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子女惯常居住地在欧盟成员国的中国当事人,海牙诱拐公约返还程序之外还需关注欧盟《布鲁塞尔II ter条例》(EU 2019/1111,2022年8月1日起取代原II bis条例)。该条例在欧盟27国之间建立了比海牙公约更为紧密的管辖权协调和判决自动承认机制,构成海牙公约在欧盟区域内的「增强版」补充框架。
一、公约简介
《布鲁塞尔II ter条例》(Council Regulation (EU) 2019/1111)是欧盟关于婚姻事项和父母责任事项的管辖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核心法律工具。该条例于2019年通过,2022年8月1日起全面适用,取代了此前的布鲁塞尔II bis条例(EC No 2201/2003)。
在海牙诱拐公约框架下,布鲁塞尔II ter条例发挥着三项关键补充功能:
- 细化管辖权规则(第6-8条):确立子女惯常居住地法院的优先管辖权,避免海牙公约下可能出现的管辖冲突。条例第9条还规定了儿童被不当带走后的管辖权保留规则。
- 判决自动承认(第30条):一个成员国作出的父母责任判决在其他26个成员国自动获得承认,无需特别程序。这意味着在法国获得的抚养权判决在德国、西班牙等全部欧盟成员国均具有法律效力。
- 强化海牙返还机制(第24-29条):在成员国之间的海牙诱拐案件中,条例引入了比公约更严格的返还义务——限制了法院拒绝返还的裁量空间,并增加了「 overriding mechanism」,即惯常居住地法院可就返还问题作出最终裁定。
核心目的:在欧盟内部形成比海牙公约更高效的跨境家事司法协作体系,同时为非欧盟国家当事人(包括中国当事人)提供更明确的管辖权指引。
二、操作步骤
- 判断案件是否涉及欧盟成员国:确认子女的惯常居住地和被带往地是否在欧盟27个成员国境内。如果是,除启动海牙公约返还程序外,还应评估布鲁塞尔II ter条例的适用。
- 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条例第8条,子女惯常居住地所在成员国的法院拥有父母责任事项的管辖权。在诱拐案件中,即使儿童被带至另一成员国,原惯常居住地法院的管辖权在一定条件下予以保留(第9条)。
- 同步启动海牙返还程序和管辖权确认:向目标国中央机关提交海牙公约返还申请的同时,可请求目标国法院依据布鲁塞尔II ter条例确认原惯常居住地法院的管辖权。
- 利用判决自动承认机制:一旦在管辖法院获得抚养权判决,该判决根据条例第30条在全部欧盟成员国自动承认,无需逐国申请执行。这大幅降低了后续在多国执行判决的难度。
- 注意与海牙公约的程序协调:条例第24-29条对成员国之间的海牙返还案件设定了额外要求,包括法院须在6周内裁定、限制拒绝返还的例外情形等。中国当事人应了解这些欧盟内部规则可能加速返还程序。
三、所需材料
- 海牙公约返还申请全套材料:标准申请表格、监护权证明、惯常居住地证据等(详见本栏目海牙诱拐公约指南)
- 子女惯常居住地证明:证明子女被带走前在某一特定欧盟成员国的长期居住事实,以确定管辖法院
- 已获得的抚养权判决:如已在某一成员国获得抚养权判决,提供判决正本及翻译件,以便利用自动承认机制
- 条例第39条证明书:由作出判决的成员国法院签发,证明判决的可执行性,是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执行时的必备文件
四、中国中央机关及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
职责:作为中国中央机关负责接收和转递海牙公约申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邮编100020
电话:010-65153682(建议提前通过司法部官网 www.moj.gov.cn 确认最新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工作日 8:00-17:00
重要提示:中国不是欧盟成员国,由中国法院作出的抚养权判决不享受布鲁塞尔II ter条例下的自动承认便利。中国当事人需要在欧盟成员国法院另行获得判决,才能利用条例的自动承认机制。但反过来,如果中国当事人的子女惯常居住地在欧盟,该条例关于管辖权和返还机制的规定将直接影响海牙公约返还程序的操作方式。
五、处理时长
在涉及欧盟成员国的海牙返还案件中,布鲁塞尔II ter条例要求法院在收到申请后6周内做出裁定(与海牙公约第11条一致)。但由于条例增加了程序环节(如管辖权确认、证明书签发),实务中从启动到最终执行通常需要3-6个月。判决的自动承认环节几乎不产生额外时间成本——一旦获得一个成员国的判决,无需在其他成员国进行承认程序即可直接执行。对于中国当事人,建议优先通过海牙公约中央机关途径启动返还,同时咨询熟悉欧盟家事法的律师,评估是否可以并行利用布鲁塞尔II ter条例的管辖规则和判决承认机制,形成双重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