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爸爸离婚时谎称「无子女」,3岁美国籍女儿的抚养权,北京朝阳法院判给了谁?
案号
(2017)京0105民初59332号
基本案情
这是一个让人唏嘘的案子。张某某(XINYUAN ZHANG),美籍华人,从事金融行业。楚某,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教职工。两人2013年5月登记结婚,关系极其波折——2014年9月经北京西城法院调解离婚,同年11月又复婚。
2015年5月11日,张某某在美国弗吉尼亚州生下女儿张某某某(英文名ATHENAMUXIZHANG),孩子一出生就拿美国护照。可孩子出生还不到一个月——2015年6月2日,楚某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关键操作来了:他在起诉状里怎么写的?「双方无子女。」
法院因为联系不上张某某(楚某提供的地址和电话都不是真实有效的),只能公告送达、缺席审理。2015年10月26日,朝阳法院出具(2015)朝民初字第29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人离婚。孩子抚养问题——一字未提。
2017年7月,张某某委托律师向北京朝阳法院正式起诉,要求确认女儿抚养权归自己,并追索楚某从2015年5月孩子出生起的抚养费。楚某不但不同意,还提起反诉——要求法院把女儿判给他,而且「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双方撕得不可开交。楚某指责张某某「恶意隐瞒婚生女基本情况」「以孩子为砝码索要钱财」「做事反复无常」「可能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合抚养孩子」。张某某则回击:楚某明知孩子存在却故意在离婚案中说「无子女」,凭借虚假信息骗取缺席判决,三年没看过孩子一眼,没给过一分钱抚养费。
一个细节值得注意: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结论是——支持楚某为张某某某的生物学父亲。亲子关系确认无疑。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
- 婚生女张某某某(ATHENAMUXIZHANG)由原告张某某(XINYUAN ZHANG)抚养。
- 楚某于判决生效7日内支付2015年5月至2018年12月的抚养费共计105,600元(按每月2,400元计算,共44个月)。
- 楚某自2019年1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2,4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
- 驳回楚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说实话,这个结果在涉外抚养案里不算常见。外籍一方在中国法院拿到抚养权,中国籍一方反而要按月支付抚养费——这种「反转」是怎么发生的?
法院的裁判逻辑
判决书里的核心论述非常简洁,只有一句话:
「张某某某系女孩、年龄较小,自出生后一直跟随张某某在国外生活且由张某某负责日常照顾照料,故从利于子女权益角度出发,本院确定张某某某由张某某抚养。」
就这一句话,拆开来是三层判断:
第一,孩子年幼。判决时孩子3岁7个月,正处于对生活环境和主要照顾者高度依赖的年龄段。把一个在美国出生长大、已经在那边上了幼儿园的孩子突然搬到北京——对这个年龄的孩子来说,冲击太大了。法院显然认为,维持现状比打破现状更有利于孩子。
第二,长期随母方生活形成稳定依恋。从出生到判决,三年多时间,孩子一直跟母亲在美国生活。楚某不仅没有共同生活过,连探望都没有过一次。法院查明的客观事实就是:孩子和母亲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情感纽带和生活秩序。打破这种稳定,需要非常充分的理由——而楚某没拿出这样的理由。
第三,父亲一方存在行为瑕疵。楚某在2015年离婚诉讼中明确表态「双方无子女」,这直接导致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未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不管他当时出于什么动机,这种行为在法官心里无疑是减分项。判决书虽然没有直接拿这个说事,但「楚某无证据证明张某某某出生后向张某某支付过抚养费」这句话,已经透露了法院的态度。
关于抚养费,还有个插曲。楚某辩称,2015年5月8日通过其弟弟向张某某汇款5万美元,应当折抵抚养费。法院没认可——「该5万美元款项双方存有争议、性质未明」。到底是借款、赠与、购房款还是抚养费?连楚某自己的说法都在庭审中变来变去。法院干脆不予采信。
启示分析
这个案子给涉外婚姻家庭敲了几记警钟:
第一,法院看的是「最有利于谁」,不是「谁是中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2021年施行,吸收了原《婚姻法》第36条的核心精神):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朝阳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逻辑——看孩子长期跟谁生活、生活环境是否稳定、改变环境是否对孩子不利——和民法典这个原则完全吻合。国籍不是加分项,稳定才是。
第二,离婚时「隐瞒子女」是致命的操作。楚某在2015年离婚案中说「无子女」,直接导致抚养权问题被搁置了两年多。这两年多里,他没看过孩子、没给过抚养费。等到2017年抚养权诉讼真正开打,法院看到的「现状」是:孩子跟妈妈在美国已经稳定生活了三年。这时候再要求改变抚养关系?基本没有可能了。自己造成的「既成事实」,反过来困住了自己。
第三,涉外抚养费怎么定?看收入,也看实际需要。本案中法院酌定每月2,400元,参考了楚某的工资收入(月均6,000余元)和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这个数额约占楚某月收入的40%,高于国内通常的20%至30%比例,但考虑到孩子在美国的生活成本——2,400元人民币约折合350美元——其实远不够覆盖一个孩子在美国的月开销。法院也说了大实话: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让孩子享受尽可能好的教育和生活保障。这话翻译过来就是:有钱就多给点,别抠门。
第四,国籍不决定管辖权。孩子是美国籍、住在美国,但中国法院照样受理、照样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只要被告(楚某)住所在北京,北京朝阳法院就有管辖权。拿到中国法院判决后,张某某可以在美国通过当地法律程序申请承认和执行抚养费判决。
这事搁谁身上都唏嘘。一个父亲,三年没见过亲生女儿,最后还要按月打抚养费。但法律不同情自作聪明的操作。隐瞒子女的存在,最终伤害的不仅是孩子的母亲,更是那个在成长过程中缺失了父爱的3岁小女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