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婚姻里,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或者一方是外国人,离婚时在哪国法院起诉、判决能不能在另一国执行,这些问题都跟管辖权有关。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就是为解决这类问题而生的。
公约基本信息
公约全称:《选择法院协议公约》(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
通过日期:2005年6月30日
生效日期:2015年10月1日
缔约国数量:28个缔约方(截至2026年),包括欧盟27个成员国(丹麦除外)和墨西哥
中国状态:2017年9月12日签署,尚未批准
公约核心内容
这个公约解决的是:当事人在合同或协议里约定了某个国家的法院管辖,这个约定有没有效?被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其他缔约国认不认?
公约确立了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有效。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某个缔约国的法院管辖他们之间的争议,这个约定是有效的。其他缔约国的法院应当尊重这个约定,不再受理同一争议。
第二,被选择法院的判决应当承认与执行。被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其他缔约国应当承认与执行。这跟《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类似,但适用于法院判决。
第三,适用范围限于国际民商事案件。公约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案件中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但婚姻家庭事项(包括离婚、抚养、婚姻财产等)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与中国公民的关系
虽然公约明确排除了婚姻家庭事项,但对中国公民还是有实际意义的:
第一,涉外婚姻中的财产协议。如果夫妻双方签订了财产协议,约定某个国家的法院管辖财产争议,这个约定在公约缔约国之间是有效的。比如,一对跨国夫妻约定上海法院管辖他们的财产争议,这个约定在欧盟国家会被认可。
第二,商事合同与婚姻的交叉。有些跨国婚姻涉及夫妻共同经营企业,企业之间的商事合同可能包含选择法院条款。这类条款适用公约,但离婚本身不适用。
第三,为中国批准公约做准备。中国已经签署公约,未来可能会批准。批准后,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在其他缔约国承认与执行,这对跨国婚姻中的财产分割、债务清偿都有帮助。
实务建议
跨国婚姻里,如果涉及财产协议或商事合同,几个建议:
第一,选择法院条款要写清楚。协议里要明确约定某个国家的法院排他性管辖,不能写非排他性管辖,否则公约不适用。
第二,被选择的法院必须是缔约国的法院。目前公约只在欧盟(除丹麦)和墨西哥生效,选择其他国家的法院不适用公约。
第三,中国尚未批准公约。如果一方是中国公民,财产在中国,选择中国法院管辖可能更利于执行。但中国法院的判决在欧盟国家执行,目前没有公约依据,只能靠双边条约或互惠原则。
第四,婚姻家庭事项不适用公约。离婚、抚养权、抚养费这些问题,不能靠选择法院协议解决,还是要按各国国内法或相关国际公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