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郑某某与肖某1999年10月登记结婚。中间离过婚,又复婚。2010年9月30日,两人迎来一对双胞胎,儿子郑甲、女儿郑乙。这一次,郑某某再次起诉离婚,肖某同意。
郑某某是河源市运输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常年在河源工作,周末才回广州的家。肖某是公务员,在广州工作,年收入169000元。
抚养权上两人各执一词。郑某某要求一人一个:儿子郑甲跟他,女儿郑乙跟肖某。肖某要求两个都归她,并且不要郑某某支付抚养费。探望的事双方没分歧,都同意节假日互相探望。
肖某拿出照片、视频,证明两个孩子从出生到2014年1月一直共同生活,还一起上了省二幼。为生下这对双胞胎,肖某做过三次试管婴儿,生育已经困难。庭审中还有心理咨询师作为专家证人出庭,指出双胞胎分开抚养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这一点,郑某某也认可。
2014年1月27日,郑某某把儿子郑甲带走。两个孩子第一次长时间分开。
裁判结果
一审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双胞胎郑甲、郑乙都随肖某生活,郑某某不用支付抚养费,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享有探望权。
法院的理由有四条:
- 肖某生育付出多,对孩子感情更深,再生育风险极高
- 肖某在广州越秀区工作生活,孩子已在越秀区上幼儿园,教育、医疗条件明显优于河源
- 两个孩子一起生活时开心幸福,专家证人也认为分开不利
- 孩子出生后长期在广州生活,换环境不利于健康成长
郑某某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补了两点:经济条件不是决定抚养权归属的主要条件,谁有更多时间和精力陪伴照顾孩子更关键,肖某明显占优;一方丧失生育能力是优先考虑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条件。
| 对比项 | 郑某某(父亲) | 肖某(母亲) |
|---|---|---|
| 职业与居住 | 河源运输公司董事长,常年居河源,周末回广州 | 广州市公务员,长期在穗 |
| 收入 | 未披露具体数额 | 年收入169000元 |
| 陪伴条件 | 时间有限 | 与两个孩子共同生活近四年 |
| 生育状况 | 无特殊 | 三次试管,再生育风险极高 |
| 抚养主张 | 儿子郑甲归自己 | 两个都归自己 |
启示分析
本案判决时适用的是婚姻法。现在对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双胞胎不是财产,不能一人分一个。这个案子把话说得很清楚。
收入高不等于适合带娃
郑某某是董事长,经济条件不差。但法院看的是谁有时间陪孩子。周末才回家的父亲,争不过天天在家的母亲。这一点对很多忙事业的一方都是提醒。
双胞胎分开养,代价是什么
心理咨询师当庭说,双胞胎分开抚养不利于健康成长。审理法官在评析里还引了学者的观点:兄弟姐妹感情融洽的场合,除非有特殊必要,不宜分别交给父母各自监护。为了大人省心把双胞胎拆开,孩子付的代价最大。
生育困难只是加分项
肖某三次试管、再生育风险极高,这是法院优先考虑她的因素之一。但二审特意说,这不是唯一条件。抚养权最终拼的还是谁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说实话,把孩子当东西一人分一个,图的是大人省心,不是孩子过得好。这个案子的处理思路,到现在也不过时。
来源:刘小鹏《离婚案件中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确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6期第41页;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示范性判决参考案例栏目转载,北大法宝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