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韩跨国婚姻登记数量长期位居中国涉外婚姻前列,每年数千对的婚姻登记量使得2003年7月7日签署、2005年4月27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成为实务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之一。该条约覆盖判决互认(第22-30条)、文书送达(第9-15条)和调查取证(第16-21条),构成了中韩跨国家事纠纷的核心法律基础设施。
一、判决承认的拒绝事由
条约第25条规定了五类拒绝承认的理由:(1)判决非终局或缺乏执行力;(2)被请求方法院有专属管辖权;(3)败诉方未得到合法传唤或陈述机会被剥夺;(4)被请求方已就同一事由作出判决或正在审理;(5)承认判决违反被请求方的公共秩序。这五项拒绝事由的穷尽式列举,使得中韩判决互认的可预期性较高——只要不触发上述任一情形,判决即应获得承认。
二、中韩跨国离婚中的高频使用
中韩跨国婚姻数量庞大,因此该条约的实务使用频率极高。中国法院的离婚判决通过司法协助途径在韩国家庭法院(가정법원)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流程已较为成熟。韩国法院通常尊重中方判决中的财产分割决定,较少以「公共秩序」为由拒绝。条约第9条规定的文书送达采用中央机关直接转递模式——中方由中国司法部、韩方由法务部(법무부)作为中央机关——送达周期通常在2-3个月内完成。
三、取证的便捷性
条约第16-21条提供了顺畅的调查取证通道:中方当事人可向中国法院申请,由法院通过「司法部→法务部」链条向韩方发出调查取证请求书。韩国因电子化程度高,处理取证的效率在双方条约中属于最快之一。条约第18条还规定,被请求方不得仅以其国内法对请求事项规定了专属管辖权为由拒绝协助取证。
四、实务影响——有条约与无条约的对比
| 司法协助事项 | 中韩(有生效条约) | 无条约国家(如中日现状) |
|---|---|---|
| 判决承认 | 条约第25条穷尽式列举五项拒绝事由,可预期性高 | 依赖互惠原则,拒绝标准不确定 |
| 送达效率 | 司法部↔法务部直接转递,约2-3个月 | 海牙公约或外交途径,约6-12个月 |
| 调查取证 | 法院间直接委托,韩国电子化程度高,处理迅速 | 须通过领事请求书途径,效率低 |
| 财产执行 | 韩国法院通常尊重中方财产分割判决 | 须在对方国家另行起诉确认 |
| 文书认证 | 条约框架下简化认证流程 | 须办理Apostille或领事认证 |
| 律师代理 | 条约保障国民待遇的司法救济权 | 须在对方国家单独聘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