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6)京0101民初7764号
一、基本案情
沈某和李某在2009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李某就去了新西兰。沈某后来也飞过去一起生活了几个月,但两个人性格不合,2011年左右开始分居。
结婚那段时间,两口子商量在新西兰买房。沈某把45万人民币打给了李某,钱是冲着奥克兰北岸格林菲尔德的一套房子去的。可谁能想到,这笔钱后来成了查不清的一笔账。
2015年11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两人离婚。2016年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婚是离了,但新西兰那套房子到底怎么回事、现在归谁,离婚判决里没处理——因为当时双方都没拿出靠谱的证据。
二、争议焦点
沈某在离婚后又起诉,要求分割新西兰的房产。她的逻辑很简单:45万是婚内汇出去的,用来买婚内共同房产,这套房子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来分。
李某的说法完全不同。他说房子确实买了,但大部分钱是银行贷款,沈某离开新西兰后他一个人扛债务,后来还不上了,房子已经被当地法院处理掉了。问题是——他拿不出任何证据。
法院审理的时候发现一个尴尬的局面:双方都没法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证明新西兰那套房子的产权状况、现在的价值、甚至还在不在。沈某人在国内,对远在万里之外的房产完全没法下手去查。李某人在新西兰,却不配合举证。
三、法院裁判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2017年9月28日作出判决,核心逻辑是这样的:
第一,沈某汇出的45万是婚内共同财产,用在海外购房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很短,沈某对是否实际购房及房屋状态无法知晓。
第二,沈某对远在新西兰的房产完全没法实际控制。时间拖得越长,她的财产权利越没保障。
第三,李某声称房子没了,但没证据。法院没办法核实。
所以法院走了一条务实路线:不直接判决新西兰房产的归属——因为根本查不清——而是判李某把45万购房出资款全额返还给沈某。判决书里还专门留了一句话:如果李某确实在婚姻期间买了新西兰的房子,返还45万之后,沈某就不再对那套房子主张任何权利。
说实话,这个判决思路很巧妙。法院绕开了域外房产查明的死胡同,用"出资返还"替代了"实物分割"。
四、启示分析
(一)域外房产查证是第一道坎
这个案子最核心的难点,不是法律适用问题,而是事实查不清。新西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虽然公开透明——有姓名就能查到名下物业、成交价、贷款比例,甚至经手律师和中介——但前提是当事人得主动去查、去举证。沈某在国内,语言不通、没有渠道,李某不配合,法院的司法协助渠道也鞭长莫及。一套房子,两国法律,谁都说不清楚。
(二)法律适用:中国法院的管辖与准据法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这个案子里双方没有约定,法院适用了中国法来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沈某作为女方、处于信息绝对弱势的一方,法院判令李某全额返还出资款,实际上也体现了对弱势一方的倾斜保护。
(三)"出资返还"路径的现实意义
这个案子给了一个重要信号:中国法院在处理境外房产时,不一定要硬碰硬地去分割物权。如果域外房产查不清、值多少钱不知道、产权状态不明,法院可以退一步,把问题转化成"婚内出资款返还"来处理。这样做的好处很明显:判决可以在国内执行,不需要依赖新西兰法院的司法协助。
代价也明摆着:当事人拿不到房产的增值部分。45万人民币和奥克兰这些年翻了几倍的房价之间,差额有多大,只能认了。这事搁谁身上都难受。跨境财产分割,信息不对称的一方永远吃亏。想在海外买房,最好从一开始就把产权关系、出资比例写清楚、公证好。别等到离婚的时候才发现,钱出去了,房子却"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