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在印度买的保单,差点就混过去了
说实话,境外保单这种隐匿方式,比直接转账到海外账户更难察觉。保险公司对客户信息保密程度极高,配偶不主动说,你翻遍家里抽屉也找不到一张纸质合同。广州有一对夫妻,男方就在婚内跑到印度买了一份MAX人寿保险,年缴保费近20万卢比(约合人民币1.8万元),连缴6年。离婚时他一口咬定没这东西。女方直到离婚后才发现端倪,打了一场长达数年的追索仗。
案子最终打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 (2020)粤01民终23843号。结果法院不仅把钱追回来了,还罚他少分。下面展开说。
基本案情:印度保单浮出水面
何某(女)与黄某(男)登记结婚后,2016年5月17日经广州中院判决离婚。离婚纠纷审理期间,黄某对名下的境外财产只字未提。离婚后何某发现: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2013年4月30日——悄悄购买了印度MAX人寿保险公司(MAX LIFE INSURANCE)的一款分红型两全保险,保单号592444020,保险期限20年。每年4月30日缴保费194005.22卢比,共需缴6年。
关键是:在前面那场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里,黄某当着法官的面否认这份保单的存在。何某只能另案起诉,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再次主张分割,案号 (2020)粤0103民初6780号。
追查手段:三步把境外保单揪出来
境外保单不像银行存款能直接查,追查路径必须按步骤来。这个案子的操作思路值得参考。
第一步:申请法院调查令,锁定境内资金出口
所有跨境资产的"命门"都在资金流出的那一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何某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黄某名下中国银行账户的历年流水。重点筛查这几类记录:
- 大额结汇购汇记录(每笔超过等值5万美元需申报)
- 标注"保费""保险""premium""insurance"等关键词的汇款
- 向香港、新加坡、印度等保险业发达地区金融机构的转账
-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或换汇中介的异常出境资金
这一步拿到了黄某账户在婚姻期间的大额资金出境痕迹,为后续锁定境外保单提供了基础线索。
第二步:银行流水逐笔还原,构建资金链路
调查令拿回来的银行流水不是看一遍就完了。何某把从2013年到2016年每条出境记录做了逐笔还原——对方法、金额、频率、收款方信息,全部拉清单。同时对比黄某在离婚诉讼中的财产申报表:他说"无境外资产",但流水里分明有每年固定时段向境外保险公司汇款的记录。这种"申报矛盾点"就是申请进一步调查的有力依据。
具体到这个案子:法院查明,黄某每年4月30日前后向印度MAX人寿保险公司缴纳保费194005.22卢比,这一缴费节奏从2013年一直延续到2018年。资金就在眼皮底下流了6年。
第三步:境外取证,拿到保险公司一纸信函
这是最关键也最难的一步。国内法院不能直接强制境外保险公司提供客户信息。何某通过以下路径完成了取证:
- 委托律师以投保人配偶身份,向MAX人寿保险公司发函,要求其出具保单现金价值证明函——毕竟保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配偶有合法知情权;
- 保险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出具官方信函,确认保单在离婚基准日(2016年5月17日)的现金价值为313268.22卢比,折合人民币约29000元;
- 对该境外书证进行翻译和公证认证,确保其符合中国法院的证据采信标准;
- 必要时可借助CRS(共同申报准则,中国已于2018年9月启动首次信息交换)向税务机关申请调取对方境外金融账户信息,或通过《海牙取证公约》启动国际司法协助程序。
这个取证路径虽费时,但拿到的信函成了法庭上推翻黄某"没有境外保单"谎言的核心证据。
一审:平半分,没认定隐匿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某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3期保费,保单在离婚基准日的现金价值29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黄某支付何某一半即14500元。但一审没有认定黄某存在隐匿行为,何某要求少分的诉求被驳回。
何某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
二审逆转:锁定隐匿,少分!
广州中院二审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认定。判决书明确指出:黄某在前案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否认案涉MAX人寿保险的存在,致使该财产在前案中未查清、未处理,导致何某需另案起诉主张权利,客观上浪费了司法资源。应视为黄某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二审据此适用了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对应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对黄某予以惩戒:
| 对比项 | 一审判决 | 二审判决 |
|---|---|---|
| 保单现金价值分割比例 | 何某50%:黄某50% | 何某60%:黄某40% |
| 何某实际分得金额 | 14,500元 | 17,400元 |
| 公证费+翻译费1210元 | 何某自行承担 | 黄某全额承担 |
| 隐匿行为认定 | 未认定 | 认定存在隐匿 |
数字不大,但比例说明问题:隐匿的一方从五五开变成了四六开,还要倒贴对方的取证成本。搁谁身上都够喝一壶的。
启示分析:境外保单不是法外之地
这个案子有三点值得所有面临类似困境的人记住。
第一,境外保单不等于个人财产。只要保费来源于婚内共同收入——不管是工资、投资收益还是卖房款——保单的现金价值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得很清楚,婚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工资奖金都属于共同财产,跟资产放在哪个国家没关系。
第二,嘴上否认没用,不如实申报就是隐匿。很多当事人误以为"你不问我不说就不算藏"。广州中院的判决态度很明确:在法院诉讼中否认财产存在、导致该财产未在前案中处理,就构成隐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隐匿方可以少分甚至不分。
第三,境外取证虽难,但有路径可走。本案中何某凭一份保险公司信函就锁定了证据。实务中还可借助CRS信息交换、海牙取证公约、境外律师协作等手段。关键是不能等、不能拖——诉讼时效是发现之日起3年。
境外保单这样藏,看上去天衣无缝。但只要保费是婚内资金、缴费有银行流水、保险公司有存档——追踪的线索其实一直都在。法律不会因为资产跨了国界就管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