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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财产分割

跨境离婚中的英国与澳洲房产:普通法系下的财产分割逻辑

财产所在国 英国/澳大利亚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引用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第36条 英国《1973年婚姻诉讼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第25条 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第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0条

跨境离婚中的英国与澳洲房产:普通法系下的财产分割逻辑

跨境离婚中的英国与澳洲房产:普通法系下的财产分割逻辑

普通法系法院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追求「公平」(fairness)而非「均等」(equality)的裁判逻辑,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涉英澳房产跨境离婚案中,与中国法院的分割方式产生了直接碰撞。

案号

(2020)沪02民终字第08742号

基本案情

中国籍男方与女方于2007年在上海登记结婚。婚后男方赴英国伦敦攻读MBA并在当地工作两年,期间以个人名义在伦敦金丝雀码头(Canary Wharf)购置一套一居室公寓(购入价48万英镑),登记于英国土地登记局(HM Land Registry)。女方则在澳大利亚悉尼工作期间,以个人名义在悉尼达令赫斯特(Darlinghurst)购置一套公寓(购入价85万澳元),登记于新南威尔士州土地注册处(NSW Land Registry Services)。2018年双方在上海起诉离婚,各自主张对方国家的房产应适用当地法律不予处理,己方所在国的房产归己方所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经常居住地在中国,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中国法律。伦敦公寓和悉尼公寓均为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因登记在一方名下或位于境外而改变性质。法院采取「分别处理、差价补偿」方式:判决伦敦公寓归男方所有,悉尼公寓归女方所有;因悉尼公寓评估价值(折合人民币约420万元)高于伦敦公寓(折合人民币约300万元),女方向男方支付差价补偿60万元人民币,以女方在国内的存款支付。

普通法系信托制度的影响

本案涉及的英国和澳大利亚均为普通法系国家,其信托制度对离婚房产分割产生深远影响:

  1. 英国的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与归复信托(resulting trust):在英国法下,即使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若能证明对房产有经济贡献(如偿还贷款、支付装修费用)或非经济贡献(如照顾家庭),可依据推定信托原则主张对房产享有受益权(beneficial interest)。英国最高法院在Jones v Kernott [2011] UKSC 53一案中确认,法院可根据双方的共同意图推断各自的受益份额。
  2. 澳大利亚的家庭法财产池制度: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第79条建立了独特的"财产池"(property pool)概念,将双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的全部财产(含婚前财产)纳入统一的财产池进行评估。法院先评估双方的贡献(含非经济贡献),再根据未来需求因素(年龄、健康、收入能力、抚养子女等)调整分割比例。信托持有的财产也可能被穿透纳入财产池。
  3. 信托结构的穿透审查: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的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通过家族信托(family trust)或离岸信托持有房产,法院有权穿透信托结构,将信托财产视为该方的"可支配资源"(financial resources)纳入分割考量。这与大陆法系国家(包括中国)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护形成鲜明对比。
  4. 对中国法院裁判的实务影响:中国法院在分割英澳房产时,通常不考虑信托制度的影响。但如果一方在英澳通过信托持有大量资产,中国法院判决的"均分"结果可能在英澳法院承认审查时遇到障碍——英澳法院可能认为中国判决未充分考虑非经济贡献方的权益,从而依据本地法重新裁定分割比例。

启示分析

  1. 普通法系与中国分割逻辑的根本差异:英国法院依据《1973年婚姻诉讼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第25条行使裁量权,追求「公平」(fairness),综合考量婚姻时长、双方年龄与健康、收入能力、对家庭的贡献(含非经济贡献)及生活需求等因素,分割结果高度不可预测。澳大利亚《1975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第79条采用「两步法」:先评估婚姻财产池(property pool)的全球总价值,再基于贡献(contributions)和未来需求(future needs)确定分割比例,且婚前财产也需纳入评估。
  2. 管辖权竞合时的应对策略:若一方在中国起诉、另一方在澳大利亚起诉,形成管辖权竞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0条,中国法院可以「不方便法院」原则裁定驳回起诉,但须同时满足六项条件,包括存在更方便的外国法院且该外国法院已受理等。实务中法院对此条款的适用极为审慎,不会轻易放弃管辖权。
  3. 选择诉讼地的考量因素:当主要财产位于英国或澳大利亚时,在当地起诉可直接适用当地判决,省去跨境承认的繁琐程序。但若双方在中国有大量财产(如存款、房产、股权),在中国起诉后以国内财产折抵境外份额可能更为高效。建议在起诉前对双方在全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全面摸底。
  4. 普通法系国家的判决承认程序:中国法院的财产分割判决在英国执行需依据普通法下的外国判决承认规则,向英国高等法院(High Court)提起承认申请。在澳大利亚则需向联邦巡回法院和家庭法院(Federal Circuit and 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申请登记中国判决。两国的承认审查均重点关注程序正当性和公共政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