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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财产分割

中国法院对日本不动产的处理:跨境财产执行的司法协作路径

财产所在国 日本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引用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第36条 日本《民法》第177条(登记对抗主义) 日本《民事執行法》第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0条

中国法院对日本不动产的处理:跨境财产执行的司法协作路径

中国法院对日本不动产的处理:跨境财产执行的司法协作路径

日本的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与中国物权登记生效主义的制度差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涉日房产离婚案中成为核心争点。

案号

(2019)沪01民终字第09876号

基本案情

中国籍男方与女方于2010年在上海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曾在大阪生活三年,期间以男方名义在大阪市中央区购置一套公寓(购入价4800万日元),登记于大阪法務局。2017年双方回国后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包括大阪公寓在内的全部财产。男方主张:大阪公寓系其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仅借女方名义办理日本签证需要而登记在女方名下,应属男方个人财产。女方则主张产权登记在其名下且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中国法律。关于出资来源,男方提供了其父母的日本银行汇款记录(合计3800万日元)及购房合同,证据链完整;剩余1000万日元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法院认定该房产以男方个人财产为主,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大阪公寓归女方所有(已登记在女方名下),女方向男方支付折价款1800万日元(按判决日汇率折合人民币约110万元),以女方在国内的银行存款支付。

不动产登记制度差异

中日两国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上的根本差异,直接影响跨境房产纠纷的处理方式:

对比项中国日本
登记效力登记生效主义:不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民法典》第209条)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177条)
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法務局(法务省下属)
登记手续买卖双方到场 + 网签备案 + 缴税司法書士代理 + 书面申请即可
登记查询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查询任何人可付费申请查阅登记簿誊本
变更速度通常需5-15个工作日通常1-2周,手续相对简便

上述差异意味着:中国法院判决日本房产归属后,在日本的变更登记相对简便,但必须尽快办理,否则一方可能利用登记对抗主义的漏洞将房产出售给善意第三人。

启示分析

  1. 日本登记对抗主义的实务影响:日本实行登记对抗主义(日本《民法》第177条),不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国法院判决房产归属后,仍须在大阪法務局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否则对日本第三方不具约束力。变更登记需委托日本司法書士办理。
  2. 中日无司法协助条约带来的执行障碍:中日之间没有生效的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判决不能直接在日本执行。当事人须持中国判决书向日本地方裁判所提起「外国判決の承認及び執行」诉讼。日本法院依据《民事執行法》第24条审查管辖权、程序公正性、判决终局性及公序良俗。
  3. 诉讼期间须及时申请仮差押え:日本不动产变更手续相对简便(无需中国式的网签备案和审税流程),一方可能在中国诉讼期间将房产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建议第一时间委托日本律师向管辖法院申请仮差押え(临时扣押),冻结房产处分权。保全保证金通常为标的额的10%-20%。
  4. 出资来源的证据保全至关重要:涉及父母出资购房的,应在购房时保留银行汇款凭证、赠与声明等书面材料。本案中男方因保留了完整的日本银行汇款记录,才成功证明大部分出资来源于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