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跨国离婚,10岁美国籍女儿说想跟妈妈:重庆法院如何认定抚养权归属
案号
(2012)中区民初字第00323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2年11月6日判决)
基本案情
中国籍女子杨某某与美国籍男子罗兰多·某于2000年12月在重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2年4月,两人的女儿杨某小在美国洛杉矶出生,自动取得美国国籍。
2007年9月,杨某小持中国签证从洛杉矶飞抵上海浦东机场,入境后一直在重庆随母亲生活。此后她再没有出入境记录。
2008年1月,夫妻二人在重庆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写得比较含糊:"监护权一人一半,抚养费用一人一半。"到底孩子归谁直接抚养,没写清楚。
杨某小从2008年9月起就读于重庆江北新村同创国际小学,母亲还交了28000元择校费。到2012年杨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明确直接抚养权时,杨某小已经在重庆生活了五年多。
杨某某的诉求很明确:要求法院确认女儿由自己直接抚养。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婚生女儿杨某小由原告杨某某直接抚养。
法院的裁判逻辑分两层:
- 准据法的确定。杨某小虽为美国国籍,但自2007年9月入境后一直随母亲在重庆居住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9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杨某小的居住地、生活重心均在中国,故适用中国法律。
- 抚养权的归属。法院适用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杨某小已满10周岁,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由母亲直接抚养。结合她自2007年以来一直在重庆生活、学习的实际情况,法院认定由母亲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翻译费2800元、美元送达费97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启示分析
一、从"十周岁"到"八周岁":民法典的重大变化
这个案子最值得说的地方,在于法律标准的变迁。
杨某小案审理时适用的旧规则是"十周岁以上"才考虑孩子意见。也就是说,如果杨某小差一岁,她说的话法院可以不听。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把这个门槛降到了八周岁:"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注意用词也变了——从"考虑"变成了"应当尊重"。这不是建议,是硬性要求。
这意味着什么?假设同样的案子放在今天审理,8岁、9岁的孩子说"我想跟妈妈",法院就必须认真对待这个意见。搁在旧法时代,这些孩子还不够格开口。
说实话,这个变化对涉外家庭影响尤其大。跨国婚姻的孩子可能在多个国家之间流动,生活环境复杂,他们自己的感受往往才是判断"最有利"的关键线索。
二、"稳定生活环境"是涉外抚养权案件的定盘星
回看这个案子,法院判给母亲,不光因为孩子自己说了想跟妈妈。杨某小从2007年入境后一直在重庆生活、上学,已经有五年多了。法院明确说了:由母亲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这话的潜台词是——别轻易打破孩子已经建立起来的生活秩序。对涉外家庭来说,这一点格外关键。孩子在哪国上学、交了哪些朋友、习惯哪种语言,这些都是法院考量的因素。一方如果能把"孩子在这里生活得很稳定"这件事证明到位,争取抚养权的把握就大很多。
三、涉外离婚协议不能"写个大概"杨某小案有个细节挺耐人寻味:当初离婚协议只写了"监护权一人一半",没写清楚谁直接带娃。结果四年后闹到法院,又打了一场官司。
涉外离婚的协议条款必须写清楚、写具体。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抚养费怎么分担、探望权怎么安排,一条都不能含糊。写得模棱两可,后面就是无尽的扯皮。这事搁谁身上都受不了——离个婚离了四年还在为孩子归谁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