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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财产分割

中国法院对加拿大不动产的分割规则:涉外房产的管辖与法律适用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财产所在国 加拿大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对比日期 2026-05-17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王某(女)于2015年3月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6月,双方以夫妻共同存款出资120万加元,购置了位于加拿大卑诗省温哥华市西区的一套公寓(地址:XXX West 42nd Avenue, Vancouver, BC),产权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2022年9月,王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包括该温哥华公寓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辩称同意离婚,但主张温哥华公寓系其个人名义购买,应归其个人所有。王某则主张该房产系婚后以共同财产购置,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要求获得该房产50%的产权份额。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准予张某与王某离婚;对于国内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对于位于加拿大温哥华的涉案公寓,因该不动产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中国法院对该境外不动产不具有直接分割的管辖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法院有权确认双方对该房产的产权份额。

据此,法院判决:(一)准予张某与王某离婚;(二)国内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略);(三)确认张某与王某对位于加拿大卑诗省温哥华市的涉案公寓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四)驳回王某要求直接分割该境外不动产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2023)沪01民终452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特别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国法院不宜对境外不动产作出直接处分性判决,但确认产权份额不违反专属管辖原则。

启示与分析

一、中国法院对境外不动产的管辖边界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中国法院在离婚诉讼中能否直接分割位于加拿大的不动产。答案是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不仅适用于国内不动产纠纷,在涉外案件中同样构成对中国法院管辖权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亦明确:中国法院对位于境外的不动产纠纷不具有管辖权。

但需要区分的是:不予"直接分割"不等于完全不予处理。中国法院可以在离婚案件中确认夫妻双方对境外不动产的产权份额,这种确认性质的判决不涉及对不动产的直接处分,不违反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本案中,法院正是采取了"确认份额、不予分割"的处理方式。

二、加拿大各省家庭法的差异

加拿大的家庭法属于各省立法权限,各省制度差异显著。以安大略省为例,《家庭法》(Family Law Act)第4条定义了"家庭财产"(net family property),第5条规定了婚姻财产均等化(equalization)制度,第10条专门规定了婚姻住所(matrimonial home)的特殊处理规则,第18条则明确了婚姻住所的占有权。在安大略省,婚姻住所无论登记在谁名下,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

而卑诗省适用《家庭法》(Family Law Act, SBC 2011, c.25),采取"家庭财产"与"排除财产"的二分法,婚姻住所在分割时同样享有特殊地位。阿尔伯塔省则适用《家庭财产法》(Family Property Act, RSA 2003, c.F-4.5),制度又有不同。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加拿大不同省份提起离婚诉讼,对同一套房产的分割结果可能截然不同。本案房产位于卑诗省,应适用卑诗省的家庭法规定。

三、判决的跨境执行难题

即使中国法院作出了确认产权份额的判决,该判决在加拿大的承认与执行仍面临重大障碍。中加之间目前不存在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双边条约。加拿大法院承认外国判决主要依据普通法中的"真实且实质联系"(real and substantial connection)原则,而不动产纠纷通常被排除在外——因为根据加拿大冲突法规则,不动产问题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实务建议:对于在加拿大持有不动产的夫妻,如已在中国诉讼离婚并需要处理加拿大房产,应当在加拿大房产所在省份另行提起财产分割诉讼。中国法院关于产权份额的确认判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最终的分割执行仍需加拿大法院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在婚前或婚内协议中选择适用加拿大省级法律处理房产问题,可以有效减少后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