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国民法典第1401条确立的婚后所得共同制(communaute reduite aux acquets)与中国法定共同财产制看似相近,却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涉巴黎房产离婚案中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分割结果。
案号
(2019)粤01民终字第15234号
基本案情
中国籍男方与女方于2009年在广州登记结婚。2013年男方赴法国巴黎留学,期间以个人名义在巴黎第15区购置一套小户型公寓(studio),购入价32万欧元,首付10万欧元来源于男方婚前在国内的银行积蓄,剩余22万欧元由法国BNP Paribas银行按揭贷款,以男方个人收入偿还。2018年双方在广州起诉离婚,女方要求分割巴黎公寓,主张该房产系婚后购买应属共同财产。男方则援引法国法律,主张首付部分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应纳入分割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夫妻财产关系原则上适用中国法律。但涉案不动产位于法国,依据该法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法院采取了折中方案:对房产的整体归属适用中国法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买),但在具体分割时考虑法国法律对婚前出资的保护。法院认定男方婚前出资的10万欧元首付部分(约合人民币78万元)为其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巴黎公寓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折价款约85万元人民币(对应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的50%)。
法国民法典对不动产的特殊规定
本案涉及法国夫妻财产法中几项影响房产分割结果的核心规则:
- 婚后所得共同制(régime légal de communauté réduite aux acquêts):法国民法典第1401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劳动所得(acquets)购买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婚前已有的财产(propres)以及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第1405条)。这与中国的法定共同财产制存在细微但重要的差异——中国法下婚后一方以工资购买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而法国法同样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婚前积蓄的"转化"(remploi)仍可能保留个人财产性质。
- 不动产的特别保护:法国民法典第1404条规定,即使以共同资金购买的不动产,如果该不动产对一方具有"个人性质"(如家族祖产),可能不被纳入共同财产范围。在法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不动产的个人财产属性认定比动产更严格。
- 补偿制度(récompenses):法国民法典第1468-1469条建立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之间的补偿机制。如果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共同财产(或反之),在财产清算时应予以补偿。本案法院在分割时实际参照了这一思路,对男方婚前出资的10万欧元予以保护。
- 公证人在房产交易中的角色:法国所有不动产买卖必须经公证人(notaire)办理,公证人会核实产权状况、计算税费并存档交易文件。这些公证文件可作为跨境离婚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启示分析
- 中法夫妻财产制的核心差异:法国的法定财产制(regime legal de communaute reduite aux acquets)仅将婚后所得(acquets)纳入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及其孳息原则上归个人所有(法国民法典第1405条)。而中国的法定共同财产制范围更宽,婚后一方取得的工资、投资收益等均属共同财产。同一套房产在两国的归属定性可能不同,直接影响分割结果。
- 中法司法协助协定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中法《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为两国判决的相互承认提供了框架。但法国法院依据公共秩序(ordre public)条款进行审查时标准较严,尤其当中国法院的分割方式与法国夫妻财产制基本原则冲突时,可能援引公共秩序保留拒绝承认。建议在涉及法国不动产的案件中咨询通晓中法两国家事法的律师。
- 婚前财产协议的双国效力:法国法律允许夫妻通过公证人订立婚前财产协议(contrat de mariage),选择分别财产制(separation de biens)等替代制度。若双方在法国公证人处签订了财产协议,中国法院在实务中倾向于将其视为双方对财产制的约定,在不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予以尊重。
- 巴黎房产的执行路径:中国法院判决在法国执行需向法国大审法院(Tribunal judiciaire)申请承认。申请材料包括:判决书认证副本、生效证明、法文翻译件。建议确保中国判决书中对巴黎房产的描述与法国地籍登记(cadastre)信息一致,避免因信息不匹配导致承认申请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