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份探望方案如果无法随子女成长而调整,就注定会在执行中走向失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涉新加坡探望权纠纷案,首次在国内判决中引入了"分阶段探望方案"和"年度审查机制",为跨境探望权的长期执行提供了动态调整的范本。
一、案号
(2023)浙01民终4528号
二、基本案情
中国籍父亲张某(现居新加坡,从事半导体行业研发工作)与中国籍母亲李某于2020年在杭州协议离婚,约定4岁女儿张某某由李某在杭州抚养。张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协议约定"张某每月可视频探望两次,每年寒暑假可回国探望"。
随着女儿从幼儿园升入小学,探望执行中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视频探望的时间与女儿的课程冲突;寒暑假探望天数未明确,张某每次回国都因"住几天"的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女儿现已8岁,开始表达"不想和不太认识的爸爸住太久"的意愿。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张某于2023年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制定探望方案。一审判决后李某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委托了家事调查员对女儿进行心理评估,并征询了女儿本人对探望安排的意愿(女儿表示"愿意和爸爸视频,但暑假不想离开杭州太久,因为要和好朋友一起上课外班")。
三、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设计了一套随子女成长阶段动态调整的探望方案:
第一阶段:当前至女儿满10周岁(学龄期)
- 视频探望:每周一次,定于每周六晚上19:30至20:30(新加坡与杭州时差仅2小时),每次60分钟。
- 寒暑假探望:暑假期间张某可回国与女儿同住不超过14天(需分两段,每段不超过7天,中间间隔至少3天让女儿休息调整);寒假不超过7天。
- 日常探望:张某回国期间可将女儿接出同住,但不得影响女儿正常上课。每次接出须在周五放学后至周日晚18:00前送回。
第二阶段:女儿满10周岁至满14周岁(青春前期)
- 视频探望频率由每周一次调整为每两周一次,但每次时长延长至90分钟。
- 寒暑假探望天数不变,但女儿有权选择其中一段改为"与父亲在国内其他城市旅行"(费用自理),以增加探望的趣味性。
- 女儿有权拒绝任何一次视频探望,但每月拒绝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阶段:女儿满14周岁后(青春期)
- 探望方式由女儿自主选择,张某可提出探望请求但不得强制。
- 张某每年可来杭州探望一次,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张某与女儿直接协商。
- 鼓励张某通过共同兴趣活动(如旅行、运动赛事)维系亲子关系,而非依赖强制性探望安排。
年度审查机制
法院要求双方每年12月进行一次探望方案审查协商。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法院申请调整。法院将综合考虑女儿的学业安排、心理评估意见及双方实际情况作出裁定。
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指出:"探望方案的终极目标是帮助父母子女建立健康的亲子关系,而非制造对抗。随着子女年龄增长,其个人意愿应得到越来越多的尊重。一个'刚性'的探望方案在执行数年后必然走向僵化,唯有动态调整机制才能使探望权真正服务于子女的最佳利益。"
四、启示分析
探望方案动态调整的法理基础与实务价值
- 不同成长阶段的探望需求截然不同。4岁幼儿需要频繁、短时的接触来维持依恋关系;8岁学龄儿童需要兼顾学业与探望;14岁青少年则需要自主决定权。本案法院创新性地按年龄划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对应不同的探望模式,这一设计思路值得推广。
- 子女意愿的渐进式尊重。本案判决中,女儿从"完全由父母安排"(4-10岁)到"有权拒绝部分探望"(10-14岁)再到"自主选择"(14岁后),体现了对子女意愿的渐进式尊重。这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儿童有权就影响其本人的事项发表意见"的原则高度一致。
- 年度审查机制是长期执行的关键保障。一次性判决无法预见子女成长中的所有变化。本案法院要求每年12月进行审查协商,为双方提供了一个制度化的沟通渠道,避免因"方案过时"而频繁诉诸法院。
- "旅行式探望"的创新价值。第二阶段允许女儿选择与父亲在国内其他城市旅行,将探望从"义务性安排"转化为"体验性活动",有助于改善青春期前子女对探望的抵触情绪。
- 跨境探望方案的长期可行性。本案张某居住新加坡,每年回国2-3次,探望方案的设计充分考虑了这一现实约束。对于居住更远或回国更少的探望方,可能需要更长的单次探望期或更灵活的视频安排。
探望权动态调整协议必备条款要点
探望安排类条款:
- 阶段划分
- 按子女年龄划分为2-3个阶段(如学龄前/学龄期/青春期),各阶段探望方式递进调整。
- 视频探望
- 各阶段的频次、时长、时段,随年龄增长可适当降低频次但延长单次时长。
- 假期探望
- 各阶段的寒暑假天数、分段安排、是否允许旅行式探望。
权利保障类条款:
- 子女意愿尊重
- 明确从何时起子女有权拒绝部分探望、拒绝次数的上限。
- 年度审查
- 每年固定时间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申请调整。
配套支持类条款:
- 费用分担
- 各阶段视频设备费、回国交通费、旅行费用的承担方式。
- 心理支持
- 定期心理评估、过渡期安排(如首次长时间同住的适应期)。
- 争议解决
- 约定调解优先、简易程序备选,避免每次争议都走完整诉讼流程。
本案最重要的启示是:探望权不是一次判决就一劳永逸的事项。对于跨境探望而言,子女的成长变化、探望方的工作变动、国际形势的变化都可能导致原方案失效。一个具备"年度审查+阶段调整"机制的探望方案,才是真正可执行、可调整、可救济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