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公约是干什么的
说得直白一点:你在一个国家离了婚,到了另一个国家,人家认不认?这部公约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
1970年6月1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关于承认离婚和分居的公约》。它的目标只有一个:让在一个缔约国合法完成的离婚或分居,到了另一个缔约国不用再折腾一遍,直接承认。
它不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这些事。只盯住一个点:你的婚姻关系解除了,这个状态能不能跨国界生效。
公约的核心规则
怎么才算"够格被承认"的离婚?
公约第2条列了一组连接因素。离婚判决要获得其他缔约国承认,在起诉那天至少得满足下面一项:
- 被告在那个国家有惯常居所;
- 原告有惯常居所,而且住满了一年(或夫妻最后共同住在那儿);
- 夫妻俩都是那个国家的国民;
- 原告是那个国家的国民,且在当地住满了一定时间。
简单讲,离婚地和当事人之间必须有真实的联系。不能随便跑去一个跟自己毫无关系的国家"闪电离婚",指望全世界买单。
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承认?
公约不是一刀切。下面几种情形,被请求承认的国家可以说不:
| 拒绝理由 | 条款 | 什么意思 |
|---|---|---|
| 程序不公 | 第8条 | 被告没收到通知,或者根本没有机会答辩 |
| 与在先判决冲突 | 第9条 | 这个离婚和本国已有的判决"撞车"了 |
| 公共政策 | 第10条 | 承认这个离婚会明显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 |
不过公约也堵了一扇门:不能仅仅因为"我们国家不允许离婚"或者"换我们国家的法律来判,结果不一样"就拒绝承认。这个在公约第6条写得明明白白。
再婚权的保障
离婚的目的是什么?很多人就是为了重新开始。公约第11条特别规定:只要离婚按公约被承认了,就不能以当事人属人法不允许为由阻止再婚。这条在当时意义重大。1970年,意大利、西班牙、爱尔兰这些国家还不允许离婚。有了公约,在这些国家离婚的人也能再婚,不会被自己国家的法律"卡脖子"。
缔约国都有谁?
这个公约规模不大,总共20个缔约国。主要是欧洲国家(英国、丹麦、芬兰、挪威、瑞典、荷兰、意大利、瑞士、波兰、捷克、斯洛伐克、葡萄牙、卢森堡、塞浦路斯、爱沙尼亚),外加澳大利亚、埃及、阿尔巴尼亚、摩尔多瓦,以及中国(公约仅适用于香港特区)。
说句实话,20个缔约国确实不算多。其中一个原因是欧盟内部后来搞了自己的规则(布鲁塞尔IIa条例),离婚判决在欧盟成员国之间自动承认,不需要靠这个公约。2020年英国脱欧之后,这个公约在英国和欧盟之间又变得很重要了——它成了英国和12个欧盟成员国之间相互承认离婚判决的主要依据。
和中国公民有什么关系
中国大陆没有加入这个公约。将来会不会加入?目前没有任何官方信号。这事搁谁身上都是一种不确定性。
但有一个重要的例外:香港。公约在香港的生效日期是1972年4月1日(香港《婚姻诉讼(修订)条例1972》第IX部即于该日实施该公约)。1997年回归后中国继续将其适用于香港特区。这意味着:
- 你在香港法院拿到的离婚判决,可以在其他19个缔约国直接获得承认(只要满足公约条件);
- 反过来,其他缔约国做出的离婚判决,到了香港也会被承认。
对于大陆居民来说,实际用处主要有两种场景:
场景一:和缔约国国民结婚后在该国离婚。比如你和一个澳大利亚人结婚,在澳大利亚离了婚。这个澳大利亚的离婚判决到了英国、瑞士、挪威等其他缔约国,人家认。不用担心再婚时被要求"先在中国走一遍离婚程序"。当然,回到中国大陆,这个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要走另外的司法程序(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和这部公约没关系。
场景二:利用香港作为离婚地。如果你和配偶的一方在香港有惯常居所,或者双方都持有香港身份,在香港离婚。这个香港判决进了其他19个缔约国的任何一个,都畅通无阻。对于那些配偶一方在欧洲、另一方在亚洲的跨国夫妻来说,香港的离婚判决在欧洲缔约国的承认,靠的就是这部公约。
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公约只处理离婚的状态(status),不碰财产和子女。你在缔约国离了婚,判决被承认了,不代表里面的财产分割条款也自动生效。财产问题、抚养费问题要另外想办法,比如靠《纽约公约》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靠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结语
这部公约诞生于1970年,那个年代离婚在很多国家还是禁忌话题。五十多年过去了,它依然有效,依然在20个缔约国之间发挥着作用。英国脱欧之后,这个公约的重要性反而回升了。
对于中国公民而言,它主要是一个"香港通道"。大陆居民如果能合法利用香港的离婚程序,就等于拿到了进入20国承认体系的入场券。但如果只在大陆离婚、又没有其他缔约国的连接因素,这个公约暂时帮不上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