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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财产分割

中国法院对荷兰不动产的分割规则:阿姆斯特丹房产的举证责任与域外证据认证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财产所在国 荷兰 审理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民终字第118号);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154号) 引用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

先说结论:没有检索到直接分割阿姆斯特丹房产的公开判决

我在北大法宝公开裁判文书里反复检索,中国法院直接判决分割位于荷兰阿姆斯特丹的不动产的案例,没有找到。这不是疏漏。公开可查的涉外离婚判决里,境外房产的处理普遍是三种姿势:不予处理、暂不处理、证据充分时折价处理。荷兰房产要过的关卡和别国一样:准据法之争、举证责任、域外证据认证。

这篇文章换个更诚实的写法:用两起真实可查、与荷兰直接相关的判决,把中国法院对待荷兰财产的分割规则讲清楚。

规则来源:《法律适用法》第24条和第36条的拉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27条还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三条的适用对象互相打架。离婚分财产,到底算"夫妻财产关系",还是算"不动产物权"?司法实践不统一。有的法院拿第36条说事,认定境外房产只能适用当地法律,案子不处理。有的法院用第24条或第27条,认为在境内起诉就按中国法一并分割。君合律师事务所2023年6月公开文章统计,截至2023年5月22日共检索到47件涉及境外财产的离婚案件。多数法院对境外房产不予分割。

案例一:(2020)粤0307民初3154号,阿姆斯特丹判决书正本缺失的教训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案由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曾某与X某在深圳登记结婚,2000年9月移居荷兰阿姆斯特丹。双方感情不和,2003年在阿姆斯特丹法院诉讼离婚,当年6月4日宣判,6月27日生效。2013年7月2日,荷兰海牙民事处官员签发《法院判决书登记证明》。2017年,曾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这份荷兰离婚判决。因为没能提交阿姆斯特丹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正本,深圳中院以(2017)粤03民初1669号裁定驳回申请。曾某转而直接起诉离婚,被告同意。

裁判结果

法院依《婚姻法》第32条准许离婚。

举证教训

这起案子没有房产争议,但它演示了域外文书的第一道坎:正本。连一份生效判决的正本都拿不出来,后面关于财产的任何主张都无从谈起。公文书证的认证路径,下文单独讲。

案例二:(2009)浙民终字第118号,荷兰证据认证和举证责任的教科书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基本案情

金某某与赵某某1964年结婚,后移民荷兰并加入荷兰国籍,在荷兰经营餐馆,2000年经荷兰乌特拉支地方法院判决离婚。赵某某向温州中院递交了荷兰当地政府注册的离婚登记证明书。这份文书经荷兰国公证机关证明,又经我国驻荷兰大使馆认证,法院据此确认了离婚事实。

争议焦点是一笔荷兰盾存款。1998年11月,金某某从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提取荷兰盾133343.11元,说是替餐馆还借款。浙江高院逐条驳回他的抗辩:借、还金额对不上;还款时间前后矛盾;借款是否真用于餐馆经营,没有证据;对方是否实际出借,也没有凭证;金某某在一审的陈述还换了好几种说法。原审认定他伪造《授权书》、擅自提取存款,判令归还赵某某一半。二审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金某某负担。

两个要点

一是域外证据。荷兰公文书当年走的是荷兰公证加我国驻荷兰使领馆认证的双程序,法院认了。二是举证责任。主张是共同债务、主张款项用途合法的人,得拿出连贯的证据链,光靠嘴说不行。《民诉法解释》第90条写得明白: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各地法院对境外房产的处理口径

下面四个案号,分别见于君合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公开文章,供对照。

案号审理法院房产所在地处理结果
(2019)粤0111民初7986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美国查档资料经美国公证、我国驻纽约总领馆认证,形式合法;但依《法律适用法》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不作调处
(2019)京0114民初8753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日本福冈宅地的日文登记原件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登记信息无法认定,暂不支持,办妥公证手续后可另行主张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966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澳大利亚房屋在境外无法查明,不予处理
(2015)一中民终字第01007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美国境内起诉离婚适用我国法律,美国房产一并处理,结合居住使用情况判归一方

四起案子四种结果,中国法院对境外不动产没有统一口径。对当事人来说,能决定结果的往往不是第24条还是第36条,而是证据到不到位。

阿姆斯特丹房产的举证清单和认证路径

真要把阿姆斯特丹房产端上中国法庭,举证至少要过四关。

  1. 产权证明:荷兰土地登记局(Kadaster)出具的产权登记信息,办妥公证。
  2. 认证:2023年11月7日起,《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中国生效,荷兰是缔约国。荷兰签发的公文书只需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不用再跑中国驻荷兰使领馆认证。涉及身份关系的文书,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6条,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附加证明书就是这种条约手续。
  3. 中文译本:外文证据一律附中文翻译件,法院才认。
  4. 出资证据:购房合同、按揭记录、境外汇款凭证,用来证明婚内出资和共同还贷。

举证责任在主张分割的一方。《民诉法解释》第90条是总闸: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启示

先定准据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给了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空间:可以选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对定居荷兰、资产又主要在阿姆斯特丹的夫妻,不选就是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选了可能就是中国法。这个选择直接影响财产性质怎么认定。

再讲分割。《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条管境内财产,也管法院愿意处理的境外财产。实务上,境外房产更常见的是折价补偿,不是判过户。中国判决要在荷兰执行,得另外向荷兰法院申请承认,成本很高。

说实话,指望中国法院一纸判决直接把阿姆斯特丹的钥匙判给你,目前不现实。真正管用的策略:证据做扎实,公证加Apostille加译本加出资凭证一步不落;诉求提清楚,折价补偿优先于过户;再把国内判决和荷兰当地程序配合起来用。

案例与法条来源

  1. 北大法宝:《金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上诉案》,(2009)浙民终字第118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 北大法宝:《曾某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7民初3154号,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3. 君合律师事务所:《离婚诉讼中国法院对境外财产的裁判规则》,2023年6月2日。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离婚诉讼涉海外房产分割,该如何处理》,2020年4月15日。
  5. 外交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将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