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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财产分割

中国法院对韩国房产的分割实务:首尔公寓的评估与分割方案

财产所在国 韩国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引用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0条 韩国民法典第839条之二(财产分割请求权/재산분할청구권) 《中韩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第17-19条

中国法院对韩国房产的分割实务:首尔公寓的评估与分割方案

首尔江南区一套市价12亿韩元的公寓,成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中韩跨境离婚财产纠纷的核心标的,也揭示了中韩两国在判决承认与执行层面的实务差距。

案号

(2020)京03民终字第05678号

基本案情

中国籍女方与韩国籍男方于2012年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男方被公司派驻首尔工作,双方在首尔江南区购置一套公寓(购入价8.5亿韩元,约合人民币480万元),登记在男方名下。2018年女方在北京起诉离婚,要求分割首尔公寓。男方主张:该房产系其个人出资购买且位于韩国,应适用韩国法律处理;同时提出即使分割,女方应到韩国法院另行主张。女方提供了韩国大法院互联网登记所(대법원 인터넷등기소)查询到的不动产登记簿誊本(등기부등본),证明该房产购入时间为婚后第三年且无抵押负担。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女方为中国公民且在北京有经常居住地,中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双方婚后主要在北京生活,适用中国法律。首尔公寓系婚后购买,虽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首尔公寓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折价款240万元人民币(参照评估报告确定的市价12亿韩元的50%,按判决日汇率折算)。因男方在中国境内有足额银行存款,法院直接以国内财产执行折价款支付。

韩国家族法院的财产调查制度

了解韩国家族法院(가정법원)的财产调查制度,有助于当事人评估在中国与韩国分别起诉的利弊:

启示分析

  1. 中韩司法协助条约的实务局限性:《中韩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第17-19条虽规定了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但实践中通过该条约成功执行离婚财产判决的案例极为有限。韩国民法典第839条之二规定的财产分割请求权(재산분할청구권)自离婚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若中国判决无法在韩国执行,当事人可在期限内向韩国法院另行起诉。
  2. 韩国不动产登记簿是在线可查的核心证据:韩国的不动产登记簿(등기부등본)可通过大法院互联网登记所(대법원 인터넷등기소)在线查询和打印,获取成本极低。作为证据提交中国法院时,须经韩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韩使领馆认证。
  3. 国内财产折抵是最高效的执行路径:本案中法院未尝试在韩国执行判决,而是直接以男方在中国的银行存款支付折价款。这种「国内折抵」方式避免了跨境执行的漫长程序和高昂成本,是处理韩国房产的最优策略。
  4. 注意韩国的财产分割时效:韩国民法典第839条之二规定财产分割请求权的行使期限为离婚后两年。若中国法院未能有效处理韩国房产,当事人必须在两年时效内到韩国法院另行主张,逾期将丧失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