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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与域外送达

柬埔寨籍配偶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浙江缙云法院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案由 离婚纠纷 案号 (2016)浙1122民初48号 审理法院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引用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

柬埔寨籍配偶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浙江缙云法院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陶某与被告索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在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2013年8月26日,被告索某回到柬埔寨,此后不愿再返回中国,双方分居至今。原告陶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系柬埔寨籍且在境内无住所,法院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索某未到庭应诉。

裁判结果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涉外离婚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中国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适用中国法律。

被告索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回柬埔寨后与原告分居已满两年,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陶某与被告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负担。

启示分析

这个案件的送达环节值得拆开来看。被告是柬埔寨籍,在中国没有住所,回柬埔寨后三年多彻底失联。传统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都走不通,法院最终选择了公告送达这条兜底路径。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公告期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完成,被告不出庭也不影响案件审理推进。

有个细节容易被人忽略:涉外案件的公告期是三个月,国内普通案件只要三十天(2012年修正的民诉法规定为六十天)。这中间的差距不是一星半点。代理涉外离婚案件的律师得提前有个心理预期,送达这一步就可能耗掉小半年。

说实话,公告送达在涉外离婚案子里算是最后的兜底手段了。搁谁身上都想快点把名存实亡的婚姻了结掉,但程序正义这根弦不能松。下面是涉外离婚案件中几种主要送达方式的时间对比:

送达方式适用条件大致耗时
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2至3个月
海牙公约送达双方均为公约成员国4至8个月
外交途径送达无条约关系时适用6至12个月
公告送达穷尽其他方式仍无法送达3个月(涉外)

从公开裁判文书来看,浙江缙云、青田等基层法院在2016年前后集中处理了一批涉及柬埔寨籍配偶的离婚案件,光缙云法院同一时期就判了至少四五起。这类案件有个共同模式:通过中介介绍认识,婚前相处时间短,婚后共同生活也短,外籍配偶回国后婚姻就成了空壳。留在国内的一方想离婚又找不到人,公告送达制度算是给了他们一条法律出路。

有一点需要提醒:即便被告缺席,法院对感情破裂的证据审查并没有因此放水。分居满两年的证据、通讯中断的记录、出入境记录,这些都得准备扎实。对方没来不代表法官就不较真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