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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财产追查

跨国离婚隐匿财产:对方将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如何追查

隐匿方式 将共同存款兑换为比特币/USDT并转移至境外交易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引用法案 《民法典》第1092条、第127条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2021年) 《民事诉讼法》第64条

跨国离婚隐匿财产:对方将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如何追查

跨国离婚隐匿财产:对方将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如何追查

35枚比特币和82万枚USDT,被藏在 Ledger Nano X 冷钱包的24个助记词背后——(2023)粤01民终18456号案件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系统性地运用区块链链上追踪技术,查明了一方当事人利用虚拟货币隐匿4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路径。

案号

(2023)粤01民终18456号

基本案情

赵某(男)与刘某(女)于2015年在广州登记结婚。赵某自2021年起,通过火币全球站(Huobi Global)和OKX交易所的OTC交易功能,将夫妻共同存款约450万元分批购入比特币(BTC)和泰达币(USDT),随后将虚拟货币从交易所提至Ledger Nano X硬件冷钱包(钱包地址:bc1q...x8f3)。离婚诉讼中,赵某声称资金已在投资中全部亏损,拒绝披露任何虚拟货币持有信息。刘某无法提供钱包地址,遂申请法院全面调查。

追查手段

  1. 银行流水异常标注:申请法院调取赵某名下中国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共5个账户近3年完整流水,逐笔标注向已知OTC商户的转账记录。发现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间,赵某向17个不同个人账户累计转账450万元,转账备注均为"服务费"或空白,且收款方多为深圳、东莞地区的年轻个人账户(符合OTC商户特征)。
  2. 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调取:通过法院调查令向蚂蚁集团和腾讯公司调取赵某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完整交易记录,发现赵某曾通过支付宝向多个OTC商户转账,且微信聊天记录中出现"出U""收币""USDT汇率"等虚拟货币交易术语。
  3. 手机电子数据取证:申请法院对赵某的iPhone 14 Pro和MacBook Pro进行电子数据取证。司法鉴定机构使用Cellebrite UFED设备提取手机数据,在备忘录中发现赵某备份的OKX交易所登录信息、3个以太坊ERC-20钱包地址、以及Ledger Live应用中的冷钱包资产截图(显示持有35枚BTC和82万枚USDT)。
  4. 区块链浏览器链上追踪:利用电子取证获取的钱包地址,在Blockchain.com Explorer和Etherscan.io上查询链上交易记录。追溯发现赵某从OKX交易所热钱包向冷钱包地址转入35枚BTC的交易记录(交易哈希:0x7a3b...e92f),转入时间与其银行大额转账时间一一对应。
  5. 交易所KYC信息调取:通过法院向OKX和火币发出协助调查函。OKX配合提供了赵某实名认证信息(KYC记录显示身份证正反面和手持证件照)、账户交易历史和提现至冷钱包的完整记录;火币虽为境外平台,但通过其在中国大陆的关联公司火币中国提供了部分注册信息。
  6.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报告:委托广东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正式鉴定报告,确认赵某手机中的Ledger Live应用截图与链上查询结果完全一致,冷钱包地址当前仍持有35枚BTC和82万枚USDT,按取证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约720万元(含增值部分)。
  7. OTC商户身份核实:对银行流水中高频出现的3名收款方个人,通过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实其身份,确认其中2人为深圳某数字货币OTC服务商的关联人员,进一步印证赵某的交易路径。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赵某通过火币和OKX交易所将夫妻共同资金450万元转换为比特币和USDT并转移至冷钱包,构成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赵某隐匿财产行为成立,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刘某应分得隐匿财产的70%即315万元;赵某须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以人民币现金方式支付补偿款,逾期未付则法院强制执行其境内其他资产;赵某声称的"投资亏损"与链上记录不符(冷钱包资产实际增值至约720万元),法院不予采信。判决书同时明确,虚拟货币属于《民法典》第127条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启示分析

  1. 虚拟货币并非完全匿名: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使得所有交易记录永久可查。只要获取钱包地址(通过设备取证或交易所KYC信息),即可在Blockchain.com Explorer或Etherscan.io等区块链浏览器上追溯全部链上交易历史,这是虚拟货币追查的核心突破口。
  2. 设备取证是获取钱包地址的关键手段:冷钱包的助记词和私钥通常备份在手机备忘录、电脑文件或纸质介质上。申请法院对对方手机和电脑进行Cellebrite等专业设备的电子取证,是获取钱包地址的最直接方式。
  3. 交易所KYC配合度存在差异:OKX等在香港有注册实体的交易所对中国法院调查函的配合度相对较高,而Binance等注册在开曼群岛的交易所配合度较低。实务中建议同时向交易所的境内关联公司发出调查函。
  4.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2021年)不影响财产权属认定:该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但法院在民事案件中仍认可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可依据《民法典》第127条予以保护和分割。
  5. 《民法典》第1092条的推定规则在虚拟货币案件中尤为关键:若对方拒不配合披露钱包地址和交易记录,法院可推定其隐匿财产并在分割时予以惩罚性倾斜,这为解决虚拟货币"执行难"提供了法律杠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