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望权不是绝对权利。《民法典》第1086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澳探望权中止案,完整呈现了从"中止"到"恢复"的法律路径。
一、案号
(2021)沪0106民初7891号
二、基本案情
中国籍母亲林某与澳大利亚籍父亲David于2018年在上海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年4岁)。2020年双方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女儿由林某抚养,David每月可探望两次,包括周末接出同住。离婚后初期David按约探望,但自2021年初起,林某发现David在探望期间频繁酗酒,且曾在酒后对女儿大声呵斥并出现推搡动作。4岁女儿多次在探望结束后表现出明显的恐惧情绪,拒绝与David独处,幼儿园老师亦反映孩子近期情绪不稳定。
林某于2021年6月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中止David的探望权,并提交了以下证据:女儿心理咨询记录(显示存在与父亲相关的焦虑症状)、幼儿园老师的书面证言、David酒后探望时的通话录音(录音中David声音明显处于醉酒状态且对女儿有言语威胁)。
三、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David在探望期间酗酒并对幼女有推搡和言语威胁行为,已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6条规定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裁定中止David的探望权。
裁定同时载明:中止期间David仍应按月支付抚养费,中止探望不影响其抚养义务。中止期间为六个月,期满后David可申请恢复。
六个月后,David提交了澳大利亚戒酒互助会(AA)的12个月参与证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心理健康评估报告(显示已无酒精依赖症状),以及在澳大利亚完成的家庭暴力干预课程结业证书,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经审查,裁定恢复探望权,但附加以下限制条件:
- 恢复后前三个月仅允许视频探望,每周一次,每次30分钟;
- 第四个月起可恢复实地探望,每月一次,每次不超过6小时,不得过夜;
- 实地探望期间须由林某指定的一名社工全程在场监督;
- 每次探望后David须向法院指定的家事调查员提交探望报告;
- 如探望期间再次出现酗酒或暴力行为,探望权自动重新中止;
- 恢复满一年后,双方可协商进一步调整探望方案。
四、启示分析
探望权中止与恢复的实务要点
- 中止的法定门槛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本案中,David的家庭暴力行为虽未直接针对女儿,但酒后在女儿面前的失控表现已足以构成"不利"要件。实务中,以下情形均可申请中止:吸毒、赌博成瘾、严重精神疾病发作期、性侵或虐待子女、教唆子女违法犯罪。
- 中止必须通过法院裁定。林某不能单方面宣布中止David的探望权,必须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作出裁定。实务中,部分抚养方误以为可以"自行中止",结果反而被探望方以"阻挠探望"为由申请强制执行。
- 恢复探望权宜采用渐进式设计。本案法院采用了"视频探望→监督下实地探望→独立探望"的三阶段渐进方案,每个阶段设置考察期。这种设计既保护了子女安全,也为探望方提供了恢复亲子关系的合理路径。
- 中止探望不免除抚养义务。本案裁定明确载明中止期间抚养费不停付。《民法典》第1086条将探望权与抚养费作为两个独立法律关系处理,二者不互为条件。
- 跨境中止的执行难点。本案David为澳大利亚籍,中止裁定在中国的执行力不受影响,但若David已返回澳大利亚,视频探望的执行需要其主动配合。建议在判决中约定"中止期间视频探望亦中止",避免执行争议。
探望权中止与恢复协议必备条款建议(按生命周期分组)
中止阶段条款:
| 条款类型 | 建议内容 |
|---|---|
| 中止触发条件 | 列举具体事由(酗酒、暴力、吸毒等),附证据类型清单 |
| 中止申请程序 | 须向法院申请,不得单方中止;紧急情况下的临时保全措施 |
| 中止期限 | 建议设定固定期限(如6个月),期满可申请恢复 |
恢复阶段条款:
| 条款类型 | 建议内容 |
|---|---|
| 恢复申请要件 | 须提交专业机构评估报告(戒酒证明、心理评估等) |
| 渐进式恢复方案 | 视频探望→监督下实地探望→独立探望,各阶段考察期 |
长期保障条款:
| 条款类型 | 建议内容 |
|---|---|
| 第三方监督 | 指定监督机构或人员、监督费用承担方 |
| 再次中止 | 违反恢复条件的自动中止条款,无需重新申请 |
| 抚养费 | 明确中止期间抚养费继续支付,不因中止探望而减免 |
本案的核心教训是: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必须走法定程序,任何一方的"私力救济"都可能适得其反。对于涉及跨境因素的案件,建议提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中止事由和恢复机制,避免事后举证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