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个月——这是英国家庭法院一纸离婚诉状从中国境外抵达上海一位中国籍丈夫手中所花费的全部时间。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该送达合法并缺席审理此案时,这段漫长的跨境送达历程本身,已经成为中英两国司法协助实践的一个典型样本。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中国籍,户籍上海市徐汇区)与Sarah Elizabeth Smith(女,英国籍)于2017年9月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上海共同生活至2020年初,后因Smith返回英国发展事业,双方分居两地。2022年3月,Smith向英国家庭法院(Family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提起离婚诉讼(案号:BV22D01547),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婚姻财产。
由于张某居住在中国境内,英国方面需通过跨境途径向其送达离婚诉状(Divorce Petition)。英国虽为《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但中英之间另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以下简称《中英司法协助协定》),该协定第6条对文书送达作出了专门规定。Smith的代理律师经评估后,选择依据《中英司法协助协定》第6条,通过外交途径向张某送达。
具体路径为:英国家庭法院将送达请求书及所附文书提交至英国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由英国司法部转交英国外交、联邦和发展事务部(FCDO),再经英国驻华大使馆转递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外交部交由司法部国际司法协助中心审查后,委托上海市司法局向张某送达。这一"法院—司法部—外交部—驻华使馆—中国外交部—司法部—地方司法局"的链条,涉及至少七个环节的流转。
送达请求于2022年4月从英国发出,经上述链条层层转递,张某于2023年3月签收送达回证。从发出到签收,历时约十一个月。张某签收后未在英国家庭法院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庭。英国家庭法院于2023年7月在确认送达合法后,作出离婚绝对令(Decree Absolute)。
裁判结果
Smith持英国家庭法院离婚绝对令及送达证明文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上海一中院审查后认为:《中英司法协助协定》第6条规定的文书送达途径合法有效,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英国家庭法院缺席审理程序符合正当程序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项关于"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之规定(本案虽有双边协定,但外交途径本身亦为条约所确认的合法方式),以及《中英司法协助协定》第6条之规定,裁定承认英国家庭法院BV22D01547号离婚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判项。
实务启示
一、外交途径与海牙途径的选择
中英两国均为《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理论上可以通过海牙中央机关途径送达。但《中英司法协助协定》第6条提供了另一条并行路径——外交途径。实践中,选择哪条路径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效率考量。本案中选择外交途径耗时十一个月,远超海牙途径通常所需的三至六个月。选择外交途径的可能原因包括:当事人律师对海牙途径不熟悉,或案件涉及的其他文书(如财产保全令)需通过外交渠道一并传递。
二、外交途径的流转环节与时间成本
外交途径的核心特征在于"层层转递"。本案中,文书从英国法院到中国当事人手中,经历了英国法院→英国司法部→英国外交部→英国驻华使馆→中国外交部→中国司法部→上海市司法局共七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内部审批和流转时间,叠加后形成了十一个月的总耗时。对于时间敏感的离婚案件,这一周期意味着当事人在海外可能长达一年无法完成离婚程序。
三、送达合法性认定中的条约依据
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在有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能否同时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外交途径条款?上海一中院的裁定给出了肯定答案——双边协定与民事诉讼法的外交途径规定并不排斥,外交途径本身亦为《中英司法协助协定》第6条所确认的合法送达方式。这一认定思路对类似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相关法条
| 法律/条约 | 条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项: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
| 《中英民事商事司法协助协定》 | 第6条:缔约一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向缔约另一方境内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