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跨境婚姻中,一方回国后失联的情况并不少见。当越南配偶无法通过常规方式联系到中方当事人时,域外送达成为启动离婚诉讼的关键环节。防城港中院这起案件展示了一条完整的外交送达路径。
一、基本案情
原告阮氏香(化名,越南籍,女)与被告张某(中国籍,男,户籍广西防城港)于2019年在防城港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在越南广宁省生活。2022年,张某以回国探亲为由返回防城港后未再返回越南,且断绝与原告的通讯联系。
2023年8月,阮氏香委托律师向防城港中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尝试通过以下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
- 邮寄送达至张某户籍地址——邮件被退回,注明"查无此人"
- 委托当地基层组织协助送达——村委会反馈张某长期不在村内居住
- 公告送达——法院认为在有域外送达可能性的情况下,应优先尝试国际送达途径
最终,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3条,通过外交途径向张某在越南的已知住址送达。越南司法部收到请求后,通过越南广宁省公安厅协助查找,确认张某已于2023年初返回中国。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经外交途径送达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应诉,构成有效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3条和第147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判决要点:
- 准予原告阮氏香与被告张某离婚
- 婚生子(2020年出生,时年4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
- 双方在越南的共同财产(一套位于芒街的公寓)因不在中国法院管辖范围内,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案主张
三、启示分析
第一,外交送达的耗时问题。本案中,从法院向司法部转交送达请求到越南方面反馈结果,历时约5个月。这已经算相对顺利——部分案件中,外交送达的周期可能长达8-12个月。当事人在规划诉讼时间线时,必须将这一变量纳入考量。
第二,"查无此人"不等于送达不能。本案中,邮寄送达失败后,法院没有直接转向公告送达,而是尝试了外交途径。这一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意见》中"优先采用国际条约规定的送达方式"的要求。
第三,域外财产的处理策略。本案法院对越南境内的不动产采取了"不予处理"的态度。这在实务中是常见做法——中国法院对位于越南的不动产没有直接执行能力。但当事人在获得中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后,可以持该判决向越南法院申请承认,再在越南另行提起财产分割诉讼。
第四,缺席判决的承认风险。如果被告日后在越南出现并对中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提出异议,该判决在越南的承认可能面临挑战。越南《民事诉讼代码》第427条要求承认外国判决须满足"被告已获得合法传唤"的条件。本案中外交送达的记录将成为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