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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公约实操指南

海牙取证公约实操指南:涉外离婚案件中怎样合法调取境外证据

适用对象 涉外民商事域外调查取证协助申请 引用法案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条、第2条、第3条、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4条

这个公约是什么

全称很长:《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Convention of 18 March 1970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Abroad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大家一般叫它「海牙取证公约」。1970年3月18日在海牙签署,1972年10月7日正式生效。中国在1997年7月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加入。

核心目的就一个:让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能够通过一套标准化的流程互相帮忙调取证据。涉外离婚案里,一方把财产转移到境外、孩子在国外的就学记录、境外的不动产登记,这些东西你想在国内法庭上拿出来用,就绕不开这个公约。

目前这个公约有60多个缔约国,覆盖了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中国加入时做了三项重要声明:第一,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第二,对普通法国家的审前文件调查请求(pre-trial discovery)做了限制性接受——只执行请求书中明确列明且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文件调查;第三,公约第二章(外交官员、领事代表和特派员取证)除第15条外,中国声明不适用。说白了,外国司法机关不能跑到中国境内直接取证。

两条路径:司法部还是外交部?

这是个关键分岔口,走错了路材料会原路退回。区分标准很简单:对方国家是不是海牙取证公约的缔约国。

路径一:司法部路径(公约缔约国之间)

如果证据所在国也是海牙取证公约成员国,走司法部通道。

外国法院来中国取证:

  1. 外国司法机关制作请求书(Letter of Request),按公约第3条的标准格式准备
  2. 请求书直接发送到中国中央机关: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
  3. 司法部做初步审查(格式是否合规、是否属于公约适用范围)
  4. 审查通过后转交最高人民法院
  5. 最高法再逐级转至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6. 法院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调取证据
  7. 取证结果原路返回:执行法院 → 最高法 → 司法部 → 外国请求机关

中国法院去国外取证:

  1. 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取证请求,附案卷材料
  2. 通过上一级法院逐级转递到最高人民法院
  3. 最高法按公约格式制作请求书
  4. 通过司法部发送给证据所在国的中央机关
  5. 对方国家按本国程序执行后原路返回

一个重要的提速通道: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福建、江西、山东、广西、海南这10个省(区、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公约成员国中央机关发出取证请求,不用再经过最高法和司法部层层转递。这是个实打实的便利。

路径二:外交部路径(非缔约国)

如果证据所在国没有加入海牙取证公约,或者两国之间另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就得走外交途径。

  1. 请求书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转递外交部
  2. 外交部通过外交渠道(通常是驻外使领馆)向证据所在国主管机关提出请求
  3. 对方国家按本国法律决定是否协助
  4. 结果通过外交渠道返回

说实话,外交路径比公约路径慢得多,也不保证对方一定会配合。这个渠道的变量太大了,对方国家愿不愿意帮这个忙、帮到什么程度,全看两国外交关系和互惠实践。

一个容易搞混的点

中国跟38个国家另外签了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如果双边条约和公约对同一事项都有规定,通常双边条约优先适用。动手之前最好先查一下中国和对方国家之间有没有双边条约。查询地址:http://treaty.mfa.gov.cn(中国外交部条约数据库)。

请求书里要装什么材料

按公约第3条和司法部实操要求,一份完整的请求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翻译要求:所有提交给中国中央机关的请求书和附件,必须有中文译本,或者直接用中文书写。这是硬性要求,没有例外。公约虽然规定可以接受英文或法文,但中国在实践中强烈建议附中文翻译以加快处理速度。译文需经外交官员、领事官员或宣誓译员证明。

提交方式:司法部开通了网上提交系统 www.ilcc.online,外国请求方注册后可直接在线提交。请求一经受理,无需再邮寄纸质材料。省了国际快递的功夫。

中国中央机关及联系方式

根据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国的中央机关是指定的这一个:

项目信息
机关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International Legal Cooperation Center, ILCC, Ministry of Justice of China)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邮编100035
电话010-65152763(+86 10 6515 2763)
传真010-65152773(+86 10 6515 2773)
电子邮箱inquiry@ilcc.online
在线提交系统www.ilcc.online
司法部官网http://en.moj.gov.cn
联系人李智颖女士(Ms. LI Zhiying)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另外,截至2025年12月19日起,司法部还委托了「传神语联」(Transn United)承担部分文书事务性工作,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惠济东路5号院5A楼2901-05室,联系人罗芳林女士,邮箱 service_cn@transn.com。不过这只涉及送达公约的请求提交,取证请求的正式受理还是要通过司法部中央机关。

还有一个重要限制:中国的唯一接收机关就是司法部。海牙公约官网上也明确写了——Note: The only receiving authority is the Central authority, i.e.,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of China。别把请求书寄到别的地方去。

处理时长

国际上的平均速度:78%的请求在一年内完成。中国的实际执行时间,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官方信息,大概是6到12个月

别指望快。2013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问卷调查显示,中国6个月内完成的取证请求数量是零,42%的请求在6到12个月内执行完毕。超过一半的请求需要一年以上。

原因不难理解:请求从外国法院到司法部,再到最高法,再逐级转到基层法院执行,取证完成后再原路返回。每一层转递都要时间。法院自己手里的国内案子都忙不过来,外国委托的取证请求优先级不会太高。这事搁谁身上都受不了,但目前就是这个现状。

如果你急用证据,有两个替代思路可以同时考虑:(1)看对方国家是否允许当事人或律师自行取证然后公证认证,不走公约通道;(2)利用《民事诉讼法》第284条第2款的新规——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视频等)远程取证。2023年修订的民诉法开了这个口子。

中国加入时做的三项保留

这三条保留直接决定了哪些请求会被接受、哪些会被拒绝:

涉外婚姻案里的实际应用场景

说了这么多流程,到底在什么情况下用得上?举几个涉外离婚案里的典型场景:

这些场景里,你没法自己跑去国外银行、医院、学校要求调档案。人家不会理你。通过海牙取证公约,由中国法院正式发出请求书,经司法部转递给对方国家中央机关,对方国家法院依法协助调取——这才是合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