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 案号 | (2023)沪0107民初24034号 |
|---|---|
| 审理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涉外) |
| 裁判日期 | 2024年7月11日 |
| 涉外要素 | 担保人季某,男,1972年6月5日出生,巴西联邦共和国国籍,住址不详 |
| 送达方式 | 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
| 审理方式 | 普通程序,缺席审理 |
| 裁判结果 | 返还本金600万元、借期内利息100万元及逾期利息;季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文书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 |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8日、2018年1月25日,某某公司1分两笔向某某公司2出借合计600万元。2019年7月25日双方签延期还款协议,约定分三期归还本息合计700万元。公司2负责人季某以个人名义提供无限责任担保并签字。季某系巴西籍,住址不详。借款到期后分文未还,公司2于2022年5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出借人2023年11月9日起诉后,法院向季某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季某和公司2均未到庭,2024年7月9日法院公开开庭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
2024年7月11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季某系外籍自然人,本案属涉外合同纠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本案适用中国法律。理由是贷款人、借款人均为中国法人,借款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合同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判决主文:
- 返还借款本金600万元;
- 偿付借期内利息100万元;
- 逾期利息按年利率7.70%计算,以每笔200万元为本金,分别自2020年7月26日、9月26日、11月2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
- 季某对公司2的本金、利息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后有权追偿。
案件受理费71,97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7,372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季某的上诉期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其余当事人为15日。
启示分析
担保没写保证期间,不代表永远担责
这案子里出借人最惊险的一步在保证期间。合同只写了“无限责任个人担保”,没约定保证期间。按1995年担保法第26条,这种情形债权人只有6个月时间,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主债务2020年7月25日届满。出借人2020年8月21日通过微信跟季某敲定分期还款计划,这才卡进6个月窗口。晚了几个月,700万债权对担保人那部分就没了。
公告送达是最后手段,不是捷径
季某住址不详,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缺席判决。程序上没有毛病。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民诉法第283条列了十种送达方式。全用不上才能公告,公告满60日视为送达。缺席判决的依据是民诉法第147条。债权人拿到判决不难,难在后面的执行。担保人人在巴西,公司又被吊销,境内没财产的话,这判决基本是纸面债权。
给债权人的三句提醒
- 签担保合同就把保证期间写死,比如“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别写“无限责任”这种模糊话。
- 催款留痕。微信、邮件、EMS回执都要存,保证期间内的催收记录是保命证据。
- 涉外债务别只盯判决。签约时就要求提供境内财产担保或抵押,不然赢了官司也可能拿不到钱。
说实话,一个住址不详的外籍担保人,债权人能走到缺席判决这一步,已经算程序上的完胜。执行才是真正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