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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判定

8岁女儿明确表示愿随母亲生活,法院如何认定其真实意愿?

案由 抚养权纠纷 子女年龄 8岁以上 审理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引用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条

8岁女儿明确表示愿随母亲生活,法院如何认定其真实意愿?

跨国离婚案件中,8岁以上子女的意愿如何影响抚养权判定?法院是否会直接采纳孩子的表态?本文通过深圳中院一起案例,解析8岁以上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裁判逻辑。

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女,中国籍)与被告朴某(男,韩籍)于2012年在深圳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一女小朴(化名)。2022年,刘某在深圳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抚养女儿。朴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抚养权,称其经济条件优越,能为女儿提供更好的教育。

庭审中,法官征求小朴意见。8岁的小朴明确表示:"我想跟妈妈一起生活,爸爸经常不在家。"刘某提交证据证明:朴某在韩国工作,每年在中国停留不超过3个月;小朴一直在深圳上学,由刘某及其父母照顾。

朴某抗辩称:小朴的意愿可能受刘某影响,不应作为唯一依据;其虽在韩国工作,但收入更高,能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二、裁判结果

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

  1. 子女意愿的权重: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小朴已满8周岁,其明确表示愿随母亲生活,法院应予尊重。
  2. 意愿真实性审查:法院在单独询问小朴时,未发现其受胁迫或不当影响。小朴的表述清晰、合理,与其生活经历一致(父亲长期不在身边),法院认定其意愿真实。
  3. 经济条件非决定性因素:朴某虽经济条件优越,但抚养权判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经济条件只是考量因素之一,不是决定性因素。小朴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在深圳上学、由外祖父母协助照顾),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
  4. 探望权保障:法院判决小朴由刘某抚养,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并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可视频探望或来深圳探望)。

三、启示分析

1. 八周岁规则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这一规定明确了8岁以上子女意愿的法律地位——"应当尊重",而非"可以参考"。这意味着,除非子女意愿明显不利于其成长,否则法院应当采纳。

2. 意愿真实性的审查方法

实务中,法院审查子女意愿真实性时,通常采用以下方法:

3. 经济条件与抚养权的关系

经济条件是抚养权判定的考量因素之一,但不是决定性因素。法院更关注:(1)子女的生活环境稳定性;(2)父母的陪伴时间;(3)子女的情感依赖;(4)父母的教育能力。本案中,朴某虽收入更高,但长期不在中国,无法提供日常陪伴,故经济优势不足以获得抚养权。

四、实务建议

  1. 保留陪伴证据:日常照顾子女的证据(接送上学、就医记录、学校活动等)应妥善保存。
  2. 避免不当影响:不要在子女面前诋毁另一方,不要教唆子女表态,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当影响"。
  3. 探望权设计:如果一方在境外,探望权条款应具体明确(视频探望频率、来华探望安排、假期安排等)。
  4. 心理准备:8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具有决定性作用,父母应尊重子女意愿,而非试图"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