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公约是什么
全称很长:《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Convention of 18 March 1970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Abroad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大家一般叫它「海牙取证公约」。1970年3月18日在海牙签署,1972年10月7日正式生效。中国在1997年7月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加入。
核心目的就一个:让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能够通过一套标准化的流程互相帮忙调取证据。涉外离婚案里,一方把财产转移到境外、孩子在国外的就学记录、境外的不动产登记,这些东西你想在国内法庭上拿出来用,就绕不开这个公约。
目前这个公约有60多个缔约国,覆盖了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中国加入时做了三项重要声明:第一,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第二,对普通法国家的审前文件调查请求(pre-trial discovery)做了限制性接受——只执行请求书中明确列明且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文件调查;第三,公约第二章(外交官员、领事代表和特派员取证)除第15条外,中国声明不适用。说白了,外国司法机关不能跑到中国境内直接取证。
两条路径:司法部还是外交部?
这是个关键分岔口,走错了路材料会原路退回。区分标准很简单:对方国家是不是海牙取证公约的缔约国。
路径一:司法部路径(公约缔约国之间)
如果证据所在国也是海牙取证公约成员国,走司法部通道。
外国法院来中国取证:
- 外国司法机关制作请求书(Letter of Request),按公约第3条的标准格式准备
- 请求书直接发送到中国中央机关: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
- 司法部做初步审查(格式是否合规、是否属于公约适用范围)
- 审查通过后转交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法再逐级转至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 法院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调取证据
- 取证结果原路返回:执行法院 → 最高法 → 司法部 → 外国请求机关
中国法院去国外取证:
- 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取证请求,附案卷材料
- 通过上一级法院逐级转递到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法按公约格式制作请求书
- 通过司法部发送给证据所在国的中央机关
- 对方国家按本国程序执行后原路返回
一个重要的提速通道: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福建、江西、山东、广西、海南这10个省(区、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公约成员国中央机关发出取证请求,不用再经过最高法和司法部层层转递。这是个实打实的便利。
路径二:外交部路径(非缔约国)
如果证据所在国没有加入海牙取证公约,或者两国之间另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就得走外交途径。
- 请求书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转递外交部
- 外交部通过外交渠道(通常是驻外使领馆)向证据所在国主管机关提出请求
- 对方国家按本国法律决定是否协助
- 结果通过外交渠道返回
说实话,外交路径比公约路径慢得多,也不保证对方一定会配合。这个渠道的变量太大了,对方国家愿不愿意帮这个忙、帮到什么程度,全看两国外交关系和互惠实践。
一个容易搞混的点
中国跟38个国家另外签了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如果双边条约和公约对同一事项都有规定,通常双边条约优先适用。动手之前最好先查一下中国和对方国家之间有没有双边条约。查询地址:http://treaty.mfa.gov.cn(中国外交部条约数据库)。
请求书里要装什么材料
按公约第3条和司法部实操要求,一份完整的请求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 请求机关和被请求机关的名称:写清楚哪家法院发的请求,希望交给哪家机构执行(如果知道的话)
- 当事人信息: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姓名、地址
- 诉讼性质说明:这是什么案子(离婚纠纷、财产分割、抚养权争议等),附上案件基本情况
- 要调取的证据清单:越具体越好,笼统写「调取对方全部财产信息」会被退回。要说清楚要什么文件、查什么登记、问证人什么问题
- 被询问人的信息(如需询问证人):姓名、地址
- 询问问题清单(如需询问证人):中国司法部明确表示,提交具体问题清单比只列事项范围更受欢迎
- 需检查的文件或财产:标明文件类型、存放地点
- 特殊程序要求:是否需要宣誓、是否要求特定格式
翻译要求:所有提交给中国中央机关的请求书和附件,必须有中文译本,或者直接用中文书写。这是硬性要求,没有例外。公约虽然规定可以接受英文或法文,但中国在实践中强烈建议附中文翻译以加快处理速度。译文需经外交官员、领事官员或宣誓译员证明。
提交方式:司法部开通了网上提交系统 www.ilcc.online,外国请求方注册后可直接在线提交。请求一经受理,无需再邮寄纸质材料。省了国际快递的功夫。
中国中央机关及联系方式
根据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国的中央机关是指定的这一个:
| 项目 | 信息 |
|---|---|
| 机关全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International Legal Cooperation Center, ILCC, Ministry of Justice of China) |
| 通信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邮编100035 |
| 电话 | 010-65152763(+86 10 6515 2763) |
| 传真 | 010-65152773(+86 10 6515 2773) |
| 电子邮箱 | inquiry@ilcc.online |
| 在线提交系统 | www.ilcc.online |
| 司法部官网 | http://en.moj.gov.cn |
| 联系人 | 李智颖女士(Ms. LI Zhiying) |
| 工作语言 | 中文、英文 |
另外,截至2025年12月19日起,司法部还委托了「传神语联」(Transn United)承担部分文书事务性工作,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惠济东路5号院5A楼2901-05室,联系人罗芳林女士,邮箱 service_cn@transn.com。不过这只涉及送达公约的请求提交,取证请求的正式受理还是要通过司法部中央机关。
还有一个重要限制:中国的唯一接收机关就是司法部。海牙公约官网上也明确写了——Note: The only receiving authority is the Central authority, i.e.,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of China。别把请求书寄到别的地方去。
处理时长
国际上的平均速度:78%的请求在一年内完成。中国的实际执行时间,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官方信息,大概是6到12个月。
别指望快。2013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问卷调查显示,中国6个月内完成的取证请求数量是零,42%的请求在6到12个月内执行完毕。超过一半的请求需要一年以上。
原因不难理解:请求从外国法院到司法部,再到最高法,再逐级转到基层法院执行,取证完成后再原路返回。每一层转递都要时间。法院自己手里的国内案子都忙不过来,外国委托的取证请求优先级不会太高。这事搁谁身上都受不了,但目前就是这个现状。
如果你急用证据,有两个替代思路可以同时考虑:(1)看对方国家是否允许当事人或律师自行取证然后公证认证,不走公约通道;(2)利用《民事诉讼法》第284条第2款的新规——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视频等)远程取证。2023年修订的民诉法开了这个口子。
中国加入时做的三项保留
这三条保留直接决定了哪些请求会被接受、哪些会被拒绝:
- 对第23条的保留(审前文件调查):中国不执行普通法国家式的宽泛审前discovery请求。请求书必须逐项列明具体文件,且文件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密切联系。笼统地写「请提供对方所有银行记录」一定被拒。
- 对第33条的保留(第二章不适用):除第15条(外交领事代表向本国国民取证)外,公约第二章全部不适用。意味着外国不能派「特派员」(commissioner)到中国取证,外交官也只能向本国国民取证,不能找中国人或第三国人。
- 对第4条第2款的翻译要求:虽然没有正式保留,但中国在实践中要求所有请求书必须附中文译本,否则处理速度会很慢。
涉外婚姻案里的实际应用场景
说了这么多流程,到底在什么情况下用得上?举几个涉外离婚案里的典型场景:
- 一方把婚后存款转到了美国的银行账户,需要调取美国银行的账户流水
- 一方声称在澳大利亚有巨额债务,需要核实这个债务是否真实存在
- 孩子被对方带到德国生活,在国内打抚养权官司,需要调取孩子在德国的学校记录和医疗记录
- 一方在日本登记了另一段婚姻,需要调取日本的婚姻登记档案来证明重婚
这些场景里,你没法自己跑去国外银行、医院、学校要求调档案。人家不会理你。通过海牙取证公约,由中国法院正式发出请求书,经司法部转递给对方国家中央机关,对方国家法院依法协助调取——这才是合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