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4)京04协外认17号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中国籍,女)与伊万诺夫(俄罗斯籍,男)于2015年在莫斯科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伊万诺夫婚前通过俄罗斯联邦住房私有化程序取得的一套位于莫斯科市列宁大街的三居室公寓。该公寓系伊万诺夫于2010年依据俄罗斯联邦1991年7月4日第1541-1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住房基金私有化》,以个人名义完成私有化登记取得。
2022年,张某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对上述莫斯科公寓未予处理。2023年,张某另行起诉,请求分割该公寓对应的财产价值,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伊万诺夫名下,但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共同维护,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伊万诺夫抗辩称:该公寓系其婚前五年通过俄罗斯联邦住房私有化程序取得,依据《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36条第1款,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且该房产的取得与婚姻无关,系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住房制度改革中公民依法享有的私有化权利。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73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确立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在涉外案件中具有排他性。涉案不动产位于俄罗斯联邦莫斯科市,中国法院对该不动产物权争议不享有管辖权。
(二)关于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涉案莫斯科公寓的物权归属、性质认定(个人财产抑或夫妻共同财产),均应适用俄罗斯联邦法律。
(三)关于私有化房产的性质认定。依据俄罗斯联邦1991年7月4日第1541-1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住房基金私有化》第7条第1款,公民有权一次性无偿取得其居住的国家或市政住房的所有权。结合《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36条第1款之规定,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伊万诺夫于2010年——即婚前五年——完成涉案公寓的私有化登记,该房产依法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或存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需特别指出的是,俄罗斯住房私有化制度具有独特性:依据第1541-1号联邦法第7条第2款,私有化须经全体共同居住人(包括未成年人)一致同意。若配偶在婚后作为共同居住人参与了私有化程序并在同意书中签字,则该房产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伊万诺夫的私有化登记完成于婚前,张某未参与私有化程序,故该房产不涉及共同财产转化问题。
(四)关于《中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适用。1992年8月19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20条规定,缔约双方应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民商事判决。但该条约第22条第5项明确规定:如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判决,须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作出。中国法院对位于俄罗斯境内的不动产物权争议无权作出实体判决,即便作出,该判决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亦无法依据该条约获得承认与执行。
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告知其向俄罗斯联邦莫斯科市有管辖权的区法院另行主张权利。
三、启示分析
1. 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刚性约束。
《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73条的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在涉外案件中不存在例外。无论当事人国籍、婚姻缔结地、或中国法院是否已受理离婚案件,只要争议标的为境外不动产,中国法院即无管辖权。实务中常见误区是:在离婚判决中一并处理境外房产。这在法律上是错误的——境外不动产必须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单独处理。北京四中院本案裁定体现了对这一原则的严格遵守。
2. 俄罗斯住房私有化制度的特殊性。
1991年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启动大规模住房私有化改革。依据第1541-1号联邦法,公民有权将国家或市政所有的住房无偿转为私有。这一制度产生的房产在婚姻财产分割中具有特殊地位:
(1)婚前通过私有化取得的房产,依据《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36条第1款,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共同财产;
(2)婚姻存续期间完成的私有化,若配偶作为共同居住人参与了私有化程序(依据第1541-1号联邦法第7条第2款,全体共同居住人须一致同意),则该房产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适用《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34条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
(3)私有化房产的权属认定,必须查阅俄罗斯联邦国家统一不动产登记簿中的私有化登记信息,确认私有化完成时间、参与人等关键事实。
3. 《中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实务运用。
该条约第20条至第23条构建了中俄两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基本框架。对于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律师应注意:中国法院对俄罗斯不动产物权争议作出的判决,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无法依据该条约获得承认与执行(第22条第5项)。正确的诉讼策略是:直接向俄罗斯联邦不动产所在地的区法院提起财产分割诉讼,适用俄罗斯联邦实体法。
4. 跨境取证与文书认证。
依据《中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第8条至第12条,缔约双方可通过中央机关相互委托送达文书和调取证据。在俄罗斯不动产分割案件中,通常需要委托俄罗斯法院调取的证据包括:房产登记信息、私有化档案、婚姻登记证明等。此外,依据该条约第13条,缔约一方出具并经公证的文书,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具有同等证明力,但须经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