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法律知识库 — www.shewaihunyin.cn
探视权跨境执行

跨国探望权:一方在境外如何行使对国内子女的探望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引用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第2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5条、第68条

跨国探望权:一方在境外如何行使对国内子女的探望

跨国探望权:一方在境外如何行使对国内子女的探望

2023年3月,旅居新加坡的中国籍父亲王某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特殊的申请:他要求法院明确自己对留在中国深圳的8岁女儿的探望方案——包括每两周一次的视频通话,以及每年三次回国期间将女儿接出同住的权利。这份申请的特殊之处在于,王某并非不享有探望权,而是已有的探望安排在执行中形同虚设。

一、案号

(2023)粤03民终5621号

二、基本案情

中国籍父亲王某与中国籍母亲刘某于2019年在深圳协议离婚,约定8岁女儿王某某由刘某在深圳抚养,王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王某赴新加坡从事金融工作,长期定居新加坡,每年仅回国两到三次,每次停留不超过十天。

离婚协议对探望权的约定仅为"王某有权探望女儿,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实际操作中,王某每次提出探望请求时,刘某均以"女儿课业繁忙""周末已有课外班安排"为由拒绝王某将女儿接出同住,仅允许王某在学校门口短暂见面15分钟。王某与新加坡有时差仅2小时,多次提出视频通话请求,刘某以"影响孩子休息"为由拒绝配合。王某遂起诉要求明确探望方案。

一审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大部分诉求。刘某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进一步细化了探望安排。

三、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1. 视频探望:每两周一次,定于隔周六上午10:00至11:00(深圳与新加坡时差仅2小时),每次不少于60分钟。刘某应在约定时间确保女儿在约定地点(家中或安静环境)接受视频通话,不得无故取消或缩短。
  2. 回国期间实地探望:王某每年回国不超过三次,每次可将女儿接出同住一个周末(周五放学后至周日晚18:00前送回)。王某须提前15天通知刘某具体回国日期。
  3. 寒暑假延长探望:暑假期间王某可回国与女儿连续同住不超过10天;寒假不超过5天。如王某因工作无法回国,可由王某的父母(女儿的祖父母)代为陪同女儿度过假期,刘某应予配合。
  4. 出境探望:经刘某书面同意,王某可在假期将女儿带至新加坡探望,每次不超过7天。女儿护照由刘某保管,王某须在出发前30天提出护照使用申请。首次出境探望须由刘某或其指定人员陪同。
  5. 日常联络:王某每月可向女儿寄送信件和礼物,刘某不得拦截或隐匿。女儿生日及中国传统节日(春节、中秋),王某有权额外进行一次视频通话。

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指出:"子女课业安排不能成为限制探望权的正当理由。探望方有义务配合子女的作息安排,但抚养方不得以学业为名实质性架空探望权。"

四、启示分析

境外探望方的权利保障路径

  1. 时差优势应被充分利用。本案中新加坡与深圳仅有2小时时差,法院据此将视频探望安排在双方均便利的上午时段。对于时差较大的国家(如美国与中国相差12-16小时),则需要更灵活的时间设计,如选择一方的晚间与另一方的早间。
  2. "课业繁忙"不构成拒绝探望的合法理由。本案法院明确否定了刘某以课外班为由限制探望的做法。实务中,抚养方常以学业为由变相阻挠探望,法院的态度是:探望方应配合子女作息,但学业安排不能优先于探望权。
  3. 短期同住式探望最适合长期分离的父母子女。对于每年仅能回国数次的探望方,集中在周末或假期的短期同住是维系亲子关系的最有效方式。本案法院允许每次接出同住一个周末,并在寒暑假延长至10天,为长期分居的父女提供了有质量的相处时间。
  4. 祖父母代为探望的创新安排。本案法院允许在父亲无法回国时由祖父母代为陪同女儿度假,这一安排在家事法领域具有参考价值。需注意,祖父母代为探望须经双方同意,且不能替代父亲本人的探望。
  5. 出境探望需设置安全阀。法院在允许女儿赴新加坡探望的同时,要求首次出境须由母亲或其指定人员陪同,后续出境须提前30天申请护照使用。这些限制性条款旨在消除抚养方对"子女出境后不归还"的合理担忧。

境外探望方协议条款设计要点

核心要素细化要点
视频探望安排频次(如每两周一次)、固定时段(注明双方当地时间)、最低时长(建议≥60分钟)、通信平台、取消补偿机制
回国实地探望每年次数上限、每次接出天数、提前通知期限、接送地点
寒暑假延长探望暑假连续同住天数、寒假天数、无法回国时的替代方案(如祖父母代陪)
出境探望条件每次天数、护照保管与使用流程、首次出境陪同要求、保险购买义务
日常联络保障信件/礼物寄送权、生日和节日特别通话安排
费用分担视频通话设备费、回国交通费、出境保险费各由谁承担
学业协调探望方配合子女课业安排的义务、抚养方不得以学业为由拒绝探望
阻挠救济每次无故拒绝探望的违约金、累计阻挠达一定次数可申请强制执行或变更探望方式

本案最核心的实务价值在于:即使探望方长期居住境外,法院仍有义务为其设计可执行的探望方案。关键是方案必须足够细化——从视频通话的具体时间到护照使用的提前通知期——才能避免"探望权被距离架空"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