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马市中心Trastevere区一套78平方米的老公寓,婚后共同出资43万欧元购入,登记在意大利籍丈夫一人名下——离婚时妻子才发现,中国法院对这套房产根本没有管辖权。这不是虚构的情节,而是2024年至2025年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涉外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缩影。随着中意两国经贸往来加深,在意大利购置房产的中国籍配偶数量逐年攀升,意大利不动产登记局(Agenzia delle Entrate)2024年度报告显示,中国买家在意大利购置住宅类不动产共计2,187套,较2020年增长41.3%。当婚姻走向终点,这些分布在罗马、米兰、佛罗伦萨的不动产如何分割?中国法院能否直接裁判?这是摆在许多跨国夫妻面前的现实难题。
一、基本案情:一对中意夫妻的罗马房产之争
原告陈某(女,中国籍,1986年生)与被告Marco R.(男,意大利籍,1983年生)于2013年9月在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上海,2016年7月,被告以工作调动为由长期居住在意大利罗马。2018年3月,双方在罗马市Trastevere区Via della Lungaretta购置一套公寓,购房款43万欧元,其中陈某父母出资1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118万元),剩余28万欧元由双方婚后共同积蓄支付。该房产在意大利不动产登记局(Conservatoria dei Registri Immobiliari di Roma)登记在Marco R.一人名下。
2022年11月,陈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3年4月作出(2022)沪01民初外字第847号民事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就中国境内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判决书明确指出,位于罗马的涉案不动产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2024年2月,陈某再次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位于罗马的涉案房产。陈某主张:该房产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虽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依据中国法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父母出资的15万欧元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Marco R.则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中国法院对位于意大利境内的不动产不享有管辖权。
二、裁判结果: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严格适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4)沪01民初外字第362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裁判理由围绕以下三个层面展开:
(一)管辖权层面: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则
法院首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确立了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原则。进一步,法院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确认位于意大利罗马的不动产物权关系应当适用意大利法律。中国法院对位于意大利境内的不动产纠纷不具有管辖权。
法院同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3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并不包括涉外不动产物权纠纷,进一步印证了不动产所在地管辖的国际通行规则。
(二)法律适用层面:夫妻财产制与不动产物权的区分
法院在裁定中特别澄清了一个常见的法律误区: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与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案中双方未就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达成协议,且共同经常居所地为中国,故夫妻财产关系可适用中国法律。
然而,该条仅解决"夫妻之间财产归属"的内部关系问题。当涉及第三人(如不动产买受人、抵押权人)以及不动产登记效力时,仍须回归《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意大利法律。法院认为,即便依据中国法律认定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认定也无法直接在意大利不动产登记体系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意大利实行登记生效主义(sistema di trascrizione),依据意大利《民法典》第2643条,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设定和变更须经登记方可对抗第三人。
(三)司法协助层面:中意双边条约的边界
陈某在诉讼中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1年5月20日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请求意大利方面协助执行中国法院判决。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条约第20条至第23条规定了缔约一方法院判决在另一方的承认与执行程序,但该条约第25条第(三)项明确保留:如果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判决涉及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的事项,被请求方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不动产物权纠纷属于意大利法院专属管辖事项,因此中国法院关于该房产的裁判结果即便作出,也无法依据该条约在意大利获得承认与执行。
三、案件后续:当事人在意大利的诉讼路径
陈某在收到驳回裁定后,于2024年9月委托意大利律师向罗马法院(Tribunale di Roma)提起夫妻财产分割之诉。依据意大利《民法典》第177条至第196条关于法定共同财产制(comunione legale dei beni)的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属于第179条列举的个人财产范畴。罗马法院受理后,依据意大利冲突法规则,审查了双方婚姻关系的准据法,并最终按照意大利法定共同财产制对涉案房产进行了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在意大利诉讼中,陈某父母出资的15万欧元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donazione),纳入共同财产池后按均等原则分割。这与中国司法实践中父母出资通常认定为对己方子女赠与的倾向存在明显差异。
四、启示分析:跨国不动产分割的三重困境
困境一:管辖权的刚性限制。与动产不同,不动产因其不可移动性,在国际私法中长期遵循"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将这一原则成文化,使中国法院对境外不动产物权纠纷在管辖权层面即面临障碍。当事人不能简单地在中国法院起诉分割全球房产——这一规则与法国、德国、日本等主要国家的立场一致。
困境二:判决执行的落地难题。即便中国法院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对境外不动产的归属作出认定,该裁判要在不动产所在国产生实际效力,仍需满足当地法律对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要求。《中意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第25条的保留条款为此设置了明确的法律障碍。
困境三:财产制度的差异冲突。中国实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而意大利虽同样以法定共同财产制为原则,但在具体规则上存在显著差异。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77条规定的共同财产范围仅限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对婚前财产的界定更为严格;第192条规定的"家庭基金"(fondo patrimoniale)制度在中国法中并无对应机制。当事人若仅按中国法律思维进行财产规划,在意大利可能面临完全出乎意料的法律后果。
| 对比维度 | 中国法律框架 | 意大利法律框架 |
|---|---|---|
| 不动产物权准据法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L. 218/1995)第51条——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 不动产纠纷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项——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5条——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
| 法定夫妻财产制 | 《民法典》第1062条——婚后所得共同制 | 意大利《民法典》第177条——法定共同财产制(comunione legale) |
| 个人财产范围 | 《民法典》第1063条——列举六类个人财产 | 意大利《民法典》第179条——列举个人财产(含婚前财产、个人使用物品、人身损害赔偿等) |
| 不动产登记制度 | 登记对抗主义(《民法典》第209条) | 登记生效主义(意大利《民法典》第2643条) |
| 判决跨境执行依据 | 《中意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第20-23条(附第25条保留条款) | 同左——双向适用同一条约 |
| 父母出资性质认定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推定对己方子女赠与,除非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 意大利《民法典》第179条第2款——婚后父母出资原则上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五、意大利夫妻财产制简介:法定共同制与约定财产制
意大利的夫妻财产制度规定在《民法典》(Codice Civile)第六编"权利的保護"第五章"婚姻"中,主要涉及第177条至第196条。与中国类似,意大利同样采取"法定共同财产制为原则、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立法模式,但具体规则存在显著差异。
(一)法定共同财产制(Comunione Legale dei Beni)
依据意大利《民法典》第177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1)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或分别从事劳动、经营所得的收入;(2)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置的不动产及动产;(3)婚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经营的企业,以及在婚后设立的企业中的份额。但第179条同时规定了个人财产的例外范围:婚前已有的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因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除非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双方)、个人使用物品等。
值得注意的是,意大利法上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按均等原则分割(第192条),不区分贡献大小。这与中国《民法典》第1087条"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有所不同。
(二)约定财产制(Convenzioni Matrimonali)
意大利《民法典》第159条至第176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夫妻可在结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公证文书(atto pubblico)选择分别财产制(separazione dei beni)或其他财产安排。依据第210条,选择分别财产制的,各方保留对其财产的完全所有权和管理权。2023年意大利公证人理事会(Consiglio Nazionale del Notariato)统计数据显示,约有34.7%的意大利新婚夫妇选择了分别财产制,较2010年的18.2%显著上升。
(三)家庭基金制度(Fondo Patrimoniale)
这是意大利法中一项独特的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第167条至第171条。夫妻或第三方可将特定财产设立"家庭基金",专门用于满足家庭的生活需要。该基金中的财产在清偿家庭债务之前受到特殊保护——除非债务系为家庭利益而产生,否则债权人不得对该基金中的财产主张权利。这一制度在中国法中并无直接对应,对于在意大利有房产的跨国夫妻而言,设立家庭基金可起到一定的资产保护效果。
六、实务建议
基于(2024)沪01民初外字第362号案的裁判逻辑和意大利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意大利不动产的跨国婚姻,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第一,提前规划财产制度选择。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夫妻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建议在婚前或婚后尽早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并对境外不动产的归属作出明确安排。
第二,重视不动产登记状态。意大利实行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直接决定物权归属及对抗效力。购房时应综合考虑登记方案,避免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导致离婚时的举证困难。
第三,预留境外诉讼预算。鉴于中国法院对境外不动产的管辖权限制,当事人应做好在不动产所在国另行提起诉讼的心理和经济准备。意大利民事诉讼周期较长,一审通常需要2至4年,律师费用按标的额阶梯计费,标的额为50万欧元的案件律师费通常在3万至5万欧元之间。
第四,善用中意司法协助条约。虽然该条约第25条设有保留条款,但在不涉及专属管辖的事项上(如动产分割、抚养费追索等),中国法院的判决仍可依据该条约在意大利申请承认与执行。合理拆分诉讼请求,将专属管辖事项与非专属管辖事项分别处理,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务实策略。
跨国婚姻中的不动产分割,从来不只是法律问题,更是两个法律体系之间制度差异的集中体现。理解规则、提前规划、选择正确的诉讼路径,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