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牙诱拐公约第13条第2款赋予达到足够年龄和成熟度的儿童在返还程序中表达反对意见的权利,这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确立的儿童表达意见权形成了紧密的规范衔接。本文解析两项公约条款在海牙返还程序中的协调适用规则。
一、公约简介
在海牙诱拐公约返还程序中,儿童意愿的听取涉及两项关键国际法规范的交叉适用:
- 《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第13条第2款:规定如果儿童已达到足够的年龄和成熟度,法院可以考虑其反对返还的意见,并据此拒绝返还裁定。这是公约第12条返还义务的例外情形之一。该条款未规定具体的年龄下限,将判断权交由受理法院根据个案评估。
-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意见,其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进一步要求缔约国不得设定年龄下限来排除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
核心目的:确保海牙返还程序不沦为纯粹的技术性审查,而是在追求「迅速返还」的同时,充分尊重儿童本人的真实意愿和最佳利益。
二、操作步骤
- 评估儿童是否具备表达意愿的能力:海牙公约第13条第2款未设定固定年龄门槛,实务中多数国家法院对8岁以上的儿童开始考虑听取意见。评估标准包括儿童的年龄、心理成熟度、对案件性质的理解能力。建议在申请阶段即委托儿童心理学家出具评估报告。
- 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儿童意见:各国法院听取儿童意见的程序差异较大。部分国家由法官直接面谈儿童(如德国、法国),部分国家委托社工或心理专家进行评估(如英国、澳大利亚),少数国家允许儿童通过律师代理表达意见。中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五款规定应当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这一标准在海牙返还程序中可参照适用。
- 提交配套证据:提交以下证据支持儿童意愿的可信度——儿童本人的书面或视频陈述;当地儿童心理学家出具的认知能力评估报告;学校老师关于儿童社会适应和独立判断能力的证明。这些证据有助于法院区分儿童的「真实意愿」与受一方家长诱导的「表面表态」。
- 法院综合裁量:法院需综合考虑儿童反对返还的理由是否充分、儿童是否受到一方家长的不当影响、返还对儿童身心发展的实际影响。即使儿童表达了反对意见,法院仍保有最终裁量权,并非必须据此拒绝返还。
三、所需材料
- 儿童意愿陈述:儿童本人的书面声明或视频录像,清晰表达对返还请求的态度及理由
- 心理评估报告:由有资质的儿童心理学家出具,评估儿童的认知成熟度和独立判断能力
- 社会适应证据:学校成绩单、课外活动参与记录、社区融入证明,展示儿童在现居住地的生活状态
- 无不当影响的证明:证明儿童的反对意见未受到同住方家长的操控或诱导,可通过独立面谈记录、社工调查报告等佐证
四、中国中央机关及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
职责:作为中国中央机关负责接收和转递海牙公约申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邮编100020
电话:010-65153682(建议提前通过司法部官网 www.moj.gov.cn 确认最新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工作日 8:00-17:00
五、处理时长
涉及儿童意愿听取的海牙返还案件,处理周期通常比不涉及此问题的案件延长1-2个月。公约要求法院在6周内做出裁定,但第13条第2款的适用往往需要额外的评估时间——包括安排独立面谈、委托心理专家评估、审查是否存在不当影响等。实务中,此类案件从申请到裁定通常需要4-8个月。需特别注意:儿童的反对意见并不必然导致返还被拒绝。法院仍需综合评估儿童的最佳利益,即使儿童反对返还,如果法院认为返还更符合其长远利益,仍可裁定返还。因此,援引第13条第2款作为抗辩理由时,应同时准备其他抗辩事由(如第13条第1款b项的「严重风险」例外)作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