已经是跨境探望的标配。频率可以协商但必须有固定时间窗口,比如"每周六上午10点",不能写成"有空时视频"。

第二层:假期集中实地探望。暑假一个月、寒假若干天。跨境探望不可能像同城那样每周见面,只能靠假期集中补偿。时间长度要根据孩子年龄、学业、航班距离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层:费用分担机制。这个案子虽然没直接判费用问题,但它是绕不开的。机票谁出、孩子旅途陪同谁负责、探望期间的生活费怎么算——这些都要提前约定。

三、跨境探视协议必备条款模板

结合本案裁判思路和实务经验,一份能落地执行的跨境探视协议至少应该包含以下条款。我把它整理成表格,方便直接用:

条款编号条款名称必备内容本案对应
第1条远程探视条款明确视频/电话的频率(如每周一次)、固定时间段(如北京时间周六上午9:00-9:30)、通讯工具(微信/Zoom等)、备用联系方式。须约定直接抚养方"不得以孩子作业多、有课外班、网络不好"等理由拒绝接通。法院判了"每周一次视频通话"
第2条假期实地探望条款明确每年寒暑假的探望天数(如暑假30天、寒假10天)、起算方式(学校放假次日)、接送地点和交接方式、探望方是否可带孩子出境旅行。法院判了"每年暑假一个月"
第3条费用分担条款机票费用承担方(探望方自担或双方分摊)、孩子旅途陪同人员安排(如孩子不满12周岁须有人接送)、探望期间的生活和医疗费用承担。本案未涉及,但实务中必须约定
第4条居住地变更通知条款直接抚养方变更孩子在境外居住城市、就读学校、联系方式时,须提前至少30日书面通知对方。变更后影响探望的,双方须在15日内协商调整方案。法院判了"父亲住处作为接送点",隐含信息透明义务
第5条协助义务条款直接抚养方须配合办理孩子出境所需的护照、签证、公证等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每次出境探视前须在合理期限内(如提前30日)完成文件交接。法院强调"单方行为造成的困难应自行克服"
第6条违约救济条款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探望的,另一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每次违约可约定违约金(如1000元/次),累计违约超过一定次数(如3次)的,另一方可申请变更抚养权或要求对方承担额外交通住宿损失。本案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杨洋承担;另查,2018年屈励已就本案向长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沪0105执3069号]
第7条协议调整机制约定每两年或孩子升学等关键节点重新评估探望方案。孩子年满8周岁的,调整时须征求孩子本人意见。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本案正是因为原协议不可行才起诉调整的

说白了,跨境探视协议不怕条款多,就怕条款虚。这个案子最深刻的教训是:协议里的每一句"双方协商确定"、"视情况安排",到了执行的时候都是吵架的导火索。把时间、地点、频率、费用、违约责任写死,才是对自己和孩子负责。

来源:屈励与杨洋探望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2016)沪0105民初19307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杨洋诉屈励探望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2017)沪01民终3678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屈励与杨洋执行裁定书(2018)沪0105执3069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上均来自北大法宝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