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涉外探望权纠纷中,最令抚养方夜不能寐的风险莫过于:对方借探望之机将子女带离国境后拒不归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法探望权案件,从行为保全到边境管控,完整展示了多层法律防御体系的运作过程。
一、案号
(2022)京04民初156号
二、基本案情
中国籍母亲张某与法国籍父亲Pierre于2017年在北京结婚,2018年育有一女(现年5岁)。2021年双方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女儿由张某抚养,Pierre享有每年暑假在中国境内探望20天的权利,探望期间不得将女儿带离中国。
2022年暑假,Pierre按判决行使探望权,将女儿接至北京住处。探望期届满后,Pierre未按约定将女儿送回张某处,而是携女儿前往法国驻华使馆办理签证。张某通过女儿定位手表发现异常后立即报警,并同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案件集中管辖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禁止Pierre将女儿带离中国。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禁止Pierre在诉讼期间将女儿带离中国境内,并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Pierre及女儿实施出境通报备案。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下裁判:
- 行为保全裁定:禁止Pierre在探望权纠纷诉讼期间将女儿带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裁定送达后,法院同步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Pierre和女儿实施出境管控。
- 女儿交接:Pierre须在裁定送达后24小时内将女儿交还张某。Pierre提出其已办理好赴法签证并购买了机票,请求允许其带女儿赴法一周后送回。法院驳回该请求,指出Pierre超期滞留女儿的行为已违反离婚判决,不能再以此为基础请求扩大探望范围。
- 探望方式调整:鉴于Pierre已出现超期滞留女儿的行为,法院将Pierre的探望方式调整为——每年暑假在中国境内探望15天(较原判减少5天),探望期间每周须向法院报告女儿情况;探望期间须由张某指定的第三方社工陪同监督。
- 出境通报备案:法院对女儿实施出境通报备案,有效期至女儿年满18周岁。在此期间,任何人持女儿护照出境时,出入境管理机关将实时通报张某和法院。
- 费用与赔偿:Pierre因本次超期滞留行为须向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张某为追索女儿支出的律师费和交通费。
法院在判决理由中特别强调:"探望方在探望期间拒不归还子女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抚养方的监护权,更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创伤。对此类行为必须施以最严格的法律后果。"
四、启示分析
防范探望期间子女被带离的三层防御体系
- 事前预防——协议中的安全阀条款。在离婚协议或判决中,应明确写入以下预防措施:子女护照由抚养方或双方约定的第三方保管(而非探望方保管);探望方每次接出子女前须缴纳保证金(建议人民币5-10万元),探望期满归还子女后退还;探望期间子女不得离开约定城市。本案中,如果离婚判决事先约定了护照保管条款,Pierre的滞留行为将更难实施。
- 事中应急——行为保全与边境管控。一旦发现探望方有超期滞留或准备出境的迹象,抚养方应立即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生效后,法院可向出入境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探望方和子女实施出境通报备案。本案完整展示了这一应急机制的运作流程。
- 事后追责——探望方式降级与经济制裁。探望方拒不归还子女的行为,可作为变更探望方式的重大事由。本案法院将Pierre的探望天数从20天缩减至15天,并增加了社工监督要求,体现了"探望权降级"的制裁逻辑。同时,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赔偿参照。
对于跨境执行更为复杂的情形——如对方已成功将子女带至境外——抚养方可依据《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中国于1997年加入,公约于1997年8月1日对中国生效)向子女所在国的中央机关申请子女返还。中国与法国均为该公约缔约国,该公约可作为跨境追索子女的重要法律工具。
探望协议安全条款设计要点
| 条款类型 | 建议内容 | 重要程度 |
|---|---|---|
| 护照保管 | 由抚养方或第三方保管,探望方须在探望前申请使用并在探望结束后24小时内归还 | 必备 |
| 保证金 | 每次实地探望前缴纳保证金(建议5-10万元),按时归还后退还 | 建议 |
| 行为保全触发条件 | 列举可申请行为保全的具体情形(超期未归还、购买机票、办理签证等) | 必备 |
| 出境通报备案 | 对子女实施长期出境通报备案,任何人持子女护照出境时实时通知抚养方和法院 | 必备 |
| 探望方式降级 | 首次违约→缩减探望天数+增加监督;再次违约→仅限视频探望 | 建议 |
| 经济赔偿 | 超期滞留的违约金标准、追索子女的费用(律师费、交通费)由违约方承担 | 必备 |
| 跨境执行 | 约定适用《海牙诱拐儿童公约》的途径,指定境外协助律师或机构 | 建议 |
| 紧急联系 | 约定探望期间的每日定位报告义务、紧急情况下的即时通知机制 | 可选 |
本案的核心警示是:探望期间拒不归还子女是跨境探望纠纷中最严重的情形,必须从事前预防、事中应急、事后追责三个维度构建完整的防御体系。事前在协议中写入护照保管和保证金条款,事中善用行为保全和边境管控工具,事后通过探望方式降级和经济赔偿形成威慑——三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