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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财产分割

跨国离婚中的债务承担:一方私自借的钱要一起还吗

核心问题 婚前债务离婚后要不要一起还?一方赌博欠的钱是共同债务吗? 引用法案 《民法典》第1064条、第108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4条、第36条

跨国离婚中的债务承担:一方私自借的钱要一起还吗

《民法典》第1064条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从根本上改变了此前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此前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已被《民法典》吸收并升格为法律条文。这一变化对跨国离婚中的债务承担问题影响深远:一方私自借的钱、境外信用卡欠款、为投资经营所负的大额借款,到底要不要一起还?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4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6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分割原则

1. "共债共签"——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借款合同、一方事后追认(包括微信确认、邮件回复等形式)的债务,毫无疑问属于共同债务。实务中需注意:若一方在借款时虽未签名,但事后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债权人确认了借款事实,即构成追认。

2.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推定共同债务

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如食品、衣物、子女教育、医疗、物业管理等)所负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标准通常参照当地一般家庭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单笔金额一般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2至3倍。

3. 超出日常需要的大额债务——债权人举证

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如大额投资借款、经营性贷款),推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若要主张为共同债务,须证明:(1) 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用于购买共同居住的房屋);(2) 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如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3) 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特殊情形

情形一:一方赌博、吸毒所负债务

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所负债务,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包括违法活动支出。操作要点:(a) 收集对方赌博或吸毒的证据——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戒毒记录、赌场消费记录、银行流水中向赌博平台的转账记录;(b) 若债权人主张该借款为共同债务,非举债方应举证借款实际被用于赌博(如借款时间与赌博时间吻合、借款金额与赌注匹配),法院一般会认定为个人债务。

情形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的大额借款用于炒股

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证券投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推定为个人债务。但若投资收益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用炒股盈利支付了家庭房贷),法院可能认定该借款与共同生活有关联,酌情认定为共同债务。操作要点:(a) 调取对方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核实借款资金的流向;(b) 若借款直接转入证券账户且收益未用于家庭支出,应坚持主张为个人债务;(c) 若对方辩称"投资收益用于家庭",需其举证证明资金链路。

情形三:一方为子女出国留学所借款项

为子女教育(尤其是出国留学)所负的借款,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延伸,推定为共同债务。操作要点:(a) 需提供留学录取通知书、学费缴费凭证、借款合同,证明借款确系用于子女教育;(b) 若借款金额明显超出正常留学费用(如借款500万元但学费仅30万元),超出部分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c) 注意区分:以"子女留学"为名借款但实际用于其他目的的,仍按实际用途认定。

情形四:婚前个人借款,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

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部分,非举债方有权在离婚时主张补偿(即偿还金额的一半)。操作要点:(a) 调取还款银行流水,精确计算婚后共同还款总额;(b) 若对方主张"婚前借款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如婚前借款装修了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需其举证证明,否则仍为个人债务。

情形五:虚构债务与恶意串通

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如与亲友签订虚假借条),企图在离婚时减少共同财产分配。操作要点:(a)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4条,主张该债务为虚构;(b) 重点审查:借款是否有实际转账记录(仅有借条而无转账凭证高度可疑)、借款时间与婚姻危机的时间关系(临近离婚前突然"产生"的大额债务)、债权人与举债方的关系(近亲属或密切关联人);(c) 必要时申请法院传唤"债权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证。

判例摘要

判例一:大额经营性借款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苏01民终11256号
裁判要旨:男方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380万元用于投资设立公司,借款合同仅有男方一人签名。离婚时债权人主张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法院认定:(1) 借款金额远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2) 债权人未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女方从未参与该公司经营,也未从公司获取收益);(3)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该380万元借款属于男方个人债务,女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判例二:虚构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京0102民初47823号
裁判要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交了一份与其母亲签订的借条(载明借款120万元,用于购买家庭住房),主张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审查发现:(1) 借条签订日期为离婚诉讼立案后第三天;(2) 无银行转账记录佐证实际借款发生;(3) 购房款实际来源为男方婚前存款及公积金贷款。法院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4条认定该债务为虚构,不予采信,并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该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另行予以司法制裁。

注意事项(取证要点)

  1. 债务真实性核查:对方主张存在债务时,要求提供完整的证据链——借款合同/借条 + 银行转账记录 + 资金用途证明。仅有借条而无实际转账记录的,可主张债务不真实或为虚构。对于大额现金借款,要求对方解释为何不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并审查出借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足以出借该金额。
  2. 银行流水中的异常支出:调取对方名下银行账户流水,关注:(a) 定期向固定账户的还款(可能存在未披露的贷款);(b) 信用卡大额消费或分期(信用卡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取决于消费用途);(c) 网络贷款平台的借款记录(花呗、借呗、微粒贷等)。
  3. 征信报告调取:申请法院要求对方提供个人征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可查询),征信报告可显示对方名下的全部贷款、信用卡、担保信息,防止遗漏未披露的债务。
  4. 境外债务的查证:若对方主张存在境外债务(如境外信用卡欠款、境外银行贷款),要求其提供原始借款合同(含翻译件)、还款记录、债权人催收函件。中国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不直接处理境外债务,但会在分割财产时考虑已实际偿还的部分。
  5. 保全措施:若担心对方在离婚前大量举债并主张为共同债务,可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禁止对方在诉讼期间以个人名义新增大额借款。同时注意收集对方在婚后的借款时间线,临近离婚前的集中借款往往是恶意举债或虚构债务的高发时段。
  6. "共债共签"的自我保护: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任何需要签名的文件(尤其是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信用卡申请表)保持警惕,不轻易签名。若已签名,保留签名时的完整文件副本和沟通记录,以便日后证明签名的真实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