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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财产追查

离婚前注销公司、资产转新公司再让亲属代持?重庆高院判了:女方分得六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隐匿方式 注销公司、资产转新公司并由他人代持 审理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引用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第146条

一方赶在离婚前把婚内公司注销,资产转到新公司,再找人代持股权,庭审上两手一摊说「公司早就没了」。重庆高院审结的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把整套操作拆了个底朝天。女方最后分得六成。

一、案号与审理法院

二审案号:(2019)渝民终1052号。一审案号:(2017)渝05民初1439号。

二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判决时间:2019年11月29日。

二、基本案情:注销、过户、代持三步走

马某(男方)与罗某(女方)2016年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位于綦江区某地的39套商业用房没有进入分割范围。

这39套房原本登记在天骄公司名下。马某2003年4月15日成为天骄公司股东,持股53.63%,持股期间正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2014年,马某打了一套组合拳:

  1. 9月4日,成立福农达公司。名义股东是周某、黄某。判决书查明,两人都是天骄公司的原工作人员,没出一分钱。
  2. 公司成立刚2天,9月6日,天骄公司与福农达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39套房全部过户,福农达公司没付任何购房款。
  3. 11月17日,天骄公司注销。马某和另一股东喻某担任清算组成员。清算时,39套房和卖房款提都没提。
  4. 2016年2月3日,离婚后不久,周某、黄某把福农达公司股权全部转给马某。马某只付了10万元和5万元「股权转让费」。公司变成马某独资。

时间线整理如下:

时间关键动作疑点
2003年4月15日马某成为天骄公司股东,持股53.63%股东身份形成于婚内
2014年9月4日福农达公司成立周某、黄某未实际出资
2014年9月6日39套房过户给福农达公司成立仅2天,未付对价
2014年11月17日天骄公司注销清算未处理39套房
2016年1月马某与罗某调解离婚离婚时未披露财产
2016年2月3日福农达公司股权全部转给马某仅付15万「转让费」
2019年11月29日重庆高院终审判决罗某分得60%

三、追查手段:四步把资金链挖出来

对方把财产藏进公司壳里,追查就得按顺序打。工商内档、银行流水、证人证言,一个都不能少。

第1步 申请律师调查令,先拿工商内档

立案后马上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天骄公司和福农达公司的工商内档。重点看五样:天骄公司清算组备案和注销清算报告、福农达公司设立出资情况、39套房过户登记、2016年2月3日的股权转让记录、两家公司的人员关联。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调查令就是把这条落到实处的工具。

顺带调同小区另外88套房的过户记录。另一股东喻某在2013年到2014年间,以「存量房买卖」名义从天骄公司过户了同小区88套房。两边一对比,39套房的真实性质就清楚了。

第2步 凭调查令调银行流水

工商内档里看不到钱,钱在银行流水里。调福农达公司对公账户、马某个人账户、周某黄某个人账户的交易流水。要证明的核心事实只有一个:福农达公司从没向天骄公司付过购房款。马某付给周某、黄某的「股权转让费」只有10万元和5万元。39套房最终评估价34,924,000元。两个数字摆在一起,代持和假买卖就露馅了。

税务资料也别放过。向法院申请调取福农达公司的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一个没做过任何生意的壳公司,报表比清算报告诚实。

第3步 申请关键证人出庭

周某是福农达公司原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徐某是两家公司的原财务人员。申请两人出庭作证。周某当庭讲清楚三件事:他和黄某没出一分钱,股份是代马某持有,签房屋买卖合同只为办过户。徐某补了一句:福农达公司就是马某为了过户这39套房才成立的。两个内部人一开口,代持关系坐实。

第4步 境外取证路径

本案没有境外环节,39套房一直在境内流转。同类操作常会加一层:把款项经离岸公司、境外账户绕一圈。这时候要换通道。中国1997年7月3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加入海牙取证公约,全称《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资产跑到公约成员国,可以经中央机关转递请求书。对方主管机关按请求调取银行记录、公司登记文件。跟未签约的国家,走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提醒一点:中国加入时对公约第二章作了保留,境外机关不能直接来华取证。反过来说,我们出去取证同样要按条约渠道走。

四、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三件事:

法院委托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39套房总价34,924,000元。一审法院酌定罗某分60%,即20,954,400元。马某分40%,即13,969,600元。

马某不服上诉。重庆高院2019年11月2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9,423元由马某负担。

五、启示分析

第一,公司注销不等于财产清零。股东从清算中拿到的剩余财产,是婚内投资权益的转化形式。它照样进夫妻共同财产的盘子。《民法典》第1062条管投资权益,第1092条管隐藏转移的后果。

第二,「六成」是怎么来的。法律给的是少分或不分两个选项,法院没走到「不分」,而是酌定六四开。法院看的无非是三点:行为恶性、手段隐蔽、时间线刻意。恶意转移的一方被多扣了20%,这个尺度在同类型案件里有参考价值。

第三,时间线是最好的证据。成立2天就收房,清算时提都不提39套房,离婚刚一个月股权就「低价」收回。三个时间点咬得死死的。造一张完整时间表,比纠结单一证据有用。

第四,条文已经换代。这个案子判决时适用《婚姻法》第47条和《民法总则》第146条。《民法典》施行后,对应条文是第1092条和第146条。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现行《公司法》第236条写得清楚。

把公司一注销就以为财产能「隐身」,这种操作在裁判者眼里基本是掩耳盗铃。

六、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