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位在中国工作的德国公民去世后,其中国配偶继承遗产时应适用哪国法律?答案取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与《欧盟继承条例》(EU Erbrechtsverordnung)的衔接。在此之前,双重纳税义务和德国特留份制度(Pflichtteil)已经是中德婚姻规划中不可忽视的法律议题。
税务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需就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德国对居民也征收全球所得税。中德跨国婚姻家庭需关注双重税务风险。中德之间有《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可通过税收抵免机制避免双重征税。
德国婚姻税务优惠
德国实行夫妻合并纳税制度(Ehegattensplitting),已婚夫妇可将双方收入合并后除以二,按此金额对应的税率计算税额再乘以二。在双方收入差距较大时,合并纳税可显著降低税负。中国公民与德国公民结婚后,如德方在德国申报所得税,可选择适用此优惠。
继承权法律冲突
| 规则 | 中国法 | 德国法 |
|---|---|---|
| 法定继承顺序 | 《民法典》第1127条: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 《德国民法典》第1931条:配偶与子女共同继承,配偶份额根据财产制度不同为子女继承份额的1/4至1/2 |
| 配偶特留份 | 中国法无特留份制度 | 德国法有Pflichtteil制度,配偶和直系卑亲属享有不可剥夺的特留份 |
| 涉外继承适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2015年8月17日起,德国适用《欧盟继承条例》(EU Erbrechtsverordnung),以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地法律为准据法 |
规划建议
- 双方各自在遗嘱中明确指定适用的准据法(Rechtswahl),避免法律冲突
- 如一方在中国拥有不动产,建议就该不动产单独订立遗嘱,适用中国法律
- 中德跨国婚姻中的德国公民一方,应注意特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关键提示
德国遗产税免税额度:配偶为50万欧元(《德国遗产税法》第16条)。中国公民以配偶身份继承德国籍配偶的遗产时,可享受此免税额度。如遗产价值超额度,需在德国申报并缴纳遗产税。