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份缺席离婚判决。这份判决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席上没有人——中国籍妻子王某自始至终未出现在法庭上,而案件的起点,是六个月前一纸从新加坡发出的送达请求。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中国籍,户籍北京市东城区)与Lim Chen Wei(男,新加坡籍)于2019年4月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北京共同生活约两年,2021年Lim返回新加坡工作,双方开始分居。2023年6月,Lim向新加坡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Singapore)提起离婚诉讼(案号:DC/D 1287/2023),同时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及分割双方在新加坡的共有财产。
新加坡高等法院受理后,因王某居住在中国北京,需向中国境内送达离婚传票及诉讼文书。新加坡作为《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即《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于2023年7月12日通过新加坡总检察署(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际司法协助中心发出送达请求书,请求依据《海牙送达公约》第2条指定的中央机关途径,向王某在北京的住所送达传票。
司法部国际司法协助中心收到请求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审查送达请求的形式要件,确认请求书附有中文译本且符合公约格式要求后,于2023年9月委托北京市司法局向王某送达。2023年10月8日,送达回证经王某签收后退回司法部,司法部于2023年10月20日将送达证明书(Certificate of Service)回传新加坡总检察署。
然而,王某签收传票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应诉,亦未委托律师代理。新加坡高等法院在确认送达合法后,于2024年1月作出不反对证书(Certificate of Non-Objection),准予离婚。Lim随后持新加坡离婚令及相关送达文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的效力。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加坡高等法院通过《海牙送达公约》中央机关途径向王某送达诉讼文书,程序合法有效;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新加坡高等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离婚判决,不违反程序正义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关于域外送达的规定,以及《海牙送达公约》第2条(中央机关指定)、第5条(中央机关职责)之规定,裁定承认新加坡高等法院DC/D 1287/2023号离婚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判项。
实务启示
一、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操周期
本案从新加坡发出送达请求(2023年7月12日)到送达证明回传新加坡(2023年10月20日),全程耗时约三个半月。加上新加坡法院内部审查及后续取得不反对证书的时间,整个跨境送达流程约六个月完成。这一周期在海牙送达案件中属于中等偏快——实践中,部分缔约国的中央机关处理效率较低,送达周期可延长至八个月甚至一年以上。
二、中央机关途径的不可替代性
《海牙送达公约》第2条要求各缔约国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接收来自其他缔约国的送达请求。在中国,该中央机关为司法部国际司法协助中心。实践中,部分当事人试图绕过中央机关、直接通过邮寄或私人渠道向中国境内送达,此类送达在中国法院通常不被认可。本案中,新加坡方面严格遵循公约路径,送达程序无瑕疵,为后续中国法院承认判决奠定了基础。
三、缺席判决的承认前提
中国法院在审查承认外国缺席判决时,核心审查要素之一是被告是否经合法传唤。《海牙送达公约》第5条规定的中央机关送达方式,为中国法院认定"合法传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若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例如未附中文译本、未使用公约标准格式请求书——则可能导致中国法院拒绝承认。
相关法条
| 法律/条约 | 条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七十四条: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
| 《海牙送达公约》 | 第2条: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接收来自其他缔约国的送达请求书并予以执行。 |
| 《海牙送达公约》 | 第5条:文书发往国中央机关应自行或通过适当机构安排送达,并应采取一种正式方法完成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