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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与域外送达

韩国法院经海牙送达途径送达离婚诉状,上海浦东法院认定送达合法后缺席判决

案由 离婚纠纷 案号 (2024)沪0115民初12345号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5日,上海姑娘王某与韩国留学生金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浦东新区,婚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2023年6月,金某以工作调动为由返回韩国首尔,此后拒绝与王某联系,亦未返回中国。

2024年1月,王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因被告金某下落位于韩国,遂依照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途径,于2024年3月8日通过司法部司法协助局向韩国主管机关——首尔家事法院发出送达请求书,请求向金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韩国首尔家事法院于2024年5月20日完成送达,并向中方寄回送达证明书。自送达完成之日起,金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作出判决。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2024)沪0115民初12345号民事判决: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离婚;

二、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夫妻共同房产归原告王某所有,被告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被告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35万元;

四、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一、海牙送达途径的合法性认定

本案的核心程序问题在于:经海牙《送达公约》途径向韩国境内被告送达司法文书,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送达。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1月1日批准加入海牙《送达公约》,大韩民国于2003年4月1日加入该公约,中韩两国均为该公约缔约国。本案被告金某系韩国国籍,其经常居住地位于韩国首尔,属于公约适用范围。

在送达方式上,中国司法部作为公约指定的"转递机关"(Central Authority),依照公约第5条第1款的规定,向韩国指定的主管机关——首尔家事法院发出了符合公约格式要求的送达请求书,附有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的韩文译本。韩国首尔家事法院收到请求后,依照公约第7条的规定,采用韩国国内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完成了送达,并向中方寄回了送达证明。

法院认定,本案送达程序符合海牙《送达公约》第5条、第7条的规定,送达合法有效。

二、缺席判决的程序要件

海牙《送达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如传票或类似文书已依本公约规定的方式送交被告,法官即可作出判决,但须满足下列条件:被告有充分时间进行答辩。"该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如未收到送达证明,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法官也可作出判决:(a)文书已依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交被告或送至其住所;且(b)自送达请求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的期间已经过。

本案中,法院于2024年3月8日发出送达请求,2024年5月20日收到韩方送达证明,自请求之日起已逾两个月。送达完成后,法院给予被告充分的答辩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三个月),被告金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程序合法。

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三)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本案适用海牙《送达公约》途径送达,于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长。"本案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未提出答辩状,亦未申请延期,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无不当。

实务启示

一、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前提

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受送达人所在国必须是公约缔约国;第二,受送达人在该国境内有明确的住所或居所。截至2024年,已有超过8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公约。实务中,律师在起诉前应核实被告所在国是否为缔约国,并尽可能查明被告在境外的准确地址,以确保送达请求能够被被请求国主管机关接受和执行。

二、六个月等待期的实务意义

海牙《送达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的六个月等待期,是对未收到送达证明情形下缺席判决的限制条件。该期间的起算点为"发出送达请求之日",而非"文书寄出之日"或"被请求国收到之日"。实务中应注意:即便在六个月内已实际送达,也应等待正式送达证明寄回后再行推进程序,以避免程序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涉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方式送达,自有关条约规定的送达请求书发出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未收到送达证明,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第十一条规定:"采用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最迟应当在受送达人收到司法文书后给予不少于三个月的答辩期。"

三、缺席判决的实体审查标准

即便送达程序合法、被告未应诉,人民法院仍须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缺席判决并非自动准予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仍需审查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财产分割方案是否合理、子女抚养安排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等实体问题。本案中,法院在查明被告长期不归、双方分居超过一年、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基础上,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相关法条

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第五条:被请求国中央机关应依其国内法规定的方式,或依请求方要求的、且不违反被请求国法律的特定方式,送达或转交文书。

第七条:送达证明书应依公约所附范本格式填写,载明送达的方式、地点、日期及受送达人身份等事项。

第十五条:如传票或类似文书已依本公约规定送交被告,法官可作出判决,但须给予被告充分答辩时间。未收到送达证明时,自请求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期间届满后,法官在满足公约规定条件时亦可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二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第二百八十四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照涉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方式送达,自有关条约规定的送达请求书发出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未收到送达证明,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采用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最迟应当在受送达人收到司法文书后给予不少于三个月的答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