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诉讼尚未终结,一方当事人却趁探视之机将孩子带往境外——这是跨国离婚中最令当事人恐惧的场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4)京高民终00387号案件中展示了行为保全裁定与海牙公约返还程序的联动运用,为受害方提供了清晰的救济路径。
案号
(2024)京高民终00387号
基本案情
刘女士(中国籍)与James Wilson(英国籍)于2018年在中国登记结婚,2019年生育一子。2023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入二审程序的离婚诉讼。在一审判决尚未作出之际,James利用一次周末探视机会,擅自将5岁的儿子从北京带离并乘机飞往英国伦敦,随后告知刘女士其将在英国定居并独自抚养孩子。刘女士随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紧急申请行为保全,并依据《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寻求救济。
裁判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James在诉讼期间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带离中国国境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刘女士对子女的监护权和共同抚养利益,且可能使正在进行的抚养权诉讼失去实际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法院紧急作出裁定:禁止James Wilson在诉讼期间将子女带离中国境内或将其藏匿于任何第三方处。同时,鉴于中国和英国均为海牙公约缔约国,且子女被带走前的惯常居住地为中国、带走行为侵犯了刘女士的共同监护权、距带走之日未满一年,法院协助刘女士通过司法部向英国中央主管机关提交了海牙公约下的子女返还申请。James在收到行为保全裁定和海牙公约返还申请后,于2024年6月将孩子送回北京。此后法院正式审理抚养权纠纷,认定James擅自带子女出境的行为严重不利于子女利益,判决子女由刘女士直接抚养,James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2000元,每年寒假可携子女赴英国与祖父母团聚不超过30天。
启示分析
一方擅自将子女带出境是跨国离婚中最极端也最难执行的难题。本案的裁判过程清晰展示了两大救济路径的运作机制:第一,行为保全裁定可以在诉讼初期迅速冻结子女的出入境状态,防止事态恶化——《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赋予法院在紧急情况下24小时内作出裁定的权力,违反该裁定可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依法可追究法律责任;第二,海牙公约的返还机制在缔约国之间具有强大效力,依据公约第12条,被非法迁移的儿童应在一年内予以返还,实务中从申请到返还通常在6个月内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若子女被带至非海牙公约缔约国(如新加坡、泰国等),海牙公约机制即无法适用,救济途径极为有限。因此,跨国离婚当事人应在诉讼启动时即同步申请限制出境和行为保全,做到"防患于未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2条进一步明确了保全的具体程序,当事人在起诉时即可一并提交保全申请,无需等待案件正式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