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3月14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CCH)在荷兰通过了《婚姻缔结及婚姻效力承认公约》(Convention on Celebration and Recognition of the Validity of Marriages,以下简称"1978年婚姻效力公约")。这部公约试图解决一个困扰跨国婚姻当事人的核心问题:在一国合法缔结的婚姻,到了另一国是否仍然有效?
一、公约解决什么问题
跨国婚姻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不是婚礼怎么办,而是婚姻结完之后"算不算数"。一对在荷兰登记结婚的伴侣,移居澳大利亚后,澳大利亚的民政系统是否承认这段婚姻?如果婚姻形式效力不被承认,涉及的财产共有、继承权、子女婚生地位等一系列法律后果都会落空。
1978年婚姻效力公约专门针对的就是婚姻的形式效力(formal validity),即婚姻是否按照法定程序缔结——比如是否在民政机关登记、是否有证婚人在场、是否履行了公告程序等。公约不涉及婚姻的实质效力(essential validity),比如双方是否达到婚龄、是否存在近亲禁止、是否具有结婚合意等问题,这些由各国的冲突规范另行确定。
二、核心规则:婚姻缔结地法原则
公约第9条确立了核心规则:在任一缔约国境内依照该国法律缔结的婚姻,就其形式效力而言,应当在所有其他缔约国获得承认。
这就是国际私法中经典的婚姻缔结地法原则(lex loci celebrationis)。通俗地讲,你在哪里按当地规矩合法结了婚,其他缔约国就应当认可这个婚姻在形式上是有效的。该原则降低了跨国婚姻当事人面临的不确定性——不需要逐一研究每个可能移居国家的婚姻形式要求,只需确保婚姻在缔结地合法即可。
三、拒绝承认的例外情形
公约第11条和第14条规定了缔约国可以拒绝承认的几种情形:
| 例外情形 | 具体说明 |
|---|---|
| 违反公共秩序 | 承认该婚姻将明显违背承认国的公共政策(ordre public),例如涉及重婚的婚姻 |
| 未满足实质要件 | 婚姻虽然形式合法,但当事人不符合承认国法律规定的实质结婚条件(如未达婚龄、近亲关系等) |
| 前婚未解除 | 一方当事人在缔结该婚姻时仍处于有效婚姻之中,且前婚未通过离婚、死亡等方式解除 |
| 欠缺真实合意 | 存在证据表明当事人并非出于真实意愿缔结婚姻,如胁迫结婚或虚假婚姻(sham marriage) |
这些例外为缔约国保留了必要的安全阀,防止公约被滥用。尤其是"虚假婚姻"例外,在实务中越来越受到关注——部分国家已建立针对移民目的虚假婚姻的审查机制。
四、目前的缔约国状况
截至2026年,该公约仅有3个缔约国,均已完成批准程序且公约已生效:
| 缔约国 | 签署日期 | 批准日期 | 公约生效日期 |
|---|---|---|---|
| 澳大利亚(Australia) | 1980年7月9日 | 1987年12月29日 | 1991年5月1日 |
| 卢森堡(Luxembourg) | 1978年3月14日 | 1991年2月13日 | 1991年5月1日 |
| 荷兰(Netherlands) | 1987年9月11日 | 1989年10月12日 | 1991年5月1日 |
值得注意的是,埃及、芬兰、葡萄牙虽然签署了公约,但至今未完成国内批准程序,因此不是缔约国。公约批准率极低的原因在于:婚姻效力问题涉及各国身份法的核心领域,许多国家不愿通过国际条约让渡这一领域的立法自主权。
五、与中国公民的关系
中国未加入该公约。但这并不意味着公约对中国公民毫无参考价值。
首先,公约所确认的"婚姻缔结地法"原则本身就是国际私法中的通行规则。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这意味着,中国法律在婚姻形式效力问题上已经采取了与公约精神一致的做法——只要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中国即承认其形式效力。中国公民在澳大利亚、卢森堡或荷兰依照当地法律合法缔结的婚姻,回国后在形式效力上不存在障碍。
其次,对于计划在这三个缔约国结婚的中国公民,公约提供的确定性意味着:只要婚姻在当地合法缔结,未来即使配偶一方移居其他缔约国(例如从澳大利亚移居荷兰),婚姻的形式效力也会获得承认。这种缔约国之间的互认机制,是未加入公约的国家之间所不具备的条约保障。
六、实务建议
对于在缔约国缔结婚姻的中国公民,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确保婚姻在缔结地完全符合当地法律的形式要求,包括登记程序、文件准备、等待期等细节。形式瑕疵可能导致公约保护无法适用。
第二,保留完整的婚姻登记文件原件。在跨国场景中,这些文件是证明婚姻形式效力的关键证据。
第三,如果婚姻涉及非缔约国因素(例如一方国籍国为非缔约国),应当额外确认该国对婚姻形式效力的承认规则,不能依赖公约的互认机制。
第四,公约仅解决形式效力问题。关于婚姻的实质效力(如婚龄、亲属关系限制等),仍需依据相关国家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
参考来源: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官网 Status Table — Convention of 14 March 1978 on Celebration and Recognition of the Validity of Marriages (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cid=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