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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判定

10岁儿子说想跟爸爸,法院为何驳回变更抚养权请求?

子女年龄 8岁以上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引用法案 《民法典》第108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第19条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

10岁儿子说想跟爸爸,法院为何驳回变更抚养权请求?

「孩子说想跟爸爸」——这句话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是否必然决定抚养权归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粤01民终19852号案件中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远比表面看起来复杂。

案号

(2023)粤01民终19852号

基本案情

刘先生与周女士于2012年结婚,2014年生育一子刘某某。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10岁的儿子由周女士直接抚养。2023年,刘先生以"孩子已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刘先生主张:周女士于2022年再婚并生育一女,工作繁忙无暇顾及大儿子,且孩子多次向其表达想与父亲同住的意愿,并提交了孩子手写的一份意愿陈述书。周女士辩称:孩子的意愿系刘先生诱导和施压所致,孩子在与刘先生接触后的一段时间内学习成绩明显下滑,且情绪波动较大。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五款"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关于变更抚养关系法定情形的规定,法院虽应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但需审查该意愿的真实性、稳定性和合理性。法院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刘某某进行独立心理评估,评估意见认为:孩子虽表达了跟随父亲的意愿,但该意愿缺乏稳定性,且存在受父亲一方暗示影响的痕迹——孩子对新家庭环境的短暂不适应被误读为对母亲的排斥。据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刘先生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女士存在不宜继续抚养的法定情形,判决驳回刘先生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启示分析

《民法典》第1084条第五款"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误读为"子女说什么就是什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尊重"不等于"照单全收",法院需对未成年人的意愿进行实质性审查。特别是在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中,需要区分"子女真实自主的想法"与"受一方诱导或施压后的表述",专业心理咨询师的评估意见在此过程中起到关键的辅助判断作用。

本案还揭示了一个重要问题:变更抚养关系的证明标准高于初次确定抚养权。即便子女已表达意愿,申请人仍需证明直接抚养方存在严重失职、虐待、无力抚养等客观情形,才能突破既有的抚养安排。《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第19条关于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规定,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关于儿童表达意见权利的规定,共同构成了8周岁以上子女意愿审查的法律框架——但所有这些规定都指向"真实意愿",而非被操控的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