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说公约:全称和它到底管什么
全称是《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Civil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Child Abduction),1980年10月25日在海牙订立,1983年12月1日生效。香港把名字译成《国际擄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澳门译作《国际性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是同一份文件。
公约第1条把目的说得很直白:第一,让被非法带走或扣留的儿童尽快回到惯常居所地;第二,让一个缔约国法律认可的监护权、探望权,在其他缔约国同样得到尊重。
第21条负责第二条目的。条文大意是:为安排或确保探望权有效行使提出的申请,可以用和返还儿童申请相同的方式,提交给缔约国的中央机关。中央机关负有第7条的合作义务,要尽量消除探望障碍,也可以自己出面或通过中间人,在当地发起或协助诉讼。
说实话,这份公约给的是程序通道,不是实体判决。它不管谁对谁错,只管怎么把人家的探望安排落到实地。
二、第21条的申请条件
对照公约条文,申请要过三道门:
- 年龄和居所:儿童不满16岁,且探望权被侵犯之前惯常居住在缔约国(第4条)。满16岁,公约停止适用。
- 权利依据:探望权来自儿童惯常居所地国的法律,可以是法院的探望令、离婚判决里的探望安排,也可以是双方签过的协议。第5条明确,探望权包括把儿童带离惯常居所地一段有限时间的权利。
- 对方是缔约国:儿童现在所在的国家也必须是公约缔约国,中央机关之间才有合作义务。
和返还申请最大的不同:探望申请不用证明对方"非法迁移或扣留"。孩子合法随一方住在国外,另一方照样可以申请安排探望。第29条还给了近路,不经中央机关、直接向儿童所在缔约国的法院起诉,也完全合法。
三、操作步骤:司法部路径与外交部路径怎么分岔
先把最大的坑说清楚:中国内地至今没有加入这个公约。司法部2025年3月发布的《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常见问题解答》原话是"中国尚未加入《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内地没有公约意义上的中央机关,直接向司法部交第21条申请,这条路走不通。
公约对中国的效力只落在两个地方:香港1997年9月1日起生效(经《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第512章实施),澳门1999年3月1日起适用、回归后继续有效(2001年3月7日经第22/2001号行政长官公告公布)。香港的中央机关是律政司司长,具体由律政司国际法律科司法互助组经办。澳门的中央机关是社会工作局。香港与内地之间、香港与澳门之间,公约都不适用,因为那是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
路径一:司法部(内地判决的域外执行)
内地当事人想落实探望,先在内地法院拿判决或调解书。需要境外配合执行的,按司法部的口径操作:
- 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由最高人民法院转递司法部;对方国家和中国没有司法协助条约的,改走外交途径(外交部)。
- 司法部不直接受理当事人的对外请求,必须经法院层报。直接寄材料给司法部会被退回。
- 记住界限:探望行为不能强制执行。能申请承认执行的,是抚养费等财产给付内容,不是把孩子带回来。
路径二:外交部(人在国外时的领事协助)
- 拨打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热线:境内010-12308,境外+86-10-12308,备用号码+86-10-65612308。
- 驻外使领馆能做的:初步法律咨询、对当地诉讼给一般性指导、推荐当地律师和翻译、视情旁听庭审。
- 使领馆不能做的:介入当地司法程序、替你行使探望权、左右当地法院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和《中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指南》把这条线划得很清楚。
路径三:公约中央机关(有香港或澳门连接点时)
- 先确认连接点:儿童惯常居所在香港或澳门,或者探望权依据香港、澳门法律产生,且对方国家是缔约国。
- 填好香港律政司的"要求协助行使探望权"表格(DJ-C31(C)),连同支持文件直接提交,中英文都可以。
- 也可以把申请交给儿童所在缔约国的中央机关,或者按第29条在当地法院直接起诉。
四、材料清单
参考香港律政司对第21条申请的官方要求,支持文件每样一份,有就交:
- 申请书(香港用DJ-C31(C)表格,中英文均可)
- 儿童近照(儿童下落不明时提供)
- 另一方近照(对方下落不明时提供)
- 父母结婚证书副本
- 离婚暂准判令、绝对判令副本
- 监护或探望命令(或协议)的认证副本
- 儿童出生证明书副本
- 儿童的身份证或旅行证件副本
- 另一方的身份证或旅行证件副本
语言和费用有公约兜底。第24条:送中央机关的文件要用被请求国官方语言,或附上翻译。第26条:中央机关处理申请不收任何费用,律师费自理,符合条件可申请法律援助。香港律政司也确认,不收取行政费用。
五、中国中央机关及联系方式
| 机构 | 角色 | 地址 | 电话 |
|---|---|---|---|
| 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 | 内地民商事司法协助中央机关(不办理诱拐公约案件) |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 | 010-65152763 |
| 香港律政司国际法律科司法互助组(代律政司司长) | 香港公约中央机关 | 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律政中心中座七楼 | (852) 3918 4784 |
| 澳门社会工作局 | 澳门公约中央机关 | 澳门西坟马路6号 | (853) 2836 7878 |
| 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热线 | 境外中国公民领事保护与协助 | 24小时热线 | +86-10-12308 |
注意:司法部2025年2-3月迁至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办公,朝阳门南大街旧地址自2025年3月4日起不再接收申请,寄材料别寄错地方。补充渠道:香港传真(852) 3918 4792,电邮childabduct@doj.gov.hk;澳门电邮darh@ias.gov.mo;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传真010-65152773,邮箱inquiry@ilcc.online,网上提交系统www.ilcc.online;外交部热线备用号码+86-10-65612308。
六、处理时长:探望案没有deadline
公约对探望安排没有设任何时限。第11条那个著名的6周期限,只约束返还儿童程序,探望案套不上。
香港律政司的官方口径是:所需时间视对方国家的法律制度而定,对方反对申请或找不到儿童,时间会更长。
实务上,从提交申请到对方落实探望安排或走完当地诉讼,几个月到一年以上都正常。这事搁谁身上都煎熬,但公约真没给探望案上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